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防隊員暴力拆遷還動手打人,暴力執法怎么處罰,【事件經過】4月30日晚,秀英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聯防隊員拆違打人事件,對當天下午拆除長流鎮瓊華村違建行動中毆打群眾的7名涉事聯防隊員的處理情況。秀英區委、區政府嚴厲譴責執法過程中聯防隊員拆違
【事件經過】
4月30日晚,秀英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聯防隊員拆違打人事件,對當天下午拆除長流鎮瓊華村違建行動中毆打群眾的7名涉事聯防隊員的處理情況。秀英區委、區政府嚴厲譴責執法過程中聯防隊員拆違打人以暴制暴、粗暴執法行為,對聯防隊員拆違打人的當事群眾和公眾表示歉意。
秀英區主要負責人介紹,當天,在依法拆除長流鎮瓊華村違建過程中出現了暴力抗法行為,在制止暴力抗法過程中,個別執法人員違反規定毆打群眾。公安部門及時介入調查處置,對7名參與毆打群眾人員進行治安拘留。同時,秀英區對管理隊員不力的區聯防大隊機動中隊長王某給予撤職。秀英區主要負責人表示,無論何種原因,絕不允許執法人員以暴制暴。該負責人對被打的群眾及公眾表示歉意,并將安排專人向被毆打的群眾登門道歉和慰問。
海口秀英區長流鎮瓊華村部分村民受利益驅使,鋌而走險,私自將村莊規劃范圍外的農用地非法轉賣給外來人員,大肆在村莊周邊農用地濫占濫建。4月29日起秀英區依法組織實施強拆,當日已成功拆除瓊華村非法占地違法建筑31宗。
30日上午,秀英區繼續組織城管、聯防、國土、消防、長流鎮等部門對瓊華村剩余73宗非法占地違建進行強制拆除。在拆除現場,一些外來人員和不法分子煽動部分群眾,對執法人員采用丟砸石磚、燃放鞭炮、發射煙花、點燃煤氣罐等暴力抗法行為,妄圖阻礙正常執法,擾亂正常執法秩序,造成部分執法人員受傷,嚴重威脅到執法人員和周邊群眾的人身安全。
秀英城管、長流鎮政府等相關部門對阻撓執法的村民進行疏導,耐心勸說,細心解釋;對于態度橫蠻,行為惡劣的個別暴力抗法分子,區公安分局迅速介入,調查取證,果斷處置,現場強制帶離11名可疑人員進行審查,并將依法追究參與暴力抗法人員的刑事責任。目前,秀英區已妥善處置暴力抗法事件,執法人員已繼續進入現場拆除剩余的違法建筑。
秀英區相關負責人表示,區委、區政府對打擊違法建筑的態度是堅決的,對于采取暴力抗法妄圖阻礙正常執法的惡劣行為和不法分子,將堅決打擊,依法從嚴處理。
針對媒體反映的粗暴執法問題,經查證是聯防隊員陳某某等7人所為,秀英公安機關決定對陳某某等7人給予治安拘留。同時,秀英區對聯防中隊長王某給予撤職處理。
【法律解讀】
暴力在執法與抗法之間循環,似乎陷入了一種怪圈。時至今日,社會各界依然在積極尋找應對之策,然而收效甚微,一方面由于責任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暴力部分執法責任人規避了責任承擔,而沒有起到有效規范執法的作用;另一方面卻由于立法、程序上的缺位而導致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筆者認為,關鍵問題在于目前國內對于暴力執法缺乏一個完整系統的認識,對于暴力執法的法律性質也沒有一個很明確的界定。這些問題弄清楚了,才能從根本上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律監督與控制。
行政公務人員是行政權的行使者,是法律的執行者,其行政行為應嚴格依法做出。一旦違法,其危害的后果比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所導致的危害在程度和性質上更加嚴重。一是破壞了正常的行政秩序和社會規范,二是損壞了政府的公共形象,三是褻瀆了法律權威,四是破壞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目前國內部分學者傾向于將暴力執法界定為行政違法,比如有學者認為,暴力執法首先體現在“對執法對象的人格侵犯、暴力侵害和財產侵害方面”,認為這是暴力執法構成違法的顯著特征。持這一類觀點的人認為,暴力執法不僅在形式上體現為行政違法,而且從維護正義的角度,也應把暴力執法界定為行政違法。理由有兩點:一是形式上違法。在我國,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所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的行政行為。從形式上來看,暴力執法是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它的動機在于追求不當的行政利益,違反了一般人的理智、常識及社會公認的公平原則,出于利益的考量而使用了暴力,可以認為是顯失公正。二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需要。古希臘歷史學家修昔底德曾說:“公理只有在雙方相等時才談得上,強者做他們能做的事情,弱者受他們必須受的苦難。”從一定意義上說,當行政權過于強大時,它往往難以受到有效控制,處于弱勢端的多數群體權利難以實現。行政主體由于其自身的地位和職權,在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方面負有很大的責任。
