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房屋拆遷補償律師2025,襄陽拆遷補償標準,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各地標準不一,詳情請咨詢當地拆遷部門。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各地標準不一,詳情請咨詢當地拆遷部門。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襄陽市企業拆遷補償政策規定,在我國主要限于符合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企業拆遷補償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標準使用,為自己建設企業拆遷補償。是為了滿足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居民只能擁有一套宅基地,需要申請。申請后可作為宅基地使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一)住宅房屋
每戶按被征收的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計發 (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的搬遷補助費不足500元標準的,每戶按500元計發)。先遷至過渡房后又遷至安置房的,因需搬遷二次,按上述標準計發兩次搬遷補助費。
(二)非住宅房屋
一般情況下與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實行同一標準,但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機器設備、大量物資等搬遷的,其搬遷所需費用,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關補償標準(試行)》 一、搬遷補助費標準
(一)住宅房屋
每戶按被征收的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計發 (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的搬遷補助費不足500元標準的,每戶按500元計發)。先遷至過渡房后又遷至安置房的,因需搬遷二次,按上述標準計發兩次搬遷補助費。
(二)非住宅房屋
一般情況下與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實行同一標準,但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機器設備、大量物資等搬遷的,其搬遷所需費用,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襄陽2023年可能會選擇廖家莊路項目王寨段房屋拆除。襄陽將按照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成熟一個、搬遷一個原則,將沿東風汽車大道以西的東風襄陽基地主機廠及其配套企業逐步搬遷、集聚至新明路以北區域。公告透露,因廖家莊路王寨段項目征遷需要,按照征收有關流程,需選定房屋拆除機構,遴選單位為樊城區廖家莊路王寨段征遷建設分指揮部。廖家莊路即將開始,拆遷王寨段的征遷房屋,在拆遷完成后廖家莊也將正式啟動道路建設。據了解,廖家莊路位于臥龍大道以西,自北向南縱貫鄧城大道、追日路、中原西路、七里河路、春園西路、松鶴路、人民西路等骨干道路,是樊西新區規劃的南北向骨干道路之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一、襄陽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應依法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征地補償費。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采取區片綜合價,即綜合考慮地類、產值、人均耕地數量、區位、農用地等級、土地供求關系、經濟發展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將市區土地劃分五個等級,制定各等級區片綜合價(見附件一)。
根據省政府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鄂政發[2005]11號)中確定的市區統一最低年產值標準和市統計局、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局定點調查的耕地三年平均年產值,市區一級、二級地段耕地平均年產值確定為1700元/畝(蔬菜基地2200元/畝,旱地、水田1200元/畝),三級、四級地段耕地平均年產值為1400元/畝(蔬菜基地1600元/畝,旱地、水田1200元/畝),五級地段耕地平均年產值為1200元/畝。
考慮市區征地補償標準的實際,除按耕地平均年產值計算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外,對城市規劃區內被征收的土地另按所處的區位條件適當增加補償費(具體標準見附件一)。
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的計算方式
(一)土地補償費。征地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在0.8畝以上的,土地補償費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年產值的8至10倍計算;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在0.8畝以下的,土地補償費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年產值的10倍計算。
征收有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所在地段旱地年產值的5倍計算;征收無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所在地段旱地年產值的4倍計算;征收農村宅基地的按所在地段耕地的安置補償標準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確定為:一、二級地段12000元,三、四級地段11000元,五級地段10000元。
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其安置補助費標準按所處地段耕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的一半計算;征收其他無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耕地狀況,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低于產值的16倍,最高不得高于25倍。依照前述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提高補償倍數,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產值的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村集體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從增加的補償費中解決;
(四)青苗補償費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產值的1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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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康安若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