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025,民法典關于農民拆遷安置房的具體安置方案,民法典關于農民拆遷安置房的具體安置方案并未直接作出詳細規定,但相關法規和政策為農民拆遷安置提供了一定的指導和保障。以下是根據現有法律法規整理的關于農民拆遷安置房的具體內容
民法典關于農民拆遷安置房的具體安置方案并未直接作出詳細規定,但相關法規和政策為農民拆遷安置提供了一定的指導和保障。以下是根據現有法律法規整理的關于農民拆遷安置房的具體內容:
一、拆遷補償原則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征收房屋時應給予被征收人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及臨時安置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此外,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應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進一步給予被征收人補助和獎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條,若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轉讓、互換、出資或贈與,其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將一并處分。這一條款在拆遷安置過程中,確保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統一處理。
二、拆遷安置方案
在農村拆遷安置中,若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遷,通常安置房仍會保留集體土地宅基地的性質,這類安置房屬于小產權房。
在某些城市化進程較快的地區,農民可能已失去耕地,村莊演變為城中村。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住宅房仍屬集體土地性質,土地不予補償,房屋僅補償地面上建筑的重置價。拆遷后,農業人口可能會轉為城鎮人口,政府在拆遷安置時劃拔土地建房進行安置,此類房屋的性質與經濟適用房相似。
三、法律保障與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包括公告、聽取意見、組織聽證會等步驟,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在拆遷安置過程中,政府應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為農民拆遷安置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分析:1.定向拆遷安置房是享受土地劃撥、規定費用減免等有關的政策,2.若有因為重大市政工程的動遷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則按照有關的規定,被安置人是因此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那么房屋的產權就屬于其個人。3.是因為房產開發等的因素而被迫要動拆遷的,則動拆遷公司會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者為安置人代理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第一,明確增加了征收過程中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 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該規定與新的《土地管理法》一致,2020年1月1日實施的《土地管理法》相較于2004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也針對農村村民住宅做了專門規定。第二,新增居住權的規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三百七十一新規定了居住權,在此之前沒有關于居住權的相關規定。《民法典》將居住權規定為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無償設立,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或是遺囑設立居住權,居住權設立應當依法登記。第三,新增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續費的規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2、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埔江兩岸進行的世博動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3、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拆遷,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分析:
農村拆遷補償安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如記載與實際不符的,除已依法確認的違章建筑外,應以實際面積為準。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農村房屋拆遷安置政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農村房屋拆遷流程:1、暫停公示:由建設主管部門頒發一個文件,要求在拆遷范圍內暫停戶口遷移、房屋改建、加建、擴建的工程,這就是暫停公示,需要在有關的場合進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過一年;2、入戶調查評估:在確定拆遷范圍之后,拆遷人要辦一些有關的手續、文件,一般來說需要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兩個規劃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備了拆遷的前提和依據。在此之后就可以進行拆遷的工作了。拆遷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戶調查,即到現場一戶一戶的調查。通常入戶調查是幾個單位同時去,包括拆遷公司、評估公司、業主單位、拆遷人等。拆遷公司是進行人口、戶口調查;而評估公司是評估的現場勘查,按照評估規則進行拍照和記錄;3、內業計算:實際就是評估公司進行內業輸機和數據測算,根據外業調查的資料數據進行初步測算,算出一個大致的初步評估價格;4、制定拆遷實施方案:拆遷人需要通過評估機構的初步外業調查和內業計算,了解拆遷范圍內的補償費用大概是多少錢,編制拆遷投資預算方案。同時制定拆遷補償方案,是貨幣補償還是實物補償,貨幣補償需要耗資多少,補償資金的籌措方式等;5、申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拿著一系列前期入戶調查的材料,包括拆遷實施方案、規劃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請《拆遷許可證》;6、發布拆遷公告:就是聲明此次拆遷行為即將開始。一般發布拆遷公告的同時,要把《拆遷許可證》公開張貼出來,以說明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和時間安排;7、出一個正式的評估報告:這個時候的評估機構需要出具正式的評估報告,一般是每一個被拆遷人都出一份報告,正式報告需要評估機構正式簽字蓋章;8、送達拆遷評估報告:送達的方式有當面送達,也有郵遞的方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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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規定文件,拆遷安置補償原則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傅伊芮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