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2019拆遷賠償2025,全國法院: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標準的64條指導意見,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4號)01、第

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4號)
01、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的指引》(2022年8月22日)
02、殘疾輔助器具價格一般按照國產普及型的配置標準確定,以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為標準。更換周期參照配置機構意見確定。
03、未成年受害人的殘疾輔助器具賠償期限一般計算至其成年后20年;成年受害人的殘疾輔助器具賠償期限一般按照殘疾賠償金計算期限計算。但受害人傷殘等級高,且預期生存壽命不確定性大的,可以按照護理期限確定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期限。期滿確需繼續配置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張。
04、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1)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總額=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維修費;
(2)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價格X器具配置次數;
(3)殘疾輔助器具維修費(適用于義肢)=義肢價格X年維修費率X(賠償年限-器具維修次數);
(4)器具配置次數=賠償年限÷器具使用年限(得出的商有余數時,更換次數為商的整數值+1)
三、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贛高法〔2021〕51號)
05、殘疾輔助器具費=器具價格(以國產普通適用型為標準)x器具數量x器具更換次數(賠償年限一器具使用年限)
06、器具數量、器具使用年限應以配制機構或者司法鑒定機構意見為準。配制機構與司法鑒定機構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鑒定意見為準。
07、賠償年限應根據受害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參考配制機杉或司法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但一次性賠償的最長期限不超過二十年。
08、一般情況下,一級傷殘或者受害人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年限暫按年計算,期滿確需繼續配制的,可另行主張。
四、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2022年修訂)
09、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X 器具數量
10、以湖南省民政廳進行資格認定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意見參考確認,但 最高 不超過《湖南省工傷保險輔助付等器具配置項目目錄和最高支限額標準》中普通適用型中價格。
五、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豫高法〔2018〕372號)
11、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X 器具數量
12、器具配置機構意見與司法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以鑒定意見為準。
六、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南》(津高法〔2017〕14號)
13、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是指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輔助殘疾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實現生活自理或從事生產勞動而購置生活自助器具的費用。
14、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受害人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普通適用器具”,指符合穩定安全、對受害人能發揮有效補充作用、能夠維持受害人基本生活需求并有助于其從事勞動和回歸社交的要求的器具。
賠償權利人或人民法院應按照普通適用的標準,就殘疾輔助具的價格、更換周期等問題向殘疾輔助具配置機構詢價并要求其出具正式書面意見,該意見經依法質證后可作為確定相關賠償數額的依據。
15、殘疾輔助具的賠償期限根據受害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參考配置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但最長不超過殘疾賠償金的給付年限。超過年限后,受害人確需繼續配置輔助具的,賠償義務人應繼續給付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用 5-10年。
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類案辦案要件指南之侵害后果(賠償范圍)的認定》
16、殘疾輔助器具費審查要點
在符合穩定性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一般按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對于原告起訴時已經安裝或使用的輔助器具,可依其實際支付的費用確定;對于尚未安裝或雖已安裝但今后需要更換的殘疾輔助器具,應向配制機構詢價,作為確定賠償依據。
八、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號)
17、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8、受害人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及配置輪椅等必要輔助器具,其費用應當認定為殘疾輔助器具費。
19、受害人配制殘疾輔助器具后,護理依賴程度應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后的生活自理情況重新確定。
九、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及標準》(渝高法〔2018〕199號)
20、殘疾輔助器具費參照《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7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渝人社發〔2009〕228號)附錄中的標準計算。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今后調整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標準的,按調整后的標準計算。
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等五部門《關于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紀要》
21、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X 器具數量
22、器具配置機構意見與司法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以鑒定意見為準。
十一、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桂高法會〔2020〕8號)
23、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X 器具數量
24、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25、器具配置機構意見與司法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以鑒定意見為準。
十二、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瓊高法〔2020〕325號)
26、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27、單證標準: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醫學證明、司法鑒定書或有資質的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出具的殘疾用具證明(包括但不限于殘疾器具的種類、型號、價格、使用年限、維護費用等內容),第一次使用的應提供購置發票。
28、計算原則:殘疾輔助器具配置原則上應以“普通適用型”為標準,殘疾輔助器具的功能需與殘疾部位功能一致。殘疾輔助器具按照出險地國產普及型用具的市場價計算,具體參照《中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產品指導價格目錄》,進口器具差額部分需事故當事雙方協商自行負擔。
