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營的房屋拆遷補償2025,動遷經營性房屋補償爭議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動遷經營性房屋補償爭議的舉證責任,主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
動遷經營性房屋補償爭議的舉證責任,主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一、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動遷經營性房屋補償爭議中,若一方主張應獲得更多補償,則需承擔提供相應證據的責任,證明其主張的合理性。
二、舉證責任的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了某些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如自然規律、定理、定律等。然而,在動遷經營性房屋補償爭議中,這些情況較少涉及。
三、舉證不能的后果
若當事人在爭議中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將承擔不利的后果。這意味著,如果一方無法提供足夠證據支持其主張,可能會在爭議解決中處于不利地位。
綜上所述,動遷經營性房屋補償爭議的舉證責任主要由提出主張的一方承擔。當事人應盡可能收集并提供相關證據,以支持其主張并獲得更有利的補償。
1、收益性。經營性用房由業主自己經營,或由業主出租給他人經營,或以聯營的形式由業主和他人共同經營,但無論業主自營還是出租,都能給業主所有人和實際經營人帶來一定的收益,此謂收益性。
2、租金。租金是收益的基礎,出租他人經營或和他人聯營的經營性用房,一般都需要簽訂出租、聯營合同,合同中需約定具體經營性用房的年租金。
3、區域性。經營性用房的地理位置也是很重要的考量因素,所在地域、繁華程度、交通便利程度、人員流通程度等因素與經營的收益是直接相關的。
我國房屋拆遷補償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補助和獎勵等幾個方面,而經營性用房拆遷補償的重點就是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但實踐中關于停產停業損失的具體計算卻各有不同,這直接影響到被拆遷人與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實踐中經常采用的計算方法和原則有幾下幾種:
1、按被拆遷房屋的總體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首先對非住宅中的營業用房和非營業用房進行了區分。以某地為例,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的,屬于營業用房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給予不超過拆遷補償款8%的補償;屬于非營業用房的,應當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5%補償。
2、根據房屋面積計算。例如北京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500元至150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
3、根據經營收入、利潤等指標確定。
一、商鋪拆遷,停產停業損失應該計算幾個月
商鋪遭受拆遷要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損失計算多少個月是沒有規定的,補償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屋拆遷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一個問題,由拆遷問題引起的糾紛也是常見的糾紛類型,那么在房屋拆遷的糾紛中,當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時,由誰舉證有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呢?本文整理了相關的內容,為您提供關于房屋拆遷糾紛,舉證問題如何處理的參考。
被拆遷人起訴拆遷主管部門,提起的是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主要由被告來承擔,行政機關有義務在訴訟中舉出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否則其要承擔敗訴的后果,無需原告證明被告的行為違法,法院就可以直接判決被告行政機關敗訴。因此,被拆遷人起訴拆遷主管部門,應由拆遷主管部門承擔舉證責任。
未經行政裁決能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嗎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城市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必須作出書面裁決并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拆遷中哪些情況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房屋拆遷中,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二種情形:其一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后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二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糾紛行政訴訟,被告的舉證責任是什么
被告對其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應該舉證證明自己所作的引起行政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確性和合法性。具體指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如果被告不能提出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來證明該行為的正確和合法,則被訴行政機關可能承擔敗訴的訴訟后果。
拆遷中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
其實不管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我們作為被拆遷人,就案件本身來講,我們勝訴的不多。我們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的目的是查看對方的證據材料,從這些證據材料中找出對我們有利的東西,抓住對方的弱點。只有我們把握住對方的弱點,他們才能和我們真正的談判。否則象大多數被拆遷戶那樣,僅僅局限于自己這一方的事實問題。是很難達到取得合理的能滿意的結果的。我們的目的不是案件本身的結果,而是最后我們能取得的補償提高了。對我們來說,最后補償提高了就是勝訴了。
被拆遷人起訴拆遷主管部門,提起的是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主要由被告來承擔,行政機關有義務在訴訟中舉出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否則其要承擔敗訴的后果,無需原告證明被告的行為違法,法院就可以直接判決被告行政機關敗訴。因此,被拆遷人起訴拆遷主管部門,應由拆遷主管部門承擔舉證責任。
未經行政裁決能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嗎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城市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必須作出書面裁決并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拆遷中哪些情況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房屋拆遷中,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二種情形:其一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后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二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房屋拆遷經常會導致糾紛。那么,房屋拆遷合同糾紛的舉證責任有哪些?在房屋拆遷中,被拆遷人有哪些舉證責任需要承擔?在拆遷中,被拆遷人需要提供哪些證件和材料進行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會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房屋拆遷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一)被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
1、被拆遷人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遷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住宅、辦公或商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和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需提交證明被拆遷人對于被拆遷房屋享有接受賠償安置權利的證據(包括親屬關系證明、繼承權公證書、放棄權利申明等);
4、證明房屋被拆時間的證據;
5、已經達成拆遷賠償協議的,還應提交拆遷賠償協議;
6、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二)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
1、拆遷房屋許可證;
2、房屋拆遷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查丈報告;
5、房屋拆遷賠償協議;
6、向被拆遷人支付現金賠償金、過渡期安置補助費、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等費用的憑證;
7、提供過渡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
8、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面積圖、建筑面積竣工查丈報告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原告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舉證的一般規則,同樣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不管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還是對相關事實行為,也應由原告對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舉證能力或舉證能力較弱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責令被告來進行舉證。原告對因強拆所致物品損失的舉證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實施強制拆除時,不依法履行職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所致,如:強行帶走原告及家屬,沒有制作現場筆錄,未對房內外大量財產清點并進行公證或見證,沒有對物品進行搬離和移交給原告,并制作交接筆錄。這樣在原告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其有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即發生舉證責任的轉移,這也是行政機關法定職責而致必然的舉證責任。我們都知道舉證責任是一種證明責任,舉證責任包括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是指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由依法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之后果。前者是動態的舉證責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間進行轉移。在一個具體的案件中,當原告按證明責任之要求提供了有關證據,使法官對原告所證明的事實形成初步的內心確信,原告提供證據的責任開始轉移。當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證明事實的證據,使法官對原告證明的事實無法確信時,舉證責任將再次轉移到原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將行政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轉移進行了明確。即當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后,舉證責任即轉移到被告一方,被告應當提供不予賠償或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如被告舉證不能,則根據結果意義舉證責任的規定,其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如不能提供出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且始終無法提供證據推翻原告訴請損失的主張,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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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阮冬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