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屋補償10億不拆2025,耕地占用平衡費與征地補償的關系,耕地占用平衡費與征地補償之間不存在直接的關系。這兩者分別涉及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程序。一、耕地占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
耕地占用平衡費與征地補償之間不存在直接的關系。這兩者分別涉及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程序。
一、耕地占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它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因此,耕地占用稅是一種針對特定行為的稅收,與征地補償沒有直接關系。
二、征地補償
征地補償則涉及土地征收過程中的權益保障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家征收土地時,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應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這些補償是為了確保被征地農民在土地被征收后,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綜上所述,耕地占用稅和征地補償是兩個獨立的法律概念,分別用于調節不同的法律關系。耕地占用稅是針對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行為所征收的稅收,而征地補償則是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對被征地農民進行的經濟補償。
一、耕地占補平衡的概念
耕地占補平衡是指建設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應補充劃入多少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占用單位要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耕地占補平衡是占用耕地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
二、為什么要調整耕地占補平衡收費?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通知》規定:“對當地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不足、需調入補充耕地指標的市(縣、區),可根據耕地開墾費標準、調劑補充耕地指標價格,結合補充耕地指標的結構和數量,制訂本地建設項目占用耕地使用補充耕地指標的統一結算標準》。”;根據《關于耕地開墾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整理指標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可以按指標調入地耕地開墾費標準,用有償調劑成本費抵沖耕地開墾費,抵沖不足的,應補繳不足部分。”。考慮耕地占補平衡資金平衡,我市目前除征收耕地開墾費外,對出讓土地農用地計提耕地開墾占補平衡指標費,將耕地開墾費、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費統一納入補充耕地指標費征收,并相應調整了收費標準。
三、耕地占補平衡的收費標準有哪些?
國有出讓土地占用基本農田、標準農田的,按200元/平方米標準征收,占用其他耕地的按150元/平方米征收;劃撥用地、集體使用土地占用基本農田、標準農田的,按150元/平方米標準征收,占用其他耕地的按90元/平方米征收。
四、耕地占補平衡收費免征范圍?
增減掛鉤項目中新建農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區公共基礎設施用地,以及利用節余指標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未超過國土資源部門下達增減掛鉤周轉指標的,不計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不繳納補充耕地指標費。增減掛鉤指標調劑使用的,調劑成本列入用地成本。對實施農村住房改造建設、農民利用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占用耕地的,不繳納補充耕地指標費。
五、耕地占補平衡收費的征收方式?
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法律分析:
耕地占補平衡指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耕地。維持耕地占補平衡是占用耕地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屬地占補平衡的原則。耕地占補平衡實行屬地占補,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進行耕地占補平衡。保守我國18億畝土地紅線。耕地占補平衡是建設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應補充劃入多少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的行為。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如下:1、任何建設占用耕地必須履行開墾耕地的義務;2、開墾耕地的責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單位:(1)城市建設區用地統一征收后供地,承擔造地義務的為市縣人民政府,造地費用可以打入建設用地成本,但責任必須由縣市人民政府承擔;(2)城市建設用地區外的建設項目用地,承擔開墾耕地義務的是建設單位,縣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驗收;(3)村莊集鎮建設占用耕地,承擔開墾義務的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驗收。3、開墾耕地資金必須落實;4、開墾耕地地塊應當落實;5、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履行造地義務。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第三條 牢牢守住耕地紅線,確保實有耕地數量基本穩定、質量有提升。到2020年,全國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65億畝,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于15.46億畝,確保建成8億畝、力爭建成10億畝高標準農田,穩步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為確保谷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提供資源保障。耕地保護制度和占補平衡政策體系不斷完善,促進形成保護更加有力、執行更加順暢、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護新格局。第四條 加強土地規劃管控和用途管制。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管控作用,從嚴核定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優化建設用地布局,從嚴控制建設占用耕地特別是優質耕地。實行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安排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補充耕地能力掛鉤,對建設用地存量規模較大、利用粗放、補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區域,適當調減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探索建立土地用途轉用許可制,強化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轉用管控。
法律分析:耕地占補平衡指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耕地。維持耕地占補平衡是占用耕地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耕地占補平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補多少”的原則,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這項制度是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的重要舉措。土地整治是補充耕地的主要渠道。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落實,主要通過土地整治工程的實施,因地制宜,采取耕作層剝離和移土培肥技術,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治理等多種方式,使新補充與被占用的耕地數量質量相匹配。耕地占補平衡在數量質量要求上嚴格立足“占一補一”,對于確因自然條件無法達到被占用耕地質量的,實行數量質量按等級折算,通過增加一定的面積,達到占補耕地的產能綜合平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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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朱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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