29、一次性安裝可終生使用的,原則上待實際安裝后憑醫學證明及費用票據按普通適用型核定。需周期性更換的,參照司法鑒定書或有資質的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出具的殘疾器具使用年限、維護費用等證明計算。
十三、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公安廳《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黔高法〔2020〕100號)
30、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31、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十四、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試行)》(遼高法〔2020〕167號)
32、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X器具數量
33、器具配置機構意見與司法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以鑒定意見為準。
十五、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辦案指引(試行)》
34、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十六、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件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及賠償責任比例》(陜高法〔2020〕45號)
35、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X器具數量
36、器具配置機構意見與司法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以鑒定意見為準。
十七、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辦案指引》(晉高法〔2020〕34號)
37、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的標準確定,可以參照《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費用限額標準》計算。
十八、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司法廳、中國銀監會河北監管局《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冀高法〔2020〕31號)
38、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39、器具配置機構意見與司法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以鑒定意見為準。
十九、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賠償項目審核認定標準匯編》
十、殘疾輔助器具費
40、計算方法
殘疾輔助器具費=器具價格(以普通適用型為標準)×器具數量×器具更換次數(賠償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41、相關證據
賠償權利人應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病歷資料、購買發票、器具配制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意見等證據證明佩戴輔助器具的必要性以及輔助器具的價格、更換周期等。
42、器具數量、器具使用年限應以受害人的實際配制情況結合配制機構或者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配制機構與鑒定機構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以鑒定意見為準。
43、賠償年限應根據受害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參考配制機構或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但一次性賠償的最長年限不超過二十年。一般情況下,一級傷殘或者受害人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年限暫按五年計算,期滿確需繼續配制的,可另行主張。
44、賠償義務人請求待器具達到更換年限后,以受害人實際更換器具產生的合理費用為準進行賠付的,應予支持。
二十、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甘高法發〔2020〕3號)
45、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x器具數量x更換次數
46、器具配置機構意見與司法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以鑒定意見為準。
二十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試行)》(新高法發〔2020〕18號)
47、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48、器具配置機構意見與司法鑒定意見不一的,一般以鑒定意見為準。
二十二、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試行)》(大中法明傳〔2021〕53號)
49、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50、器具配置機構意見與司法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以鑒定意見為準。
二十三、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規程》(合中法〔2018〕161號)
51、殘疾輔助具費按照國產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更換周期、賠償期限參照輔助具配制機構的意見或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確定,最長計算至受害人75周歲。
二十四、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52、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參照司法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價格、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及相關衍生的費用;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即受害人傷情有異于常人,普通器具達不到安全性或者穩定性的要求,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及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輔助器具配制機構意見與司法鑒定機構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鑒定機構意見為準。
二十五、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2017年9月21日)
53、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54、殘疾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根據受害人年齡、健康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二十年。超過確定年限后,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給付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在查明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置輔助器具的的情況下,可酌情支持給付一定年限的殘疾輔助器具費。
55、受害人為未成年人的,由于其未來成長年限較長,賠償義務人主體可能會發生變化,可以結合侵權人的履行能力,按人均壽命一次性支持殘疾輔助器具費。
二十六、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相關事項的會議紀要(試行)》(黃中法【2019】82號)(2019年8月29日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次會議討論 )
56、殘疾輔助器具費:按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加以確定,輔助器具配制機構未明確賠償期限的,計算至75周歲,殘疾輔助器具費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鑒定機構鑒定。
二十七、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疑難問題》
57、道路交通事故中,原告因傷殘經法醫鑒定需裝配殘疾輔助器具,對于殘疾輔助器具的價格、每年的維修費用、適用年限由主治醫師出具評估報告,被告認為明顯偏高,重新評定又無法評定,對于其價格認定更換次數、更換年限,如何確定?
