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法律主觀:單位犯罪 案件單位 訴訟 代表人不一定是 刑事訴訟 的當事人,是刑事訴訟中所指的訴訟參與人、訴訟 代理 人。因此,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不一定有罪。 《 刑事訴訟法 》 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
單位犯罪 案件單位 訴訟 代表人不一定是 刑事訴訟 的當事人,是刑事訴訟中所指的訴訟參與人、訴訟 代理 人。因此,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不一定有罪。 《 刑事訴訟法 》 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訴 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 舉證責任 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自訴案件 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 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法律分析:“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法律分析: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確定方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確定依據
●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確定
●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可以是律師嗎
●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委托書
●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法條
●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格式
●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拒絕出庭
●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確定
●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證明
●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 訊問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