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征地補償款不服起訴誰2025,拆遷補償糾紛以誰為被告,拆遷補償糾紛應當以房屋征收部門或者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為被告。一、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的情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會簽訂補

拆遷補償糾紛應當以房屋征收部門或者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為被告。
一、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的情況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會簽訂補償協議。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拆遷補償糾紛的被告應當是簽訂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
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情況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如果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那么房屋征收部門會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規定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這種情況下,拆遷補償糾紛的被告是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提起的訴訟。這意味著,如果被征收人對征收或補償決定不滿,他們有權以作出這些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在拆遷補償糾紛中,被告通常是房屋征收部門或者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具體取決于糾紛的性質和具體情況。
一、起訴拆遷補償糾紛如何確定被告
在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被告一般為一下兩個:
1、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2、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二、起訴拆遷補償糾紛的流程是什么
1、要確認被告。
如果是個人,可以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戶籍證明;如果是單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該單位的基本注冊資料。
2、書寫民事訴訟狀。
訴狀應說明當事人身份情況、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提交訴訟狀和證據。
準備就緒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立案庭的法官會在七天內通知是否立案。
4、舉證。
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會指定舉證期限,要求在期限內提交全部證據材料,逾期提交的證據則不予質證。
5、開庭。
立案后,人民法院會安排開庭日期,并提前通知當事人。開庭時應準時到庭,原告無正當理由遲到的,人民法院會裁定按照撤訴來處理。
6、開庭審理。
依次需要經過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及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始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官詢問、法庭辯論、陳述最后意見、法庭調解和宣判的程序。
拆遷補償糾紛的被告有兩個,要根據拆遷的實際情況進行確認,去法院起訴拆遷補償糾紛,首先要確認被告,然后要書寫起訴狀,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受理之后會安排開庭,還會在開庭前三天通知雙方當事人,然后開庭審理此案,下達書面的判決意見。
拆遷補償糾紛以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為被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征地拆遷案件訴訟時效為15天或6個月,最長不超過20年。提起拆遷行政訴訟應向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
法律分析
一、拆遷補償糾紛以誰為被告為準
動遷補償可以以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以人民政府為被告。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其第十六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由此可見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被告一般為以下兩個: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二、征地拆遷案件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如果被征收人申請了行政復議的,對復議不服起訴時效是15日,自收到復議書后開始計算。如果直接對征收補償決定起訴的,訴訟時效是6個月,最長不超過2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如何提起拆遷行政訴訟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結語
拆遷補償糾紛的被告主要以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為主。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在拆遷許可、決定和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中充當被告角色。而人民政府在拆遷辦公室、臨時性組織和土地儲備中心等情形中也可能作為被告。對于征地拆遷案件的訴訟時效,如果申請行政復議,起訴時效為15日;若直接起訴征收補償決定,則訴訟時效為6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0年。提起拆遷行政訴訟時,應向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人民法院在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應立案處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法律分析:按照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的規定,一級案由為物權糾紛和債權糾紛;二級案由相對應確定為用益物權組織和合同糾紛;三級案由相對應確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一、農村拆遷補償糾紛起訴有時效嗎?1、農村拆遷補償糾紛起訴有時效。拆遷補償合同糾紛訴訟時效一般是兩年時間,以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收到拆遷通知之日開始計算,對于這些案件一般是屬于民事經濟賠償案件,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合法的提出訴訟行為。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二、農村拆遷怎么補償?1、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拆遷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者進行各種補償。2、一般來說,有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的所有者的損失,由房屋的結構和折舊構成,按平方米單價計算。拆遷補償費用于彌補被拆遷人臨時住房或臨時居住的不便。鼓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房屋拆遷人主動協助房屋拆遷或放棄某些權利,如自愿移居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3、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決定當地人民政府。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糾紛與民事糾紛中的合同糾紛具有相同的屬性,屬于民事訴訟。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是征收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協商達成的協議,不是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只能采取一種行動予以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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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丹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