一張紙就要把房子當違建拆除?想合法起碼得有這4份文書,時常有當事人為了自家的無證房屋求助于在律師,稱收到了行政機關的“最后通牒”,再不自行拆除人家就要組織人手上門強制拆除了。但問題在于,僅僅憑借薄薄一張紙的“限拆通知”“強拆公告”就能把房子
時常有當事人為了自家的無證房屋求助于在律師,稱收到了行政機關的“最后通牒”,再不自行拆除人家就要組織人手上門強制拆除了。但問題在于,僅僅憑借薄薄一張紙的“限拆通知”“強拆公告”就能把房子作為違建拆除嗎?當事人在咨詢律師前究竟已經收到過多少份形形色色的拆違文書了?要做到合法拆除,究竟得有哪些法定的文書出現呢?本文,在律師就再次為大家梳理這一問題。
【文書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可有可無且不可訴】
有缺點就改,改了就是好同志。這一邏輯同樣適用于違法建設查處領域,但卻不是絕對的。
《行政處罰法》第28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一般認為,責令限期改正并非行政處罰的前置行為,而是一個相對獨立的行為。能改則改,改不了的也可以直接罰。
這一點在《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中有生動體現,其第11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并處該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責令限期改正通知在拆違領域可適用于對《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影響的情形。但對只有完整拆除才能消除影響的違建而言,則沒有可供改正的空間。
實踐中,也有一些行政機關將“限期改正”當作處罰決定作出前的書面告知程序適用,筆者認為這樣理解也并無太大問題。從這一意義上講,責令限期改正和責令限期拆除在本質上并無區別,只是多給當事人一次自行拆除違建的機會而已。
綜合上述分析可知,責令限期改正通知并不會對當事人的實體性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不是獨立的行政處罰行為,其一般而言是不可訴的。
但當其作為行政處罰預先告知出現時,則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進行陳述、申辯,并有權申請聽證,《行政處罰法》第44條對此有明文規定。
【文書二: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復議、訴訟救濟的關鍵】
在明律師曾一再強調,在查處認定違建中,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是永恒的核心文書,要救濟就必須救濟它,救濟別的有時意義不大。
前述《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11條規定,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該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是《城鄉規劃法》第68條明文規定的違建處置行為,是對違法建設“定性”并確定處置方式為“拆除”的文書。
《行政強制法》第44條中所謂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指的就是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盡管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究竟是否屬于行政處罰仍存在一定爭議,但這并不妨礙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一旦收到限拆決定(有時也被稱為“通知”,但其性質卻并非通知),當事人一定要盡早委托專業律師,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個月的起訴期限一過,涉案建筑就會被徹底扣上違建的帽子,永世不得翻身。即便后續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過程中程序違法,也難以讓當事人的無證建筑獲取任何實質性的補償或者賠償。
違建的本質不是當初建造房屋的行為,而是違法建設違反城鄉規劃的持續性狀態,在這一領域里實體的確是重于程序的。
而從程序層面看,也只有當事人及時復議或者起訴了限拆決定,才能迫使查處行為暫停下來,房屋也才能被暫時保住。起訴其他任何文書,都難以起到按下暫停鍵的作用,你訴你的,人家拆人家的。等你最終勝訴了,房子很可能早就沒了。
【文書三:書面催告,行政強制的法定程序,無則程序違法】
書面催告是由違建查處全過程中由行政處罰進入行政強制執行階段的標志。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復議或者訴訟,亦或者復議、訴訟未能撤銷涉案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面催告就是下一個法定步驟。
所謂的催告,可憑字面理解為“催促告知”,具體的規定體現在《行政強制法》的第35條。催告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口頭作出的不算數。催告后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但鑒于催告是對此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確定義務的一種重復、強調,并未給當事人設置新的權利義務,故其是不可訴的。
拆違實踐中,未經依法催告將導致違建拆除行為程序違法,但并不會直接涉及實體認定問題。這一個違法點大家可以去抓,但不能只抓這一個。
【文書四:強制拆除決定,可供復議、訴訟的最后一個程序】
催告完了當事人仍然不自行拆除,而其陳述、申辯又無正當理由,鄉鎮街道等有關部門就可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了。
《行政強制法》第37條明確指出強制拆除決定是可復議可訴訟的,這可能是整個拆違程序中最后一個可供司法救濟的步驟。
不過在律師需要反復強調的是,待強制拆除決定作出后再委托律師維權,已經稍有些晚了。畢竟此時涉案房屋系違法建筑的“惡名”已經被限拆決定坐實,強制拆除決定只調整拆除的程序問題,而不牽涉實體認定。
而且從拆違實踐中看,對強制拆除決定提起程序并不會導致其被“叫停”,行政機關該公告還是公告,該拆還是會拆。且它的審查點也是有限的。
需要指出的是,強制拆除決定與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間的關系在實踐中尚有不同的認知。個別地方會將強制拆除決定理解為對限期拆除決定的“吸收”文書,那么如果有關部門在限拆決定作出后的6個月內即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當事人是要對兩個行為均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的,而不能只救濟其中之一。
【文書五:強制拆除公告,原則上不可救濟,見著了要有所作為】
