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平川區房屋拆遷補償2025,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觀點選編(三),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11、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情形下,相關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出借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該如何認定和處理?
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
11、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情形下,相關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出借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該如何認定和處理?
【答疑意見】:
建設工程施工領域,相關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出借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相關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不能理解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或者有資質的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工程或者出借資質的對價或好處。如果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或者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僅僅給予工程或出借資質但沒有實施具體的施工行為或管理行為,對于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資質人提出的支付管理費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如果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資質人在給予工程或出借資質后也實施了一定的施工行為或管理行為,應當考慮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資質人的支出成本、合同各方的過錯程度、實現利益平衡等因素,在各方之間合理分擔該管理成本損失。
【案例來源】:楊臨萍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規則》,2022年11月第一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12、被拆遷人對補償房屋享有的民事權益能否排除拆遷人的普通債權人對該房屋的執行?
【答疑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第1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拆遷人將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除,將其自行建造或購買的房屋作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同時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差價進行差價結算,多退少補,稱為產權調換。被拆遷人以喪失原有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為對價,取得補償房屋之權利,為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實系特定房屋的互易合同。互易合同,是互易人之間相互交換標的物,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該產權調換互易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被拆遷人喪失了原有房屋,取得了補償房屋的所有權;拆遷人獲得了被拆遷房屋的權利,通過拆除再建獲得權利。
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拆遷人、被拆遷人的個體利益,故被拆遷人對補償房屋的權利有加以特殊保護之必要。在拆遷法律關系中,拆遷人較之被拆遷人在經濟地位、參與拆遷的主動性上均占有優勢,且被拆遷人喪失房屋所有權后,取得的是期待權,期待權能否實現直接影響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權利。在明確約定了補償安置房屋的位置、用途的情況下,補償安置房屋已特定,采取房屋產權調換方式的被拆遷人所享有的債權應為特種債權,有優先效力,足以對抗一般債權人。
【案例來源】:楊臨萍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規則》,2022年11月第一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13、情勢變更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萬某某、萬某新、侯某某與甘肅萬源恒業商貿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另一方反訴繼續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以情勢變更判決解除合同時應按照公平原則對解除后果一并作出處理,不能僅就訴請解除一方的請求進行處理,應同時處理合同解除對主張履行一方的法律后果。
股權轉讓合同因情勢變更解除后,轉讓方返還已收取的股權轉讓款的,受讓方也應返還取得的標的物。當標的物價值明顯減損時,就減損價值按照過錯原則由當事人分擔,更符合公平原則。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原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據此,《投資權轉讓合同》解除后,萬某某方應當返還所收取的轉讓款并承擔資金占用費,某源公司應當向萬某某方返還煤礦。
對于返還轉讓款的認定。各方對于已付轉讓款為107200000元均無異議,故合同解除后萬某某方應向某源公司返還107200000元及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按照一審認定的利息標準認定,計算至2020年12月8日利息為31499919.45元,2020年12月9日之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判決之日即2022年6月30日為6412495.57元,故萬某某方應向某源公司返還的股權轉讓款及資金占用費合計145112415.02元。
合同解除后,某源公司應當同時向萬某某方返還案涉煤礦,但煤礦已經關閉,無法返還,萬某某方因而受有損失。對于該損失,根據原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進行分擔。對此,某源公司應根據其在合同履行中的過錯,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具體理由如下:各當事人雖對關閉小煤礦政策的出臺無法預見,但在政策出臺前,可通過技術改造提高產能的方式避免煤礦關閉。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亦認可如果案涉煤礦完成技術改造可以提高產能,將不在國家淘汰落后產能的范圍內。但案涉煤礦未能完成技術改造,最終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4日關閉案涉煤礦。《投資權轉讓合同》簽訂后,萬某某方已經向某源公司交接了案涉煤礦及相關資料、印章等,包括煤礦改造項目的行政批復,某源公司應當在完成交接并取得煤礦印章后積極申請開工備案手續,以保證完成技術改造提高產能,從而避免煤礦被關停風險。但某源公司卻未進行開工備案,并在受到行政處罰后未積極采取措施繼續完成煤礦改造,某源公司對案涉煤礦的關閉存在過錯。辦理開工備案手續雖不是萬某某方的義務,但在工商登記變更前,萬某某方作為出讓方應當積極配合某源公司辦理開工備案手續,確保合同的正常履行,故萬某某方對煤礦沒有改造完成而被關閉亦存在過錯。根據《投資權轉讓合同》的履行情況,各方的過錯程度,案涉煤礦的補償款180萬元已由某鼎公司領取的事實,由某源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參照《投資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價款1.6億元,某源公司應當賠償萬某某方8000萬元。由上所述,萬某某方應向某源公司返還的股權轉讓款及資金占用費為145112415.02元,折抵后萬某某方應向某源公司返還65112415.02元(145112415.02元-80000000元)。
關于某鼎公司是否承擔合同解除的返還責任問題。某鼎公司作為案涉煤礦的管理單位,在《投資權轉讓合同》中作為丙方出現,該合同約定,“甲、丙雙方承諾標的礦納入丙方宏觀管理以及乙方正常經營標的礦的手續暢通,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丙方承擔根本違約責任(乙方有權選擇是否繼續履行合同,如乙方選擇解除合同,甲方、丙方應當按照標的礦市值向乙方賠償損失,賠付損失不得少于投資權及其完整權益轉讓總價及相應貸款利息)”。此外,該合同還約定轉讓方與某鼎公司應無條件保證某源公司順利入場、順利經營標的礦;某鼎公司需確保轉讓登記不存在法律障礙。某鼎公司作為合同中的義務主體,其應當與轉讓方共同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某鼎公司以其于2014年8月18日向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政府申請保留某煤礦為由,主張其履行了管理責任并積極避免煤礦關閉,認為其不應當承擔責任。對此,法院認為某鼎公司申請保留煤礦是其履行管理職責的一部分,其并未積極申請辦理開工備案手續,煤礦最終因無開工備案手續未能完成技術改造而被關停,某鼎公司作為管理方對于煤礦關停存在過錯。且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煤礦關閉后的補償款亦由某鼎公司領取進行分配。故某鼎公司基于其過錯應對萬某某方返還轉讓款承擔補充責任,一審判決其承擔共同返還責任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某鼎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萬某某方追償。
