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見拆遷補償款不滿意2025,拆遷遇見法院強拆公告怎么辦,面對拆遷過程中的法院強拆公告,被拆遷人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一、了解強拆公告的具體內容和法律依據首先,要仔細閱讀強拆公告,了解其中的具體內容和法律依據。確認公告是否明確指出了拆遷的范圍、

面對拆遷過程中的法院強拆公告,被拆遷人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了解強拆公告的具體內容和法律依據
首先,要仔細閱讀強拆公告,了解其中的具體內容和法律依據。確認公告是否明確指出了拆遷的范圍、時間、補償方式等關鍵信息。同時,核對公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確保拆遷行為的合法性。
二、確認拆遷主體的合法性
被拆遷人應當核實拆遷主體的身份和權限。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被拆遷人要確認拆遷公告是否由合法主體發布。
三、保護自身權益,合理應對強拆
保留證據:被拆遷人應完整拍攝房屋內外情況,妥善保管土地或房屋合法證件,并盡可能搜集拆遷方發送的一切材料。這些證據將有助于在后續的法律程序中維護自身權益。
報警并立案:如果遭遇暴力拆遷或非法強拆,被拆遷人應立即報警并要求立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應及時受理并調查處理。報警記錄和受案回執單等重要證據要妥善保留。
尋求法律救濟:如果被拆遷人對強拆行為有異議,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訴訟等途徑解決。
四、關注補償安置問題
在應對強拆的同時,被拆遷人還應關注補償安置問題。確保自己能夠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妥善安置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如果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等方式解決爭議。
總之,面對拆遷過程中的法院強拆公告,被拆遷人應保持冷靜,了解公告內容和法律依據,確認拆遷主體的合法性,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護自身權益。如有需要,可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拆遷都有拆遷公告。拆遷公告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拆遷人的拆遷行為后,向被拆遷人告知拆遷決定的方式,同時也是法定的必經程序。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將征收事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予以公告。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法律分析:可訴,強制拆除前的限期拆除通知給建筑的所有人設定了義務,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可訴的。但是強制執行通知是不可訴的,它屬于程序性的告知行為,不可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需要通知。如果拆遷補償款是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進行凍結,但法院需要通知財產的共有人,共有人對查封財產可以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法律分析:強拆訴訟時效為6個月。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強拆決定不服的,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時效為從知道強拆行為起六個月內提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強拆決定書。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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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紀宇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