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嫁城女補償標準2025,已嫁女戶口未遷出,征收房屋有錢嗎,法律主觀:征地補償 由于除了房屋或者是土地本身的價值外還涉及到搬遷費用和停產停業的損失,因此涉及到的金額通常較多,由此產生糾紛也不少,怎樣分配征地補償款就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
征地補償 由于除了房屋或者是土地本身的價值外還涉及到搬遷費用和停產停業的損失,因此涉及到的金額通常較多,由此產生糾紛也不少,怎樣分配征地補償款就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 戶口 未遷出的出嫁女的土地 征收補償 款該如何分配?下面, 網 小編整理了有關 法律知識 ,供大家學習參考。 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的土地征收補償款該如何分配 家庭協商分配,沒有統一的分配標準。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 拆遷補償 ,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貪污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的規定,只要擁有村民資格就能依法享受村民待遇,因集體土地征收而取得土地征收補償款,也就是說,是否享有村民資格的界定應遵照“合法 戶籍 +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義務”的標準,準確判斷“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村民資格,能否被分配征地補償款。 第一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其戶口一直未遷出農村并非由于自身意愿原因,而是由于以往的戶籍制度實行的城鄉分割二元結構制,大多數出嫁女想要將戶口遷往城市是十分困難的,并非為分得土地補償款而故意將戶口留在村上。而且這類嫁城女一直生活在農村,像其他村民一樣認真履行了對集體經濟組織應盡的義務,仍然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完全具備村民資格,應當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她們取得征地補償款的權利是不容剝奪的,不能因為其 結婚 的對象為 非農業戶口 而予以減發或者扣發。 第二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她們的戶口未遷出同樣是由于我們的戶籍管理制度。既然其戶口留在村上未變,就決定了在形式上其村民就決定了在形式上其村民身份未變。基于這一點她們應當享有分得土地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從這個角度講,這類“出嫁女”的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權利也是不容剝奪的。但是,這類嫁城女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她們不在原村居住,沒有盡到參加村上勞動等村民義務,更有一部分人已在城市就業取得了固定收入,土地收入對于她們而言已經不是維持基本生活之必須。因此盡管其享有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權利,但是基于其對集體經濟組織所盡義務的有限性,村民委員會有權依自治權從這類嫁城女所分配的經濟利益中予以扣減或者要求其交納相關費用,但前提應當是制定出細化、具有可操作性的村規民約,并不能與國家 法律法規 抵觸,不能武斷地對嫁城女的土地補償款予以扣發或者不發。 第三類出嫁女,也就是村民最為“反感”的一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因為村民多認為“男娶進,女嫁出”是天經地義的道理。這類出嫁女的戶口可以遷走但是不遷走,如果她們仍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將導致本地人口越來越多,加劇僧多粥少的現象,使其他村民的利益受損。對于這一類出嫁女,應按照實踐情況靈活處理。首先應明確的一點是,這類出嫁女對于自己的戶口到底要保留在本村還是隨夫落戶,有選擇的權利,雖然隨夫落戶是農村多年傳統,遵守這一傳統有利于戶籍管理的有序性,保持農村人口流動的平衡性,但是不得強制出嫁女遷出戶口。這時,出嫁女仍然擁有村民資格,應當享受村民待遇。但是在具體分配征地補償敦的數額上,仍應考慮其居住情況、是否恪盡村民義務等情況,區分對待。對于長期居住在本村,認真履行村民義務的出嫁女,當然仍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受與其他村民相同的待遇。而對于長期不在本村居住,也未完全履行村民義務的出嫁女,村民委員會則有權對其予以適當的扣發或者減發。實踐中的情況是,大多數出嫁女既然已經結婚自然選擇的便是隨夫居住,隨夫勞動。因而,村民委員會針對該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應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具體的村規民約,確定其征地款的分配數額。 如果還有什么疑問,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分析:女兒嫁出去戶口沒遷,能享受土地補償款。土地補償款是國家對土地進行征收后給予的經濟補償,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決定了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是對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補償,應歸全體成員共同享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農村婦女即使出嫁以后,戶口只要未遷出且在新居住地沒有獲得承包地的,仍對原有的承包地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是說一旦遇到征地補償可以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金額。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分析:外嫁女戶口未遷出,可以享受村福利待遇。對于村民戶口沒有遷出的,應享有同等的村民或居民待遇。公民婚后是否遷移戶口,本人具有選擇的權利,不受任何單位和組織的影響。村委會與村民也不得以,外嫁女已經出嫁為由,拒絕外嫁女享受相關獨立待遇。