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關于拆遷補償的規定2025,延吉市拆遷補償標準,法律主觀:最新延吉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二十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
最新延吉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二十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三十條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房屋拆遷不得因建設項目的不同,對被拆遷人實行不同的補償安置標準。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被拆遷地段用于同類商品房建設的,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對原地段的同類商品房有優先購買權。第三十一條貨幣補償的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積、樓層、朝向、裝修、環境、配套設施等因素確定。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本市不同類別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公布前,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召開聽證會。第三十三條對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第三十四條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積不少于被拆遷房屋的原建筑面積,并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提供安置用房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第三十五條用于拆遷安置的房屋,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有關技術、質量標準。第三十六條被拆遷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拆遷:(一)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尚未解決的;(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第三十七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第三十八條拆遷人對生活特別困難,又無力自行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必須妥善安置。其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5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域內有其他住宅的,均合并計算)的,按45平方米進行補償或安置。生活特別困難戶的認定,以市人民政府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為主要依據。第三十九條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屬于直管房屋或者單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計算的購房款后,拆遷人按本條例規定對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第四十條拆遷住宅房屋除了對原房屋進行補償或安置外,拆遷人還應當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倉庫、菜窖補助費,越冬采暖補助費:(一)搬遷補助費:房屋是由被拆遷人自己使用的,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400元;房屋是由房屋承租人使用的,拆遷人向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400元。(二)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應當按原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6元/月的標準給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助到安置為止。如安置期限7層以下(含7層)房屋超過18個月、20層以下(含20層)房屋超過24個月、21層以上(含21層)房屋超過36個月時,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加倍補助臨時安置補助費。(三)越冬采暖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戶在過渡期限內需要過冬的,拆遷人應給被拆遷人每戶支付100元/月的越冬采暖補助費。采暖期限為每年十一月初至次年四月末。(四)倉庫補助費:1,500元/戶。(五)菜窖補助費:1,000元/戶。第四十一條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每提前一天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且在協議中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給予獎勵200元。第四十二條被拆遷人的電話、有線電視移機費和管道煤氣等費用由拆遷人按國家或有關部門現行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第四十三條被拆遷人在庭院內栽有果樹時,能結果的,按100元/棵給予補償;未能結果的,按50元/棵給予補償。第四十四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除了對原房屋進行補償或安置外,拆遷人還應當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綜合補助費。(一)搬遷補助費:房屋是由被拆遷人自己使用的,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2000元;房屋是由房屋承租人使用的,拆遷人向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2000元。(二)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應當按原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特類區50元/月、一類區40元/月、二類區30元/月、三類區20元/月,四、五類區10元/月的標準給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助到安置為止。如安置期限7層以下(含7層)房屋超過18個月、20層以下(含20層)房屋超過24個月、21層以上(含21層)房屋超過36個月時,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加倍補助臨時安置補助費。(三)綜合補助費: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被拆遷人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的,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支付綜合補助費;房屋承租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拆遷人向房屋承租人支付綜合補助費。1.拆遷前正在生產或營業的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特類區250元/平方米,一類區200元/平方米,二類區補償150元/平方米,三類區100元/平方米,四、五類區50元/平方米。2.拆遷前已停產或停業的非住宅房屋不予支付綜合補助費。第四十五條拆遷住宅房屋時,拆遷人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應支付被拆遷人重新購買房屋時原房屋建筑面積的交易手續費;拆遷非住宅房屋時,拆遷人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應支付被拆遷人重新購買房屋時原房屋建筑面積的交易手續費和契稅。
您提問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因此,在政府實施土地征收和拆遷補償安置的過程中,只要違背“給予被征收人公平補償”這一基本原則,即可視為違法,被征收人應該果斷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理補償。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二十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房屋拆遷不得因建設項目的不同,對被拆遷人實行不同的補償安置標準。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被拆遷地段用于同類商品房建設的,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對原地段的同類商品房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一條貨幣補償的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積、樓層、朝向、裝修、環境、配套設施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本市不同類別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公布前,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召開聽證會。
第三十三條對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第三十四條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積不少于被拆遷房屋的原建筑面積,并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提供安置用房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三十五條用于拆遷安置的房屋,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有關技術、質量標準。
第三十六條被拆遷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拆遷:
(一)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三十七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八條拆遷人對生活特別困難,又無力自行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必須妥善安置。其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5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域內有其他住宅的,均合并計算)的,按45平方米進行補償或安置。
生活特別困難戶的認定,以市人民政府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為主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屬于直管房屋或者單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計算的購房款后,拆遷人按本條例規定對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十條拆遷住宅房屋除了對原房屋進行補償或安置外,拆遷人還應當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倉庫、菜窖補助費,越冬采暖補助費:
(一)搬遷補助費:房屋是由被拆遷人自己使用的,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400元;房屋是由房屋承租人使用的,拆遷人向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400元。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應當按原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6元/月的標準給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助到安置為止。如安置期限7層以下(含7層)房屋超過18個月、20層以下(含20層)房屋超過24個月、21層以上(含21層)房屋超過36個月時,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加倍補助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越冬采暖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戶在過渡期限內需要過冬的,拆遷人應給被拆遷人每戶支付100元/月的越冬采暖補助費。采暖期限為每年十一月初至次年四月末。
(四)倉庫補助費:1,500元/戶。
(五)菜窖補助費:1,000元/戶。
第四十一條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每提前一天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且在協議中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給予獎勵200元。