然而,也有部分學者將暴力執法界定為行政不當,比如,有學者認為,現實中存在的執法不規范現象事實上是一種不合理的行政行為,“現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是造成行政行為不合理的根源”。持這一類觀點的人認為,暴力執法不是違法行為,而應當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一種濫用。一方面,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是根據法定授權、依照法定程序并在適用法律正確的情況下作出的,只是由于具體的行政執法人員裁量權使用不當,而需要對該行為進行審查的情形。這種情況下,行政行為還在合法范圍之內,不當審查也只能針對行政行為中出現的瑕疵進行審查;另一方面,行政公務人員是自然人,他們的智力水平、個人品德、理解能力、專業知識程度、辦事靈活性等俱不相同,執行權力時產生的后果也不盡相同,行政職權的行使,必須要求行政公務人員運用自己的思想、智慧和意識指導行政行為過程,通過自己有意識的行為來貫徹、執行人民意志和國家意志。在這種個性因素的影響下,產生多大的副作用是不可預知的。
如果將暴力執法界定為行政違法,則會出現行政違法的主體概念混亂的情形。行政違法包括行政法律關系雙方主體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既包括了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也包括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從專門研究行政主體的違法行政行為的角度考慮,如果單純用行政違法的概念、理論來研究暴力執法,與法理學上的行政違法理論存在邏輯上的不一致,很容易造成概念上、理論體系上的混亂。
如果將暴力執法界定為行政不當的話,則存在兩個問題。一個是暴力執法審查的問題,暴力執法的存在說明權力濫用的趨勢堪憂,所以必然要對暴力執法的合理性進行審查,但是目前來講,在國內還缺乏可實際操作的空間;另外一個問題是不利于執法行為的規范,由于行政不當不會產生違法責任,大多數時候只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這樣的話既起不到有效的規范作用,也就無法在真正意義上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考察暴力執法的性質,可以結合行政違法和行政不當理論來作綜合界定。筆者認為將其界定為違法行政較為恰當。違法行政是“行政主體所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政行為”。這樣做的目的在于既可以解決行政違法主體概念混亂的問題,也有利于對暴力執法進行責任追究。
行政執法中違法責任追究的目的在于對受到損害的行政相對人給予適當的補救,處罰行政執法不文明責任人,并恢復行政執法中由于不文明過錯所破壞的社會關系、社會秩序。目前有關行政執法中違法責任追究的法律法規明顯不夠健全和完善。如有的法律或法規只有關于行政主體的責任規定而缺少關于行政公務人員個人因職務執法中的違法而應承擔的責任;或者只有抽象、籠統、概括性的責任規定,卻無具體化的責任形式予以落實等等。這些缺陷,都亟待在理論上和立法上予以解決,以使違法行政責任追究的內容、形式、程序等均做到有法可依。
對政府行政執法責任人的懲戒力度,要掌握好追究責任者的標準,在確定責任追究的方式上,除了現行的降級降職、行政記大過、行政記過、通報批評等之外,還可以增加向利益受損人道歉、承擔部分損失等方式。對那些不能適應執法工作,甚至嚴重不負責任,法制水平和工作能力很差的執法者個人要嚴肅及時清理,以保持政府行政執法隊伍的純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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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聯防隊員暴力拆遷還動手打人,暴力執法怎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