若后期外嫁女戶口遷出的,就不能再享受村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分析:1、出嫁女已嫁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其戶籍尚未遷出的,如果在嫁入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承包了土地,或者從其他各方面已經享有了其后來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的分配,那么就不能參與分配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這是因為不能雙重受益2、如果出嫁女雖已嫁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戶籍尚未遷出,而在嫁入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承包土地,也不享有后來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的分配,可以認定其仍然是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應享有與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待遇。在這種情況下,戶籍所在的村集體經濟不能任意剝奪出嫁女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女兒嫁出去戶口沒遷,能享受土地補償款。土地補償款是國家對土地進行征收后給予的經濟補償,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決定了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是對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補償,應歸全體成員共同享有。
一、開荒地征地補償歸誰所有?
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消滅的補償應歸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開荒地屬于集體所有,開荒者僅享有承包經營權,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補償費當然歸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開荒者作為承包經營權人,其權益已經從青苗補助費中得到補償。
其次,從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雖然該二百六十一條未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根據該規定的立法本意,土地補償費應歸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倘若歸承包人所有,則不必規定土地補償費由集體成員決定其使用和分配。
二、一般情況下征地補償款由誰發放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具體按照下列方式分配:
1、土地補償款——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承包期內,承包地婦女結婚、離婚或者喪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娘家還應享有得到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補償款的權利。有糾紛或不明確補償款支付對象的,首先要明確誰真正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據包括: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政府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以及其他原始資料。口頭流轉協議或雖有書面流轉協議但流轉形式不明確的,不能認定成轉讓。
2、青苗補償款——支付給實際投入耕種的農戶。臨時代耕農戶,土地經營權轉包、出租后的接包人、承租人。依據包括:轉包合同、出租合同。
3、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支付給修建人,取得所有權人,房產所有者,繼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據包括:建房手續以及證明房產屬于自己建造的資料。
4、安置補償款——支付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解決本地村民的生活保障,或安置就業。也包括考取大中專基于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的需要將戶口遷入就讀高校的學生或畢業生;服刑人員;服役義務兵。依據包括:戶口本,用以證明屬于被征收的安置人員的相關資料。
三、征地補償款分配時,如何處理
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樸素原則
1、補償款的發放原則。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原則上誰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時其作為家庭成員分配到了應有的一份土地)誰就有權利分到錢,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問題。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給予補償款的,出嫁女應當獲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時分配的土地面積的補償款,在家庭獲得土地補償款后應分給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沒有隨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贍養父母的,出嫁女不能獲得土地補償款。
3、兄弟之間分配問題。一是共同贍養父母的情況下,父母的土地補償款兄弟之間平均分配。二是簽訂生不養死不葬協議的情況下,由贍養父母的兒子負責贍養父母,父母的土地補償款由贍養者獲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誰贍養誰耕種的原則,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誰種父母的地誰獲得土地補償款,農民樸素地認為父母去世后誰種父母的地,就視為父母在生前對將來可能發生土地征用補償等問題進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減口分配問題。一是因結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況下,因土地沒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沒有增加土地,則按照誰有地誰有補償款的原則進行分配。二是減口問題,如初次分配土地時有地,因到外地參加工作、轉戶口等原因不再耕種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補償款時通常也考慮其份額,除非其自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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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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