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令狀告罪如何定罪量刑?,拒傳、假傳軍令罪的刑罰,犯罪者可判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若導致重大損失則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該罪行指軍人故意拒絕傳遞與作戰相關的命令或偽造、篡改軍事命令并傳達或發布,造成戰斗、戰役損失。與戰時違抗命
拒傳、假傳軍令罪的刑罰,犯罪者可判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若導致重大損失則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該罪行指軍人故意拒絕傳遞與作戰相關的命令或偽造、篡改軍事命令并傳達或發布,造成戰斗、戰役損失。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相比,拒傳軍令罪是拒絕傳達命令,而違抗命令是拒絕執行命令。與戰時造謠惑眾罪相比,兩者區別在于目的和主體,前者破壞作戰部署,后者動搖軍心。
法律分析
一、拒傳、假傳軍令罪怎么判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指造成我軍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用物資嚴重損失,直至戰斗、戰役失利等。
二、什么是拒傳、假傳軍令罪
拒傳、假傳軍令罪,拒傳軍令罪,是指軍人在戰時明知是與作戰有關的命令、指示等而故意拒絕傳遞的行為。假傳軍令罪,是指軍人戰時偽造、篡改軍事命令并予以傳達或發布,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一)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其區別在于:
1、客觀表現不同。假傳軍令罪是行為人傳達或發布經過偽造或篡改的命令,只能表現為積極的行為,違抗作戰命令罪則是拒不執行上級的作戰命令,一般表現為不作為;拒傳軍令罪,也表現為不作為,即拒絕達軍事命令。但拒傳軍令罪的行為人拒絕的是對軍事命令的傳達,而違抗作戰命令罪拒絕的是對軍事命令的執行。
2、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布命令職權的軍職人員,而違抗作戰令罪的主體,是接受命令的下級部屬人員。
(二)區分本罪與戰時造謠惑眾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編造事實,致使軍心混亂的情況,二者的區別在于:
1、在主觀方面,戰時造謠惑眾罪往往是行為人在作戰能力和作戰結果上,夸大敵人貶低自己,目的在于動搖軍心;假傳軍令罪則是編發虛假命令,其目的在于破壞作戰部署,但從后果看,當然有渙散部隊斗志的情況發生。
2、主體方面,構成戰時造謠惑眾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參戰人員的軍職人員,而假傳軍令罪的主體一般是參戰人員中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布命令職權的人,是軍人中的特殊主體。
結語
軍事法律中,拒傳、假傳軍令罪的刑罰是根據其造成的后果而定。犯罪行為導致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這種損失包括我軍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嚴重損失以及戰斗、戰役失利等。與此同時,拒傳、假傳軍令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和戰時造謠惑眾罪有所區別。拒傳軍令罪是指軍人故意拒絕傳遞與作戰有關的命令,而假傳軍令罪是指軍人偽造、篡改軍事命令并傳達或發布,對作戰造成危害。這兩種犯罪的主體和目的略有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2020修訂):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文職人員在執行本法規定的任務時,依法履行人民武裝警察的有關職責和義務,享有相應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七條 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傳、假傳軍令罪,拒傳軍令罪,是指軍人在戰時明知是與作戰有關的命令、指示等而故意拒絕傳遞的行為。假傳軍令罪,是指軍人戰時偽造、篡改軍事命令并予以傳達或發布,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指造成我軍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用物資嚴重損失,直至戰斗、戰役失利等。
拒傳、假傳軍令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拒傳或者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軍令是指與部隊軍事行動有關的命令,如人員配備,部隊設防,擔負的戰備任務,進入或者解除等級戰備,受領作戰任務,部隊開進、集結,兵力部署,火力配置,戰斗編成,協同計劃,保障方案等命令。拒傳軍令是指有條件傳遞軍令而拒絕傳遞軍令。如果確因受客觀條件的限制,如聯絡中斷等,無法及時傳遞軍令,不能認為是拒傳軍令。假傳軍令是指故意傳遞虛假的軍令。假傳的軍令既可以是無中生有憑空編造的,也可以是篡改真實的軍令;既可以是行為人自己編造或者篡改的,也可以是行為人明知別人編造或者篡改后自己仍然予以傳遞的。拒傳軍令是不作為的行為方式,假傳軍令是作為的行為方式。
拒傳軍令和假傳軍令既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結合在一起實施,即拒絕傳遞真實軍令的同時反而故意傳遞虛假的軍令,作為選擇性罪名,不進行數罪并罰,只定一個拒傳、假傳軍令罪。
