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改造拆遷補償規定2025,文保建筑、街區面臨拆遷騰退,應當遵循這3大原則,近日,浙江省寧海古城拆遷的有關消息被南方周末等媒體關注。事實上,涉及文物保護建筑,歷史文化名村、名鎮、街區、名城等的拆遷、騰退項目始終都在開展中,在老百姓看來擁有
近日,浙江省寧海古城拆遷的有關消息被南方周末等媒體關注。事實上,涉及文物保護建筑,歷史文化名村、名鎮、街區、名城等的拆遷、騰退項目始終都在開展中,在老百姓看來擁有“x保碑”護體的文保建筑并沒有被關進保險箱,因項目建設需要而遭拆除的風險客觀上是一直存在的。那么,對這類特殊建筑、街區的拆遷騰退工作應當遵循怎樣的原則呢?被拆遷、騰退者的哪些權益應當得到切實充分的保障呢?
【要點一:文保建筑原則上不得拆除】
文保建筑不能拆,這是老百姓對文物保護工作要求的樸素認知,應當講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現實中的情形并沒有這樣簡單。
現行《文物保護法》第20條對不可移動文物能否拆除作了如下規定: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綜上大家不難看出,除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所涉建筑“完全不得拆除”外,其他級別的文保單位建筑與掛牌的不可移動文物是存在被依法拆除的可能性的。
但無論如何,立法上對“文保建筑不可拆除”開了較大的“口子”是一種務實、客觀的表現,大的原則仍然與老百姓的樸素認知一致,文保建筑本體原則上不應以任何名義被拆除。
退一步講,即便某個重大項目真的動了拆除文保建筑的心思,其依法也必須獲取省級以上政府部門的批準。而這個批準,在現實中幾乎是不可能獲取的。
基于此,實踐中真的將文保建筑夷為平地的,基本上都是違法強制拆除行為。文保建筑的相關權利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強制拆除行為的法律責任。
【要點二:文保建筑所涉街區的拆除應當謹慎】
一般而言,某一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控制范圍是有限的,僅限于圍繞著文物建筑本體這一圈幾十米的范圍內。在此范圍以外的可能分布的其他“老房子”未必會受到充分的保護,也可能因街區改造、環境整治等因素而面臨拆除。
日前,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中指出,既要保護單體建筑,也要保護街巷街區、城鎮格局,還要保護好歷史地段、自然景觀、人文環境和非物質文化遺產,著力解決城鄉建設中歷史文化遺產屢遭破壞、拆除等突出問題。
這就將應當著力保護的范疇從單體建筑擴展至了街巷街區、城鎮的格局風貌等更大的范圍。
即便是未掛牌登記的“老房子”,盡管暫不具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法律地位,對其進行拆除也是要謹慎的。
【要點三:文保區域內的拆遷騰退需重點注意這些問題】
無論是針對文保建筑本身還是混雜在其中不同歷史時期建造的房屋、附屬物,拆遷騰退都有可能發生。那么此時,以下幾方面問題是尤為需要引起重視的:
其一,有明確的法定程序,拆除、騰退都要有個“說法”。究竟是征收、文保騰退還是項目方主導的協議搬遷一定要明確,并且嚴格遵從相應的法定程序步驟,保障被拆遷、騰退者的合法權益。
越是打著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旗號推進的項目,越要依法推進,不可“唯結果論”。只有充分尊重的所涉居民的知情、參與、監督權利,工作才會順利向前推進。
其二,對改造等項目范圍內的無證自建房應有合理的認定、處置方案。將存有大量文物古建街區內的“新房子”都認定成違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本著“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的原則,依據其建造年代、規劃審批和產權登記情況等分類處置顯然更為合理。
其三,對只騰人,不拆房的項目,應著力解決群眾的居住安置問題。“補償低”是涉文保類拆遷騰退項目的一大特點,這里面有其特殊性所帶來的合理的部分,也有人為可改進的空間。
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經費上相對緊張,有時難以支付給被騰退人較為滿意的補償。但最低限度也要保障被騰退人的起碼居住生活條件不大幅降低,求得群眾配合支持的項目才能真正解決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的難題。
在律師最后要強調的是,文保騰退、拆遷的最終目的必須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文物古建及其所處的歷史文化街區,而不是打著保護利用的旗號大肆進行破壞。對動輒通過違法下達征收決定,撤銷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結論直至違法強制拆除文保建筑等行為,相關建筑的權利人絕不可坐以待斃,而是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有計劃和步驟地選擇向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報警要求警方立案偵查、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堅決制止此類不法行為,讓文物建筑的價值得以世代傳承。
法律分析:中國政府對拆遷和歷史文化保護有一系列的政策規定。其中,拆遷必須符合法律程序和規定,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也是重要的政策目標之一。政府在拆遷和歷史文化保護方面,強調了公共利益和公眾參與的原則。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建設用地,應當優先利用和發展城鎮用地,按照公共利益原則規劃合理布局,堅持節約用地,提高用地效益,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重要歷史文化城區的制度,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重要歷史文化城區的歷史風貌、文化遺產、重要文化景觀和環境,促進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重要歷史文化城區的可持續發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條 國家保護自然保護區、文化遺產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植物園、動物園、水產觀賞園、環境監測站、通信電視廣播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土地用途,禁止違法占用、征收或者侵占。
法律分析:
