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補償方案中,什么必不可少,法律主觀:一、征收的補償原則是什么1、間接補償原則間接補償原則:這種原則的主要原因征收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將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不是開發商向農民買地。所以在征
一、征收的補償原則是什么
1、間接補償原則
間接補償原則:這種原則的主要原因征收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將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不是開發商向農民買地。所以在征收土地過程中征地補償款是由國家對失地農民和集體記進行補償,而不是開發商或者用地單位進行。在征收土地過程中國家對農民的征地補償是按照年產值等標準進行的,一般控制在幾萬元以內,很多國家重點工程由于其政策和法律上照顧可能會更低,但是在出讓國有土地的時候每畝地的出讓價可能會達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
2、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則
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則:由于土地是農民維持生活和進行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故為防止農民在失去土地后基本生活水平下降故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在按照第四七條第二款不能滿足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應當提高補償,批準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的機關為省級人民政府,但是其提高的標準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十倍。也就是說土地年平均產值的三十倍就是征收土地補償的最高標準,若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為1500元,則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得最高補償標準為45000元。
二、房屋征收程序啟動怎么做
項目建設單位需要拿到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審查意見。
項目建設單位需要拿到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專項規劃的審查意見。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相關費用的預算結果向財政部門發函,要求財政部門出具征收補償專項資金足額到位的證明(附銀行出具的專戶存儲證明)。
建設項目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的,項目建設單位需要拿到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征收部門的要求可能還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三、房屋征收范圍
人民政府審查后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確定房屋征收范圍的公告,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四至,要求不得實施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辦理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換、贈予、租賃、抵押、析產;辦理工商登記、事業單位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等)。
公告應抄送同級民政部門、自然資源部門、住建部門、事業單位登記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不動產登記中心等。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不超過一年,通知內容大體與公告一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從法理上正確分析征用補償法律關系,是確立征用補償基本原則的基礎。
1、政府行為必須受到法律嚴格限制的原則。“征用”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就政府而言,對農民私有財產進行征用(或因征用進行房屋拆遷),性質上是公權對私權的干預限制,最基本的原則是政府行為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授權事項不可為,包括權力的范圍和行使權力的方式。就農民而言,其私有財產應當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
2、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征用后的“補償”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政府負有公平合理補償農民財產損失的職責和義務;農民有權要求政府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和金額的確定應遵循平等合理、彌補實際損害的基本原則,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剝奪農民的財產主體地位及求償權。
一、拆遷補償
第七條被拆遷房屋補償中合法建筑面積,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積為準。具體由各鎮(區)界定。
第八條房屋拆遷各類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
1.房屋重置評估價。按城鎮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評估單價×合法建筑面積。
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準面積為準,按房屋重置評估價補償,不作安置。超過合法批準部分作為違章建筑,不予補償。
2002年4月1日后批建的房屋,不再另計附房面積,超過批建的部分按違章處理,不予補償。不足批建面積的,以實際面積為準。
2.房屋裝修評估值。
3.附屬物補償。各類附屬物補償的具體標準由各鎮(區)自行合理確定。特殊附屬物補償,由各鎮(區)委托物價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補償價格鑒證。
4.輔助補貼。(詳見房屋拆遷輔助補貼補償標準表)
5.房屋區位補償。720元/㎡×房屋安置基準面積。
6.按時簽協搬遷獎勵。簽協及時、按時搬遷的原則上給予不大于18000元的獎勵。具體標準由各鎮(區)按拆遷項目自行確定。
征收補償方案包括的內容如下: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征地補償維權方式如下: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總而言之辦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征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征收補償方案中,什么必不可少的費用
●征收補償方案由誰擬定
●征收補償原則
●征收并給予補償
●征收補償制度
●征收補償方案制定程序
●征收補償方案有失效期嗎
●征收補償方案由誰擬定
●征收補償方案不合理怎么辦
●征收補償的對象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頭條-征收補償方案中,什么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