《人身精神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該規定有三點需要把握:
Ⅰ、殘疾器具費的賠償標準是普通適用型,排斥奢侈型、豪華型;
Ⅱ、受害人傷情異于常人,輔助器具個別化處理,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Ⅲ、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
實踐中原告通常提供的多是社會假肢矯形中心出具的價格證明,因假肢矯形中心為贏利企業,其價格往往明顯偏高,且不同的單位出具的價格不一樣,2011年指導意見曾規定價格參照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008)13號《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因考慮該規定時間過長,市場價格發生變化,因此對價格、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可參照本地民政部門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處理。
二十八、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辦案指引(二)》(民事專業法官會議紀要(2021)第1號)
58、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標準及年限如何確定
殘疾輔助器具費應該按照“普通適用”標準確定,結合賠償期限和更換周期計算。賠償期限和更換周期可參照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出具的殘疾用具使用年限、更換周期等專業意見,最長不超過20年。
安裝、更換假眼、假牙的費用應當認定為殘疾輔助器具。
二十九、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辦案指引(一)》(晉中中法發〔2018〕25號)
59、殘疾輔助器具費一次性支付,還是實際發生后給付,如一次性賠付,期限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第三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三條結合理解,應當是一次性賠付,一般以死亡傷殘賠償年限的二十年為限。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實際發生后還要支付。如果定期支付,責任人應提供擔保。
三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2018年7月6日)
60、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根據受害人年齡、健康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二十年。
三十一、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南》(成中法發〔2017〕116號)
61、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應按照“普通適用”的標準確定。
安裝、更換假牙的費用應當認定為殘疾輔助器具費。
三十二、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標準等問題的會議紀要》(2018年7月6日)
62、基本書證:
(1)需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醫學證明;
(2)合格配制機構出具的殘疾用具證明(種類、型號、價格、使用年限、維護費用等)。
63、標準: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64、操作流程:由保險公司采用招標方式或者聯系供貨商協助受害人進行配置安裝。
本文轉載自“類案同判規則”,如侵刪。
【殘疾輔助器具費】如何規范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標準和期限 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這一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暴露出以下問題: 一是“普通適用器具”一詞過于簡單,何種類型器具為普通適用型器具無具體衡量標準,各家配制機構配制的普通適用性器具也各不相同,有選用國外型號的,有選用國產型號的,其功能無統一標準,導致各“普通適用器具”差異過大。有功能型普通適用型器具,也有非功能型普通適用期器具。 二是解釋中規定了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費用標準欠妥當。如上所述,實踐中各家機構配制的器具型號、功能均有差異,在市場經濟下,器具價格也是無法統一的。導致司法實踐中法官根本無從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 三是因配置器具存在功能型和非功能型,導致傷殘者需要護理的程度不一,直接影響護理費用標準。目前配制功能型器具,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傷殘者的日常生活自理,如傷殘者能夠生活自理,則護理費就不應得到賠償。如是非功能性器具,滿足不了日常生活自理要求,則仍應按照護理依賴程度確定護理費標準。至于殘疾賠償金則是作為預期工作收益損失,與是否功能型器具無關。 四是部分需要終身使用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期限無法確定。 目前關于需要終身使用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期限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預期壽命減去殘疾者實際年齡確定。持此觀點者認為,賠償期限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預期壽命減去殘疾者實際年齡確定,充分考慮了殘疾者個體差異,使其在有生之年不因經濟原因被迫放棄使用殘具,降低生活質量。第二種是參照護理費的賠償期限確定。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期限根據受害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持該種觀點的人認為,由于指向未來的一次性賠償有許多不確定因素,計算期限過長難免會發生實際賠償與生活實態不一致的情形,故確定器具更換期限應以適當為宜。同時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關于護理費確定了一個最長期限為20年,那么殘疾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應參照護理費的期限。另外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二條同時規定了超過確定的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筆者認為,目前這種狀況對受害人的保護極為不利,同時也嚴重影響了法院適用法律的嚴肅性,為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對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和期限加以規范: 一是殘疾輔助器具的適用標準及具體價格,應該以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為準,而不是配制機構的意見。為此,應該將“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修改為“依照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確定相應合理費用標準”。 二是對殘疾輔助器具的型號、功能、價格進行鑒定的鑒定機構等,應由當事人協商選擇,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由法院指定有資質的鑒定機構。 三是在進行鑒定之前,是否選擇安裝功能型器具應由雙方當事人進行選擇。如安裝功能型器具則護理費用按能否滿足日常生活自理確定是否給予,如安裝非功能性器具,則按照護理依賴程度確定護理費用標準。 四是確定一個殘疾輔助器具費給付的最長年限。筆者認為對于需要終身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受害人,應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預期壽命減去殘疾者實際年齡確定最終賠償年限。這樣有助于保護受害人的實際利益。
法律分析: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標準為:一般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進行賠償。如果因為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賠償的費用。對于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法律分析:殘疾輔助器具費以補償傷者的實際損失為目的,對使用年限具有顯著可能超過二十年的傷者,其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按照傷者的實際使用器具的單價計算至平均壽命七十周歲。對于超過七十周歲仍然需要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受害人,以五至十年為限確認其剩余計賠年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九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法律分析: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分析:是指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費用。這種費用支出的損失同侵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填補損害的功能,對于受害人的這種損失應當進行賠償,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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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屈樂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