《行政強制法》第44條前半段指出,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這里的“公告”,即強制拆除公告,是涉案建筑被作為違建強拆前所能見到的最后一份文書。
既然它名為公告,也就意味著它通常而言是無法尋求救濟的,僅僅起一個最后的告知、警示作用。
收到它,當事人絕不可等閑視之,而是要做這樣一件事:及時將屋內的貴重財物、生產設備、原材料和半成品等搬離,避免強制拆除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
如果你任由上述物品繼續留在房子里,那么拆違方絕不會手軟,到了日子就會組織人員上門動手。一旦強拆過程中室內物品的清點、搬離出現問題,造成了財產損失,當事人就只能被動地去主張行政賠償了。
而在相關案例中,經常被法院提及的一個觀點就是——當事人在已經收到限拆通知,明知房屋將會被限期拆除的情況下,仍未及時搬離屋內貴重物品,對其后造成的財產損失負有一定過錯和責任。
在律師曾多次指出,這種裁判邏輯事實上是有疑問的,因為清點、搬離室內物品本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因行政機關未履行職責而導致了損失,卻要由當事人來擔責,這或許有違公平原則。
但是,筆者建議大家不要和法院的裁判“習慣”抗衡。知道它會這樣判,我們就不要授人以柄,做好自己的事還是必要的。
關于上述行政強制執行階段的文書,在律師要補充的一點是,實踐中很多地方在操作中是“亂用”文書的,譬如將“強制拆除公告”與“強制拆除決定”混同,以公告代替決定。
這種情況下的“公告”就是可訴的,盡管它名為公告,但其內容、程序地位卻是決定。當事人要有能力透過“標題”看其本質,準確把握所收到文書的真正行為內容。
綜上所述,在律師再把查處、拆除違建的全過程為大家梳理一遍:
立案—調查取證(入戶實地進行+從規劃部門取得相關規劃許可情況)—責令限期改正通知(行政處罰前告知)—聽取陳述、申辯,申請聽證—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面催告—聽取陳述、申辯—強制拆除決定—強制拆除前公告—組織實施強制拆除
在律師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總有老百姓跟我們講,自己一下子就收到了拆違方發來的好幾份文書,腦袋暈暈的完全不知道該怎樣應對。拆違方還會講你甭起訴復議,訴了也沒用,我們該拆還是要拆。大家一定要注意,拆違是要講程序的,不是任何一個機關,幾個工作人員說拆就能拆的,老百姓也不應允許自己被當成不懂法的傻小子欺騙。上述5份文書,你至少要見到后4個拆違才可能程序合法。不過請大家牢記,見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你就該請律師提起復議或者訴訟了,而且請有能力識別出它的各種“馬甲”。
重要的事情最后說上3遍:
責令限期拆除通知——請律師,復議或訴訟;
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請律師,復議或訴訟;
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決定——請律師,復議或訴訟!
法律分析:如果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強拆的,就合法,強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違法。其法定程序為:1、查明事實階段。2、處理和處罰階段。3、補辦手續階段。4、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5、行政裁決階段。6、強制執行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拆遷方以“違建”的名義拆除我的房子,如何應對
步驟一、調查取證
拆遷方首先需要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查取證,調查涉案房屋是否屬于非法建筑的范疇。該調查必須由執法人員到被拆遷人家中完成,并做相關書面記錄。有些地方的執法人員在根本沒去當事人家實地考察的前提下就下了限期拆除文書,明顯屬于違法行為。
步驟二、陳述申辯
拆遷人應當告知被拆遷人進行陳述申辯,實現被拆遷人的陳述申辯權。若對于將要拆除的房屋的行為,拆遷方沒有給被拆遷人該權利,擅作主張,則違反了其應盡到的法定職責。
步驟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
拆遷方需要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以對之后拆除違章建筑的行為進行通告。您需要記住的是,正當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內容中不會涉及不自行拆除的后果,如果您收到的通知內容中包含不配合的法律后果,則該通知的的性質發生了改變,當事人應當提起訴訟進行救濟。
步驟四、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通知下達后,緊接著就是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此決定作出的6個月之內如果您不服該決定的內容,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此期限對于當事人十分重要,一旦錯過,尋求法律的救濟將變得困難,如果想依法維權請務必把握。
步驟五、書面催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拆遷方在決定強拆前必須履行催告的義務,目的在于給與被拆遷人一定的緩沖時間,而實踐中沒有經過任何催告程序就進行強拆,打拆遷人一個措手不及的行為明顯是違法的,這也可以對拆遷方提起訴訟的違法點。
步驟六、陳述申辯
為了保障被拆遷人的權利得以實現,我國法律規定了被拆遷人在收到催告書后,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拆遷方應當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對被拆遷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若當事人提出的理由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當然實踐中這一規定如同擺設一般,拆遷方對被拆遷人的意見基本充耳不聞。
步驟七:強制執行決定
如果拆遷方的拆遷程序合法,經催告,被拆遷人沒有任何反應,要小心拆遷方此時有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權力。該決定必須由書面做出,如果是口頭則無效,上面還應當載明被拆遷人如何尋求法律救濟。一般拆遷方下達此文書,已經難逃拆遷方對房屋拆除的厄運,盡早地對該決定尋求依法維權是破解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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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一張紙就要把房子當違建拆除?想合法起碼得有這4份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