無論是拒傳軍令還是假傳軍令的行為,必須是對作戰造成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如干擾作戰部署,貽誤戰機,影響作戰任務的完成;或使敵人有可乘之機,致使部隊遭受不應有的傷亡等。對我軍作戰利益所造成危害的大小是定罪量刑時應考慮的重要情節。行為人雖然拒傳、假傳軍令,但未造成危害結果的,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可按違反軍紀處理。“致使戰斗或戰役遭受重大損失”包括,造成人員傷亡較大;重要武器裝備損失較多;致使關鍵性戰斗失利或影響戰役全局利益的等。
軍令是有法律效力的,會對作戰造成一定的影響,如果有假傳或者是據傳軍令罪的話,將會對作戰造成危害,這樣的行為后果會非常嚴重。如果有假傳軍令的行為的話,一旦被發現,犯罪嫌疑人是會被按照法律來進行處罰的具體行為要根據犯罪后果來確定。
一、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犯罪構成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我軍是高度集中統一的武裝集團,不論是在戰爭年代還是在和平時期,只有每一名軍人都忠于職守,嚴格執行我軍的條令條例,維護良好的作戰、訓練、工作和生活秩序,才能保證部隊圓滿完成上級賦予的各項任務。軍隊的指揮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是保持軍隊高度集中統一,維護部隊正常秩序,保障部隊自身安全,充分發揮軍隊職能作用的必要條件。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疏于職守,將直接破壞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以致出現政令、軍令不通,制度難以落實,部隊松松垮垮,事故、案件不斷的嚴重局面,將對國防和軍隊建設造成嚴重的危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擅離職守是指行為人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在履行職責的崗位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從廣義上看,玩忽職守不僅包括擅離職守,而且也包括了濫用職權的行為,因為濫用職權也屬于不正確履行職責。所以對符合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其他構成要件的濫用職權行為,可直接以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不必適用本法第397條定濫用職權罪。如在飛行訓練中,飛行指揮員隨意改變訓練計劃,造成飛行事故的行為,即屬于這種情況。
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只有造成了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這些嚴重后果通常是指貽誤戰機的,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嚴重毀損的,發生其他嚴重責任事故的等。這些嚴重后果的發生應和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違反其指揮和值班、值勤的特殊職責具有內在的因果關系。換言之,這些危害后果本應是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可以避免的。如擔任彈藥庫警戒勤務的哨兵,其職責就是保證彈藥庫的安全。如果其不認真履行哨兵職責,導致彈藥庫遭到破壞,則屬于哨兵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了嚴重后果。如果所造成的嚴重后果并不是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正確履行其特殊職責所應當避免的,則不能以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本罪為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擅離軍事職守或者玩忽軍事職守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本罪;實施兩種行為的,仍為一罪,不實行并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是軍隊中的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這三類人員具有特殊的身份,擔負著特定的職責,因而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特殊主體。指揮人員是指在部隊中對作戰、訓練、施工、搶險救災等活動及日常行政管理實施組織領導的人員,通常是各級首長或者部門主管人員。值班人員是指在規定時間內輪流擔任某項工作的人員,如作戰值班人員、通訊值班人員、節假日值班人員等。值勤人員指正在執行輪流擔任某項勤務的人員,如在邊防、海防擔任守衛、巡邏勤務的人員,在機關、部隊和重要目標擔任警戒勤務的人員,在城市擔任維護軍容風紀和協助地方維護社會治安勤務的人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擅離職守的行為人對違反指揮和值班、值勤規章制度,擅離崗位的行為都是明知的,但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卻抱有僥幸心理,以為不會發生,所以屬于過于輕信的過失犯罪。而玩忽職守則是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輕信兩種過失心理狀態。
法律分析:一般假傳軍令罪的量刑根據《刑法》規定,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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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軍令狀告罪如何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