本案中,某源公司訴請解除合同,萬某某方以繼續履行提出反訴請求,一審在認定合同解除后對合同解除的后果進行處理時僅按照主張解除方即某源公司的訴訟請求進行判決,未考慮合同解除對萬某某方的后果,導致合同解除后僅由萬某某方向某源公司返還的不公平結果,亦造成訴累,不利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法院向萬某某方進行了釋明,聽取了萬某某方對于合同解除后果的意見,依法對合同解除的后果予以改判。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終1255號
14、股東是否應在認繳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大荔縣皇家沙苑旅游開發有限公司、陜西佳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國旅行社總社西北有限公司與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Ⅰ、股東未實繳出資即轉讓股權,實質是原股東將其對公司的債務轉移給了股權受讓人,是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對債務主體進行變更,且變更后的主體即股權受讓人亦未補交出資,導致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超出了債權人的預期,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不應由債權人承擔。
Ⅱ、在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視為公司對股東享有附期限債權,公司的債權人對公司股東所認繳的出資享有期待利益。本案股東(公司)參與了案涉項目的開工以及保證金的退還等事項,其在轉讓股權時應當明知案涉工程債務已經形成且公司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卻在未實際繳納出資的情況下,又以0元對價將股權轉讓給另一股東,顯然具有逃廢出資債務的惡意。該股東(公司)明知公司存在償債風險,在公司無力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又惡意轉讓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到位的風險,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其認繳出資的期限利益不應被保護。該股東(公司)應在其未出資范圍內對股權轉讓前的案涉工程款債務承擔責任,其出資期限利益不應予以保護。
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年修正)第十三條規定以及九民會議紀要第6條的規定精神,中旅西北公司依法應對沙苑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其認繳而未實際出資的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例文號】:(2022)最高法民終116號
【案例來源】:楊臨萍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規則》,2022年11月第一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15、甘肅省國營八一農場訴金昌水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金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股東會決議效力糾紛案
【裁判要旨】:
同一訴訟程序中,原告分別基于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不同判斷提出兩個以上的訴訟請求,如果各項訴訟請求均符合受理條件,人民法院均應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股東會決議存在無效因素時,股東可以請求認定股東會決議無效,八一農場作為金泥公司的股東,享有請求認定公司股東會決議無效的訴權,其起訴請求確認金泥公司股東決議無效及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應依法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優先認繳新增資本權利的規定,八一農場認為金泥公司增資時侵犯其股東權益,依法應享有訴訟權利。八一農場在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的同時,又請求確認該股東會決議增資對應的股東權益歸其所有,兩個訴訟請求雖然是相互矛盾的,但八一農場提起的兩個訴,訴訟要素齊全,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標準,當事人可以在前一個訴的請求不被支持時,退一步選擇主張后一個訴的訴訟請求,對當事人的兩個訴,人民法院均應立案受理。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再152號
【案例來源】: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參考案例2號
本文轉載自“類案同判規則”,如侵刪。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只有一個,總部在北京。但最高法有6個巡回法庭,涵蓋華東、華中、華南、西北、西南、華北。第一巡回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巡回區為廣東、廣西、海南、湖南四省;第一巡回法庭設在遼寧省沈陽市,巡回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設在江蘇省南京市,巡回區為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設在河南省鄭州市,巡回區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設在重慶市,巡回區為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五省區;第六巡回法庭設在陜西省西安市,巡回區為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五省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巡回法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決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法律分析:(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0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正)為依法及時公正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動審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簡稱巡回法庭)審理案件等問題規定如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回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辦理巡回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只有一個,總部在北京。但最高法有6個巡回法庭,涵蓋華東、華中、華南、西北、西南、華北。第一巡回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巡回區為廣東、廣西、海南、湖南四省;第一巡回法庭設在遼寧省沈陽市,巡回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設在江蘇省南京市,巡回區為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設在河南省鄭州市,巡回區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設在重慶市,巡回區為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五省區;第六巡回法庭設在陜西省西安市,巡回區為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五省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巡回法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決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法律主觀:巡回法庭受理案件如下: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2、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3、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4、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5、刑事申訴案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法律分析: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回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等四類。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回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辦理巡回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
●甘肅平川區房屋拆遷補償政策
●甘肅平川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文件
●平川區拆遷辦
●甘肅平川區房屋拆遷補償公示
●白銀市平川區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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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巡回法庭電話號碼
●第六巡回法庭電話號碼
●第六巡回法庭書記員
●第六巡回法庭宋冰
●第六巡回法庭何莉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白銀市平川區拆遷,平川區棚戶區拆遷補償標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蘇安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