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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包人違約造成施工合同解除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發包人違約造成施工合同解除需要賠償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承包人的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2、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三、發包人的責任
1、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2、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3、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4、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5、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四、允許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發生不可抗力時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的協商解除;
(三)當事人違約時合同解除:
①合同當事人乙方的其他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個大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③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在進行違約金的賠償時,主要就是看一下實際損失,我國的法律對于這個違約金的賠付是有相關的規定的,這個違約金的賠付是不可以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太低也是可以要求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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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姜怡一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