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價款如何攤銷,所謂的采礦權,也就是礦產的使用權,指的是采礦企業在進行開發礦產資源的時候,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礦產資源進行開采、利益、利用以及管理等等,那么,采礦權價款如何攤銷?下面看看介紹吧!一、采礦權價款如何攤銷
所謂的采礦權,也就是礦產的使用權,指的是采礦企業在進行開發礦產資源的時候,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礦產資源進行開采、利益、利用以及管理等等,那么,采礦權價款如何攤銷?下面看看介紹吧!
一、采礦權價款如何攤銷
(一)實施“債轉股”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以資源資本化的方式,將采礦權價款作為出資額注入“債轉股”后新公司的,應將批準轉增國家資本金的采礦權價款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賬務處理時,企業應依據由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采礦權評估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的相關文件,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煤礦”科目,貸記“實收資本——國家資本金”科目。企業通過交納采礦權價款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按照規定應當交納的采礦權價款,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企業按照應交納的采礦權價款,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煤礦”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應交款——應交采礦權價款——煤礦”科目。
(二)繳納價款。企業按照與國土資源部門簽署的合同或約定,在以后各期繳納采礦權價款時,應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采礦權價款——煤礦”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什么是采礦權
采礦權,又稱“礦產使用權”,是指采礦企業在開采礦產資源的活動中,依據法律規定對礦產資源所享有的開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權利。
中國《礦產資源法》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
三、采礦權的法律性質
鑒于礦產資源及礦區的特殊性質和重要地位,采礦權不可避免折射出鮮明的行政色彩。但濃厚的行政色彩掩蓋不了采礦權作為一種民事財產權的本質,采礦權作為一種特別法上的物權,具有諸多用益物權的屬性,應在特別法中詳細規定并予以具體調整。
上述文章屬于關于“采礦權價款如何攤銷”的介紹,主要介紹了采礦權價款如何攤銷,除此以外,還有采礦權的概念以及采礦權的法律性質。與此同時,對于采礦權方面的法律問題,可以自行咨詢律師!
法律分析:自2006年9月1日起,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其中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二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三條 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查批準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報送單位。勘探報告未經批準,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
第十四條 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
第十五條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
第十六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不同類型的評估費用是不同的大型礦場評估費用為15萬元左右。
【評估原則】
評估者按照客觀經濟規律和公正的準則,依據國家規定的法定標準和程序,根據其掌握的礦產地信息和市場信息,對現在或未來市場進行多因素分析,運用科學的方法對采礦權的現有價值量和潛在價值量進行評定和估算。
【個人建議】
對于采礦權的評估來說,有著非常嚴格的收費標準,大型采礦場評估費用在15萬元左右中心評估費用在10萬元左右。在生活中你如果還有其他疑問的話也可以咨詢一下,這樣可以更好的幫助你解決問題,礦產屬于國土資源再進行開采之前一定要取得相關證件,這樣才可以不影響你的正常生活,如果非法開采國土資源,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法律依據】
采礦權的概念在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6條第2款中予以了界定: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采礦權評估實質上是對礦業權所依附的礦產地價值的判斷。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于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標明儲量的礦產地的采礦權評估,必須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共同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對于非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的采礦權評估和采礦權人采礦權評估,國家一般不予干涉,由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自行選定評估機構或由其自己對采礦權進行評估。采礦權評估分為技術評估和貨幣價值量的確定。采礦權的評估方法很多,普遍采用的是貼現現金流量法和可比銷售法。
h3>四、采礦權價款分成比例法律分析:自2006年9月1日起,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其中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二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三條 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查批準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報送單位。勘探報告未經批準,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
第十四條 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
第十五條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
第十六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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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頭條-采礦權價款如何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