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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申請執行后:法院應在7日內審查你的申請是否符合條件并給予你答復,受理后應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在執行通知中會給被執行人指定一個時間段來履行判決,如果超過了執行通知指定的時間對方還不執行判決:就會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申請人持調解書或判決書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執行局接到申請后立案執行,通常調查被申請人的資產狀況,根據申請的金額進行凍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包括告誡、陳述和申辯、制作執行決定書、送達和采取強制執行方式。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個人、法人或組織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方面的程序和權限。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
法律分析
(一)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2.陳述和申辯。
3.制作執行決定書。
4.送達。
5.采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拓展延伸
行政訴訟中的強制執行措施及應對策略
行政訴訟中的強制執行措施及應對策略主要包括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程序和具體措施。在行政訴訟中,當行政機關或相關當事人未履行法律義務或違法行為給予了行政處罰,但拒不執行時,可以采取一系列強制執行措施。這些措施包括財產查封、凍結、扣押、拍賣等,旨在迫使被執行人履行法律義務。對于行政訴訟中的強制執行,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財產保全、提起異議、申請復議等方式進行應對。此外,還可以通過與執行機關進行協商、申請減免或分期支付等方式來解決執行問題。綜上所述,了解行政訴訟中的強制執行措施及應對策略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結語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包括告誡、陳述和申辯、制作執行決定書、送達和采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行政訴訟中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財產查封、凍結、扣押、拍賣等,當事人可通過申請財產保全、提起異議、申請復議等方式進行應對。了解強制執行措施及應對策略對維護當事人權益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八章 執 行 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八章 執 行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章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法律分析:不需要溝通,也沒什么好溝通的,履行生效判決,履行完判決內容,按法律程序結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法律分析:(1)申請。(2)法院受理。(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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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熊睿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