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賠償信訪報告2026,征地拆遷信訪如何處理,一、征地拆遷信訪如何處理 征地拆遷糾紛申請信訪的,信訪機構要在60日內辦結信訪事項,并且以書面的形式告知信訪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 第三十二條 對信訪事

一、征地拆遷信訪如何處理
征地拆遷糾紛申請信訪的,信訪機構要在60日內辦結信訪事項,并且以書面的形式告知信訪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
第三十二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第三十三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對拆遷補償不滿意,該怎么辦
實際中,對拆遷補償不滿意的要按照以下處理:
首先,先不要簽訂任何拆遷安置協議。
因為拆遷安置協議屬于合同,一旦基于自主的意思簽訂之后,意味著雙方都要受契約的限制,即使事后反悔,到時候可能還得承擔違約責任,最終將導致得不償失的后果。
所以,既然對拆遷不滿意,那么建議現在最好不要簽訂任何拆遷安置協議。
其次,提起行政裁決或行政復議,重新制定拆遷補償方案。
實踐中,如果對政府提出的拆遷補償不滿意,那么可以及時提起行政裁決或行政復議,一般地,要在拆遷補償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并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提出重新制定拆遷補償方案,還可以從中提出自己的主張。
最后,可以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來說,如果是跟開發商因拆遷補償起糾紛的,那么便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賠償糾紛。不過,即使是跟政府部門起的糾紛,也可以通過起訴處理。
法律分析:有。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不滿意的,如果通過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等方式都無法解決的,可以依法申請信訪,信訪是解決爭議的重要方式之一。信訪有一定的作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主觀:一、相關 法律法規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 征收補償 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具體實踐應用 (一)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訂立 拆遷協議應當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達成,意見不統一的,拆遷人可以拒簽。 (二)不同情況下補償標準不同 補償標準根據要根據具體拆遷項目實施意見和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狀況而定,同時也要結合房子、土地的不同情況。房屋拆遷補償可分為房屋補償和土地補償。商業性質用房補償要高于 宅基地 用房,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評估商業性質用房時一定不要忘記要求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因此,補償標準是否過低,被拆遷人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來看。 (三)申請信息公開 當補償過低,我們首先應當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查看政府設定的各項補償是否公平合理。如發現拆遷方沒有按照補償約定履行義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四)補償過低拒簽協議,遭遇強拆怎么辦 未經相關部門裁決擅自強拆的行為是違法的,我們作為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對自己遭受的損失,可以要求追究拆遷方得行政違法責任和 侵權 人的侵權責任,并賠償相應損失。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其他 除 拆遷補償 標準過低之外,拆遷方也可能存在程序違法等其他違法現象。各種拆遷伎倆花樣百出,我們要練就一雙大師兄的火眼金睛,迅速識破并及時維權,才能占取先機,大幅提高勝訴的可能。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一、如何處理征地拆遷信訪
信訪機構收到征地信訪后,要對信訪事項進行審查,并且在收到信訪事項后60日內辦結,以書面方式答復信訪人。
《信訪條例》
第三十二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征地拆遷補償糾紛如何處理
遇到拆遷糾紛首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沒有效果,可通過行政或司法兩種途徑解決。一般說來,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第一、由于城市建設規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訴性,所以對政府的城市建設規劃不服,只能通過參加聽證、信訪等途徑發表意見。
第二、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許可不服,可以申請聽證、提起復議或訴訟。
第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行政機關應自收到申請起的30天以內作出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行為(在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地情況下)。拆遷戶如果在本區法院的申請得不到,可直接到市法院起訴,也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請,將此案移交其他法院異地審理。
法律主觀:一、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 拆遷 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1、市場評估價。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2、 商品房 交易均價。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3、重置價。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 拆遷補償 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二、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 安置房 ,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2、回遷安置。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附:目前我國各大城市在拆遷補償上都有設定人均最低面積,如 上海 人均最低面積為22_,所以拆遷安置。 三、結合型補償 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征收拆遷補償不合理時,當事人可以通過信訪解決,但需慎重。信訪有一定作用,但不是萬能的。被征收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信訪或舉報,但需注意時效和可能的處罰。行政機關應按規定處理信訪事項,支持合理請求,解釋缺乏依據的請求,不支持缺乏事實根據或不符合規定的請求。
法律分析
房屋拆遷補償不合理時,如果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不了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信訪,信訪有一定的作用。
征收拆遷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另外,公民針對國家的所有機關部門以及機關工作人員的不合法行為,都具有控訴、舉報或是監督的權利,因此,遇到違法逼遷強拆的,被拆遷人有權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信訪或舉報。
征收拆遷中,通常因補償標準過低、約定的補償沒有按照協議執行卻被強拆、外嫁女補償或當地政府克扣補償等產生糾紛,被征收拆遷人不愿意妥協,又不想通過法律維權,覺得律師費用太高或是覺得律師跟政府打官司不可能贏...又不甘心,于是就想著想向上一級反映自己的不公,也就是信訪,結果不但沒有解決問題,還可能因違法上訪受到處罰,錯過維權時效,失去提高補償的唯一機會!得不償失!信訪維權不是萬能的,一定要慎重!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結語
征收拆遷中,當房屋拆遷補償不合理且其他途徑無法解決時,當事人可以申請信訪,信訪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信訪維權并非萬能,需要慎重考慮。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后,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分別作出支持、解釋或不予支持的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因此,在面對征收拆遷糾紛時,維權時效和法律依據都是需要謹慎權衡的重要因素,以免得不償失。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160;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160;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
第十四條#160;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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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嚴伊然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