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亞灣拆遷賠償2026,大亞灣拆遷安置人口認定條件,大亞灣拆遷安置人口的認定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常住戶口及居住情況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被拆遷房屋處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滿一年的人員,若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可認

大亞灣拆遷安置人口的認定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常住戶口及居住情況
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被拆遷房屋處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滿一年的人員,若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可認定為應安置人口。
若常住戶口在被拆遷房屋處未滿一年,但滿足居住在被拆遷房屋、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條件,同樣可視為應安置人口。
二、特殊情形下的應安置人口認定
除滿足上述常住戶口及居住條件的人員外,以下特殊情形下的人員也可認定為應安置人口:
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
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有恢復的;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
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大亞灣拆遷安置人口的認定條件主要依據常住戶口、居住情況以及一系列特殊情形的規定。這些規定確保了拆遷過程中應安置人口的合理認定,從而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主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項目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一:
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二:
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居住在被拆遷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一)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三)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
(四)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三:
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不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二)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于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
(三)因應征入伍而注銷戶口的人員;
(四)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注銷戶口的人員;
(五)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法》
第十八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進行住宅建設的,被征收人享有回遷的權利。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出具的估價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調查結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補償估價工作。
拆遷安置人口認定條件如下:1、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2、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3、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4、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5、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7、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需要去了解當地拆遷規劃,各地的拆遷規劃需要去政府發布的拆遷公告會在當地市、縣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查詢。拆遷公告,又名拆遷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設規劃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對區縣市的某個待拆遷區域公告的文書,告知該區域因規劃需要被拆遷。其中包括:拆遷原因、拆遷目的、拆遷期限、拆遷單位。拆遷公告是由國家城建主管部門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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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陽宇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