不可以,建設的房屋不能涉及到文物的保護和所屬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法律分析:一、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金額采用專家組現場評估的方法確定,作為普通房屋補償之外增加的部分。專家組從地市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的文物古建筑專家庫(含造價、建造、設計的有關專業人員)中隨機抽取組成。如被拆(征)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復議,并由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最終決定。
二、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標準可參照同類仿古建筑造價、文物年代、損毀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可由國家文物局制訂基本原則,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實施細則。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本文分析文物古建筑、特色民居等的拆遷補償問題,拆遷標準等內容。
我家的房屋是一極具特色的民居,2001年被列入舊城改造拆遷范圍,后經我們向文化部門反映,得到文化部門的重視,省、市文化部門都先后向當地市政府要求給予保護(均有正式的文件),2002年5月市政府特邀省內外專家對該民居進行了論證,也認為極有價值,并極力要求當地政府對民居給予就地保護,市文管委根據專家論證的結論和決定對該民居進行就地保護并適時公布為文保單位(也有正式的文件)。但拆遷人(實際是當地區政府)以影響拆遷安置為由,要求當地市政府對該民居異地遷建保護,此舉受到了省、市文化部門、論證專家和業主的極力反對,甚至省領導在專家的反映信函上也明確批示應給予就地保護,可是所有這些仍然無法阻止唯利是圖的拆遷人,他們通過不斷對市領導施加壓力,并向市建設局申請裁決遷建,市建設局迫于市領導的壓力作出了異地遷建的裁決,特色的民居即將毀于一旦。我的問題是:市建設局是否能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裁決遷建列為文物點的特色民居?
一、在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民居拆(征)遷工作中,存在的最大矛盾往往是補償標準。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沒有對文物古建筑拆(征)遷的補償作出具體規定,僅在第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則主要強調文物的保護,對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拆(征)遷補償沒有相應的條文。隨著公民對文物古建筑價值認知程度的提高,被拆(征)遷人有按照文物古建筑價值進行相應補償的訴求,但法律法規沒有對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拆(征)遷補償標準作出規定,此類拆(征)遷工作實際上是無法可依。例如:浙江省江山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大夫第,位于文化廣場一側,政府有關部門原計劃對該房屋征收,并對其進行修繕保護,合理利用。但因為被拆遷人要求征收時要考慮其文物價值,并作相應的補償,征遷工作拖了近十年無法完成。文物管理部門已為其編制了修繕方案,但由于產權問題一直得不到解決,無法對其實施修繕工程,古建筑損毀加劇,得不到合理利用。
二、《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為這類民居的拆(征)遷工作增加難度。《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有權人或持有人書面要求認定文物的,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決定并予以答復。在這條規定下,一些待拆(征)遷古建筑的所有權人可以要求政府部門先將其房屋認定為文物,然后以此為依據與拆遷管理部門討價還價,在古建筑拆遷補償標準存在真空的情況下,這無疑為拆(征)遷工作增加了不利的因素。
針對以上問題,建議修改文物保護法,增加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細則:
一、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金額采用專家組現場評估的方法確定,作為普通房屋補償之外增加的部分。專家組從地市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的文物古建筑專家庫(含造價、建造、設計的有關專業人員)中隨機抽取組成。如被拆(征)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復議,并由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最終決定。
二、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標準可參照同類仿古建筑造價、文物年代、損毀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可由國家文物局制訂基本原則,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根據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可以進行拆遷,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
法律依據:
1.《文物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在文物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遺存,應當依照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的規定加以保護。”
2.《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文物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遺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拆除或者遷移:(一)危及文物安全;(二)破壞文物環境;(三)影響文物價值。”
根據以上法律依據,如果您的房屋屬于文物保護范圍內,且符合以上規定,則可以進行拆遷或遷移。但在進行拆遷或遷移前,需要依照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申請并獲得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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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宋軒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