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低記得要做這幾點2025,注意了,想要拿到更多的拆遷補償,簽訂補償協議就要掌握這幾點, 最近一段時間,雖然疫情肆虐,但是征地拆遷工作仍然未減,老百姓咨詢拆遷補償問題的頻率也沒有因疫情而減去,反而是越來越多,許多老百姓在各個
最近一段時間,雖然疫情肆虐,但是征地拆遷工作仍然未減,老百姓咨詢拆遷補償問題的頻率也沒有因疫情而減去,反而是越來越多,許多老百姓在各個平臺上咨詢拆遷律師說,房屋被征收后,補償問題一直沒有解決,補償太低了,協商了幾次,沒有成功,一直拖到到了現在。
有的則說拆遷補償協議早就簽訂了,但后來覺得補償不合理,想要找拆遷方重新簽訂補償協議。
這里想要告訴大家哈,如果協議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訂的,那么一般是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的,不可以反悔,也不能違約不履行,更不可能重新簽訂,所以大家在簽訂補償協議時要慎重。那么拆遷補償協議如何簽訂才能保障自己不吃虧,甚至是多拿拆遷補償呢?
凱諾律師認為,如果廣大被征收人遇到拆遷,那么,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牢牢記住以下幾點,這樣可能不會讓你在補償問題上吃虧。
一、首先是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用大白話翻譯過來就是說,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體土地和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主體原則上來說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既然征收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那么與我們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人自然也就應當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或者是其委托的相關部門。
注意相關部門委托的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需要有書面的授權委托書。
實踐中,倘若與我們簽訂補償協議的人并非法定主體或是其委托的部門,而是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甚至是拆遷公司,那么建議被征收人最好不要簽訂,不管他們說什么,不管說得有多好,都不要相信,避免吃甜言蜜語的虧。
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一定要具體且明確
甭管是什么協議,首先一定得是書面的,其次,書面協議內容一定要具體并且明確,尤其是對被征收人利益產生影響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詳細內容一定要明確在協議里,比如被征收房屋具體的情況,被征收土地的具體情況以及具體的補償方式、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的過渡方式、具體的過渡費、支付補償款期限、交付安置房期限、具體的違約責任及條件等等。
如果安置補償協議中沒有上面的內容,都是用空格形式代替的,或者說協議中只明確的過渡費、過渡方式等個別幾項,那么對于這樣的協議千萬千萬不要簽訂,簽訂這樣的協議風險會很大,一旦簽訂,倘若征收方拿回去亂寫或是未按照協商好的將補償落實在書面上,那到時被征收人哭都來不及。
所以大家一定要謹慎謹慎再謹慎,拿到手里的協議一定要仔仔細細、認認真真地看完,否則日后很容易發生沒必要的矛盾,最主要的是,一旦簽訂想要再維護權益就會變得難上加難。
三、不可輕信對方的口頭承諾,不可簽訂空白協議
有的征收方為了盡快讓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通常會口頭上答應被征收人提的條件,或是主動承諾給被征收人一些好處,比如在簽訂補償協議后,讓其先選擇安置房,或是多給一些拆遷獎勵費等。
有一些被征收人一聽到這些好處,就會克制不住自己簽訂補償協議,殊不知這其實是中了拆遷方的圈套,高興的人只會是拆遷方。
還有一些拆遷方則為了降低拆遷補償,通常會跟被拆遷人說,由于拆遷的人數較多,不可能上門挨家挨戶地讓你們簽訂補償協議,所以,為了節省時間,提高效率,就只能讓大家簽訂一份統一的協議,可以把具體的情況先空出來,等拿回去再按照每家每戶的情況填寫上去就行。
有的被征收人比較單純,比較善良,為了配合拆遷工作,就想也不想直接在這樣的空白協議上簽上字。但是大家可以回過頭來想一想,簽完字的空白協議,對方真的會如實按照每家每戶協商好的補償去填嗎?
實踐中,因簽訂空白協議而吃虧的人有多少,大家想過沒有,所以啊,如果拆遷方拿來了空白協議,為了避免自己拿不到補償,避免自己流離失所,一定不要簽訂。
倘若對方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您簽訂,那么也務必請他們將協商好補償標準等事項明明確確地寫在補償協議上再簽。
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一定要有違約責任這一項
違約責任也是拆遷協議中必不可少的一項內容,實踐中個別征收方在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便會出現不履行協議,違約、毀約的情況。
所以,拆遷補償協議拿到手之后,除了要看本文第二點中的提到的協議內容有沒有之外,還要看有沒有違約責任和違約條件等,如果沒有違約責任及具體的違約條件,那么被征收人就要注意了。
總之,還是那句話,能不能拿到合理的拆遷補償,或是多拿拆遷補償,以上四點一定要注意,必要時可咨詢專業律師。
1.拆遷補償的方式
拆遷補償的方式有兩種:既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產權調換可以實行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結算差價或不結算差價的就地安置或異地產權調換。
我們律師在接受被拆遷人委托時應提示委托人,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但是選擇權要受到以下兩種條件的限制:
一是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拆遷時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貨幣補償;
二是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只能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不能選擇貨幣補償。
2.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
由于被拆遷房屋有私有房屋與公有房屋之區別,故拆遷私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拆遷公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2)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遷宗教團體委托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的。
3.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要注意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訂立協議的主體。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質、建筑面積。
(3)補償安置方式。
(4)貨幣補償金額。
(5)搬遷期限。
(6)違約責任。
(7)爭議的處理。
(8)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還須注意如實行房屋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調換房屋的價值金額、面積、地點、層次和房屋交付時間等事項,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拆遷居住房屋以期房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根據建設情況約定過渡期,并遵守過渡期的約定。過渡期內,由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拆遷人還應支付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資源局制定。
一、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注意事項如下:
(一)主體不符不簽,主要有以下三點:
1、拆遷指揮部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沒有拆遷許可證或雖有許可證而無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3、拆遷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二)內容不確定慎簽
1、房屋回遷時間不定;
2、異地安置房屋交付時間和安置地點不明;
3、違約責任沒約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協議無效,則意味著沒有簽訂協議,因此只能按照原來的狀態,重新協商補償或者依法進行評估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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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舒菲妍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