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拆遷分戶補償480平2025,仲愷高新區拆遷補償規定,仲愷高新區的拆遷補償規定主要遵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具體補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的規
仲愷高新區的拆遷補償規定主要遵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具體補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部分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政府會給予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可能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有所不同。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政府也會給予補償。這部分補償會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可能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總的來說,仲愷高新區的拆遷補償規定以確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補償為原則,具體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可能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政策有所調整。如果您面臨拆遷問題,建議詳細了解當地的拆遷政策和規定,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經“一戶一宅”及房屋認定的村民自建房:可選擇置換回遷房,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如選擇回遷房,最高回遷房建筑面積不超過480平方米;如選擇貨幣補償,住宅房屋按均價6000元/平方米補償或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補償金額。有合法產權但未達“標準房”標準的住宅房屋應當進行“拆賠比”或補償金額的調整。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經“一戶一宅”及房屋認定的村民自建房:可選擇置換回遷房,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如選擇回遷房,最高回遷房建筑面積不超過480平方米;如選擇貨幣補償,住宅房屋按均價6000元/平方米補償或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補償金額。有合法產權但未達“標準房”標準的住宅房屋應當進行“拆賠比”或補償金額的調整。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據專項規劃獲悉,預計到2025年,城市更新合計投資約1285.83億元;到2025年,更新地塊共392宗,更新用地面積845.22公頃,占總更新用地面積的43.11%。城市更新規模方面,到2025年,仲愷高新區城市更新規模845.22公頃,到2035年,仲愷高新區城市更新規模為1960.63公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蘇州市高新區征地補償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維護公共利益,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順利開展我市公共利益建設項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蘇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級市人民政府,吳中區、相城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蘇州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蘇州城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吳中區、相城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各自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屬地政府及相關單位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條例》規定和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要求,編制房屋征收年度計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不符合城鄉規劃或者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設項目,不得列入房屋征收計劃。
第八條符合《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公共利益建設項目,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紅線圖)、土地性質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九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國土、住建、規劃、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門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改變房屋和土地性質用途,房屋析產、買賣、租賃和抵押,戶口遷入或者分戶,房產公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收集相關證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中發現有未經登記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門將相關調查材料移送規劃部門,規劃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認定和處理。
調查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在組織調查的同時,應當委托兩家或者兩家以上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采樣評估,取得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相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和修正系數的數據,同時測算征收成本。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應上報政府。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補償方式和補償方式選擇權;
(2)住宅、非住宅認定標準和面積認定標準;
(3)計戶規則;
(4)住宅、非住宅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基數;
(5)各類補償、補助、獎勵的標準;
(6)安置房的數量、地點、套型面積和結算基本價格,安置房購買標準;
(7)擬定的簽約期限和提前搬遷獎勵期限;
(8)需要規定的其他內容。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政府網站和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在政府網站和征收范圍內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四條征收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按照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全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的內容進行,并形成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設立征收專戶,建立健全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審批程序,做到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保證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監察部門、審計部門應當對征收補償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十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實施的項目名稱、確切的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啟征日期、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系方式、監督舉報電話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0戶(含500戶)以上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征收評估
第十七條對從事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信用管理制度。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從業經歷、評估技術水平、社會信譽等情況,每年度公布名錄。
第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的名錄中協商選定。具體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評估機構名錄,公布后5日內在征收現場登記被征收人的選擇意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選擇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擇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后進行評估作業。如協商選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公布的名錄中適當選取5個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開抽簽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抽簽前5日內在征收范圍內公告抽簽時間和地點。抽簽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本人簽名的資格證書在征收范圍內現場公示。
第十九條同一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
如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同一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應當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等進行溝通協商,執行統一標準。
第二十條被征收房屋價值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應當優先采用市場法。不宜采用市場法的,可采用其他方法評估。
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一并評估。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價值和其他不動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征收房屋主體的價值分別評估。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到被征收房屋現場逐戶進行實地查勘評估,核對評估對象狀況,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實地查勘記錄,應當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有關人員和實地查勘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等共同簽字認可。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入室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間應當安排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對被征收人反映的確屬錯估和遺漏的部分,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并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修改、完善。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并修正后,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并修正后,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必須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或者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同時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解釋說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價值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評估價值發生變化的,應當出具復核報告;評估價值沒有發生變化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受理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后,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指派3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鑒定組,處理房屋征收評估鑒定事宜,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四章征收補償
第二十七條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標準以及其他有關補助和獎勵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后公布。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征收非公益事業房屋附屬物的,不作產權調換。
征收租賃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三十條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房屋分為住宅和非住宅兩類,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設計用途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功能認定。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的,以房屋檔案記載的用途認定。
非住宅分為商業用房和非商業用房兩類,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認定。具體分類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條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按照《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認定。
非商業用房改作商業用房使用的,應當報請規劃部門批準;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的,仍按原用途認定。
不予認定住宅改作非住宅和非商業改作商業用房的,但實際有合法經營者的,對持有效營業執照的,可補償搬遷、停產停業損失等費用。租賃經營的,需提供有效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參加社會輪候。
第三十四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積認定、計戶規則,租賃房屋、落實政策房屋的補償,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安置房過渡期限等規定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內提前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六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償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三十七條安置房的規劃、建設應當征求房屋征收部門的意見,安置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設計規范,滿足交付就能入住使用的基本功能。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城區安置房的組織建設、計劃、供應和銷售等管理工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設置固定場所,公開房源的地理位置、小區布置圖、房屋的單體平面圖及樓層的方格示意圖、安置房價格等內容,供購房人了解和自由選擇。
第三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訂立補償協議。征收補償協議書應當統一文本格式。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補償決定報批程序,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制度,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結果應當公布。
征收補償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征收補償檔案移交城建檔案館。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對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吳中區、相城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法律分析:
經“一戶一宅”及房屋認定的村民自建房:可選擇置換回遷房,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如選擇回遷房,最高回遷房建筑面積不超過480平方米;如選擇貨幣補償,住宅房屋按均價6000元/平方米補償或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補償金額。有合法產權但未達“標準房”標準的住宅房屋應當進行“拆賠比”或補償金額的調整。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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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曹雯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