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決定權在縣還是鎮,首先,拆遷決定權在縣級人民政府,而非鄉鎮政府。法律依據明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該條例明確指出了征收決定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同樣,《中華
首先,拆遷決定權在縣級人民政府,而非鄉鎮政府。
法律依據明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該條例明確指出了征收決定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也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這進一步確認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拆遷決定中的主導地位。
拆遷決定流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時,需要開展一系列的前期工作,包括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在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這再次強調了縣級人民政府在拆遷決定中的核心作用。
鄉鎮政府的角色:
雖然鄉鎮政府在拆遷過程中也扮演一定的角色,例如協助實施拆遷計劃、處理拆遷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等,但鄉鎮政府并不是拆遷決定的主體。
拆遷決定權集中在縣級人民政府,以確保決策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同時便于統籌協調各方資源,保障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綜上所述,拆遷決定權明確歸屬于縣級人民政府,而非鄉鎮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拆遷決定,并組織實施拆遷工作。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后也即土地被征收之后,土地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轉為國有,也就是說土地被征收后所有權屬于國家,但使用權等則需要分情況討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根據相關規定,除特定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進行房屋強拆。特定情況下,對于違法建筑、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以及未履行行政決定的情況,相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然而,鄉鎮政府沒有權力強制拆除房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對于長期存在的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主體。因此,如果鄉鎮政府擅自對長期違章建筑進行強制拆遷,將面臨越權行為的風險,并可能面臨行政賠償的要求。
法律分析
1、除以下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一)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2、鎮政府沒有權強制拆除房屋。根據法律體系及事實上的認定,能作出強拆決定且實施的主體只有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行政單位。在建的違章建筑,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只能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措施。而這里的強制拆除措施應當是指在建的違章建筑,而對于長期存在的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鄉鎮人民政府并沒有對長期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權,如果鄉鎮人民政府對長期存在的違章建筑直接強制拆遷,就構成越權行為,面臨行政相對人要求行政賠償的風險。
拓展延伸
鎮政府的權力范圍:拆除房屋的法律依據和限制
鎮政府在特定情況下具有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力,但這一權力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和規范。根據相關法律依據,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鎮政府可以在城市規劃、公共利益、安全隱患等合法理由下,采取強制拆除措施。然而,這種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程序正義、公平公正、保護當事人權益的原則。例如,必須提前通知居民、進行合理補償、確保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等。因此,鎮政府的權力范圍在拆除房屋方面受到法律的明確規定和限制,以保障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的平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拆遷誰決定
●拆遷由哪個部門決定
●拆遷歸什么地方管
●拆遷是哪里說了算
●拆遷是政府拆嗎
●拆遷是由誰決定的
●拆遷歸政府哪個部門
●拆遷由哪個部門決定
●拆遷屬于哪個部門管轄
●拆遷歸哪兒管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拆遷決定權在縣還是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