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拆遷賠償2026,女子拋棄養父多年,得知房屋拆遷分176萬,竟然跪地請求分她一半,在四川小鎮,養女張某多年未理養父李老漢,突聞老屋拆遷得巨款,她竟跪地求原諒,還想分走八十萬。李老漢心寒拒絕,卻被張某告上法庭。案件回顧在四川某個村子,有個

在四川小鎮,養女張某多年未理養父李老漢,突聞老屋拆遷得巨款,她竟跪地求原諒,還想分走八十萬。李老漢心寒拒絕,卻被張某告上法庭。
案件回顧
在四川某個村子,有個李老漢,他的故事,比那山路還曲折。(文中均為化名)
李老漢,一輩子沒娶媳婦,就守著那間老屋過活。可你別看他孤家寡人,心里頭熱乎著呢。早年,他從人販子手里救下一個女娃娃,那就是張某,打那以后,他就成了張某的爹,比親生的還親。
張某小時候,李老漢那是又當爹又當媽,啥都給她最好的。每天天不亮就下地干活,晚上回來還得給張某洗衣做飯,輔導功課。那時候,張某也爭氣,學習好,村里人都夸李老漢養了個好閨女。
后來,張某考上了大學,李老漢高興得跟啥似的,逢人就夸。他親自把張某送到村口,眼里滿是不舍,但更多的是驕傲。張某也懂事,說將來賺了錢,一定讓爹享福。
可誰成想,這一去,就是多年沒有音信。李老漢心里頭那個急啊,但又怕打擾到張某學習工作,就一個人默默守著那間老屋,等著張某回來。
后來李老漢有一次生了病,打電話讓張某回來幫忙照顧他一下,養女聽了這話直接把電話掛斷,始終都沒有回來過。
直到有一天,鎮上傳來消息,說老屋那塊地要拆遷了,能給不少補償款,共計176萬。
可就在這時,張某突然回來了,穿得光鮮亮麗,但一進門就跪下了,哭得那叫一個傷心。李老漢一看,趕緊把她扶起來。
張某一邊哭一邊說:“爸,我錯了,我不該這么多年不聯系您。”李老漢聽了,心里頭五味雜陳,但也沒說啥。
可張某接下來的話,卻讓李老漢的心涼到了腳底。她說:“爸,我聽說拆遷能分錢,我能不能分點?”李老漢愣住了,他沒想到張某回來是為了這個。
他嘆了口氣,說:“孩子,錢是身外之物,你回來我就高興了。但這錢,我有我的打算。”
張某一聽,急了,她說:“爸,您都這么大歲數了,要這么多錢有啥用?我能用到這錢的地方多著呢,您就給我吧。”
李老漢沒想到自己養大的女兒會變成這樣。他的心早就在這十幾年的不聞不問里涼透了,此時不管張某如何哭訴,都不愿意再聽。
張某見養父態度如此堅決,直接將養父告上法庭,要求分給她80萬的拆遷補償款。
法律分析
《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張某作為李老漢的養女,在成年后,李老漢便不再承擔法定的撫養義務。相反,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履行對養父的贍養義務。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補償款的合法所有者。在本案中,李老漢作為老房子的實際所有人和居住者,自然享有拆遷款的全部權益。
張某雖然名字出現在拆遷賠償協議上,但這僅是因為她曾經在該房屋上有過戶口登記,并不能直接證明她對拆遷款享有分配權。
《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最終,法院調解之后,李老漢竟然接受了養女的道歉,并給了養女50萬拆遷款。
案件反思
咱們中國人講究的是“百善孝為先”,孝順父母是咱們的傳統美德。可張某呢?多年不聯系養父,一聽說有拆遷款,立馬就蹦跶出來了,這哪兒是回來認親的,分明是來認錢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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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擅自處分養女動遷補償款被判給付 養父母離婚時,擅自處分養女的動遷補償款,成年后的養女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給付。近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養母孫女士與養父周先生應每人各給付養女周小姐應享有的動遷補償款人民幣35144.50元;駁回周小姐要求享有安置房購房面積40平方米的訴訟請求。 孫女士與周先生原系夫妻關系。1990年3月領養了出生2個月的周小姐。2005年12月,周小姐與養父母的戶籍所在地的房屋遇動拆遷,分得動遷補償款合計39萬余元。2007年11月,孫女士與周先生因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離婚,除協議將家庭財產及周小姐的撫養事宜作約定外,還將周小姐名下的動遷補償款雙方進行了分割。2009年2月,周小姐以自己的財產份額,當時養父母只有監護權、保管權,沒有處分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解決。 在法庭上,周小姐訴稱,養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時,自己是未成年人,受養父母共同監護。然而,對屬于自己的財產份額,他們只有監護權、保管權,沒有處分權。現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養父母返還動遷補償款13.3萬元和安置房購房面積40平方米。 養母孫女士辯稱,拆遷補償后,已給周小姐購買了動遷安置房,故拒絕給付,要求駁回周小姐的訴訟請求。 養父周先生辯稱,自己同意周小姐的訴訟請求,希望法院依法判決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小姐應得的動遷補償款,在孫女士與周先生離婚時,已被分割處理。現周小姐要求返還,孫女士與周先生理應每人給付其動遷補償款3.5萬余元。而周小姐應享有房屋安置面積40平方米,已在周先生戶名下的安置房面積中享有,可見孫女士與周先生沒有侵害周小姐的該民事權益,因此,對于周小姐的該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主觀:一、不符合免除法定贍養義務的條件,仍然需要贍養。二、3種可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為了騙取拆遷安置房,他稱親生父母為養父母,他與妻子汪某離婚后,讓妻子與哥哥結婚,進而將哥哥的戶口遷過來。12月8日,瑤海區檢察院首次對外公開了原瑤海工業園區拆遷辦副主任范某濫用職權,千方百計騙取拆遷安置房的種種手段。
范某今年36歲,中專文化。經查,范某在瑤海工業園區拆遷辦工作和擔任拆遷辦副主任期間,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范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伙同他人采用虛假掛戶等手段,騙取安置房和補償款。據統計,范某共計涉房14套,其中以親屬名義騙房6套,收受3萬元賄賂協助他人騙房1套,伙同磨店派出所原戶籍民警詹某騙房7套。
檢察人員訊問了拆遷安置系列案件中的其他嫌疑人,如原站北社居委書記方*云、派出所民警詹某等。通過走訪調查,檢方再次接觸范某。在證據面前,范某只得承認自己通過關系濫用職權將父母等一干親屬的戶口從全椒縣遷入騙取拆遷安置房的事實。而其哥哥與汪某之所以領結婚證,也是因為只有以婚遷理由,其哥哥的戶口才能遷入站北何西組,等其哥哥戶口遷來后,再辦離婚。
2014年7月16日,經瑤海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范某因犯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受賄罪,被瑤海區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范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同年9月19日,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1、關于拋棄子女老了要求贍養這一-問題首先這是合法的。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利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這是父母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也是子女負有的一項法定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子女拒不履行法院關于給付贍養費的判決的,父母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其次,雖然拋棄子女沒有盡到作父母的責任,老了卻要子女贍養自己聽_上去不合理,但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也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拋棄子女老了要求贍養是合法的,也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分析:遺棄罪的判定標準不是時間,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自子女出生就自然開始,是無條件的。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社會所賦與并由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它既是一項社會義務,也是一項法律義務。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于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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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蔣安鵬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