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警察的常見違紀情況 違紀違法 嚴厲打擊違法犯罪 公安部門 北京律師 法律咨詢,盤點警察的常見違紀情況 違紀違法 嚴厲打擊違法犯罪 公安部門 北京律師 法律咨詢
一、民警在行政案件辦案中有玩忽職守等行為怎么處罰
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辦案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
二、玩忽職守罪的客觀表現
1、玩忽職守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反工作紀律,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玩忽職守的行為在客觀上有兩種類型:
一是不履行職務型,即行為應該履行且能夠發行,但不履行其職務。
二是不正確履行職務型,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務,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
除了以上表現以外,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還必須具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法律分析:
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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