第四十二條被拆遷人的電話、有線電視移機費和管道煤氣等費用由拆遷人按國家或有關部門現行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四十三條被拆遷人在庭院內栽有果樹時,能結果的,按100元/棵給予補償;未能結果的,按50元/棵給予補償。
第四十四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除了對原房屋進行補償或安置外,拆遷人還應當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綜合補助費。
(一)搬遷補助費:房屋是由被拆遷人自己使用的,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2000元;房屋是由房屋承租人使用的,拆遷人向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2000元。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應當按原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特類區50元/月、一類區40元/月、二類區30元/月、三類區20元/月,四、五類區10元/月的標準給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助到安置為止。如安置期限7層以下(含7層)房屋超過18個月、20層以下(含20層)房屋超過24個月、21層以上(含21層)房屋超過36個月時,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加倍補助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綜合補助費: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被拆遷人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的,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支付綜合補助費;房屋承租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拆遷人向房屋承租人支付綜合補助費。
1.拆遷前正在生產或營業的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特類區250元/平方米,一類區200元/平方米,二類區補償150元/平方米,三類區100元/平方米,四、五類區50元/平方米。
2.拆遷前已停產或停業的非住宅房屋不予支付綜合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拆遷住宅房屋時,拆遷人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應支付被拆遷人重新購買房屋時原房屋建筑面積的交易手續費;拆遷非住宅房屋時,拆遷人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應支付被拆遷人重新購買房屋時原房屋建筑面積的交易手續費和契稅。
一、吉林延邊征地拆遷賠償多少錢,標準明細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1、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2、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
1、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
2、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
3、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
4、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
5、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1、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2、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3、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二、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哪些?
條例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的范圍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電氣、空調移機、裝飾裝修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適當補助和獎勵。
另外,對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補償方案、簽約期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圍內實施的行為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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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觀:吉林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實施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協議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拆遷管理 第六條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專戶存款證明。 第八條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方式,拆遷時限,工程開工、竣工時間。 第九條拆遷方案應當包括: (一)被拆遷房屋狀況(房屋使用性質、使用年限、產權歸屬、面積、樓層、朝向、區位、結構形式等); (二)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概算; (三)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標準和地點; (四)臨時過渡方式及其具體措施。 第十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額度應當不少于被拆遷房屋總建筑面積乘以上一年同類地段、同類性質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拆遷人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可以折價計入。 第十一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二條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許可證》核準的拆遷范圍,不得超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范圍。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遷人應當及時將公告內容告知被拆遷人。 第十四條拆遷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也可以自行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應當熟知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拆遷政策,并具備房屋拆遷工作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十六條發布房屋拆遷公告時,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向拆遷人、被拆遷人提供兩個以上具有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任其選擇;拆遷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選擇。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選擇同一評估機構的,共同簽訂委托協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可以委托具有評估資格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原評估結果。評估結果超過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分別選擇評估機構的,拆遷人、被拆遷人分別與所選定的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協議,評估費用分別由委托方支付。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被拆遷人委托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兩個評估結果超出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拆遷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以及停止供應燃氣等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不得損壞、拆除被拆遷房屋的公用設施。 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統一繳回,并到有關部門注銷登記。屬于公有房屋的,房屋產權人應當將房屋租賃證統一收回并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在房屋拆遷中應當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后三十日內,向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實行統計報表制度,拆遷人應當定期填報房屋拆遷統計表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補償安置 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房屋拆遷不得因建設項目的不同,對被拆遷人實行不同的補償安置標準。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被拆遷地段用于同類商品房建設的,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對原地段的同類商品房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貨幣補償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積、樓層、朝向、裝修、環境、配套設施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六條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的制定原則和方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當地不同區位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 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制定前,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召開聽證會。 第二十七條對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注的,以產籍登記卡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積不少于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提供安置用房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九條用于拆遷安置的房屋,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有關技術、質量標準。 第三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發現拆遷安置用房布局、設施設計不合理等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監督修改。拆遷人不得擅自更改修改后的設計。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拆遷: (一)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三十二條拆遷被拆遷人購買或者建造的享有國家或者單位補貼的房屋,拆遷人按照有關各方的投資比例分別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遷人對生活特別困難,又無力自行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必須妥善安置。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屬于直管房屋或者單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計算的購房款后,拆遷人按本條例規定對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還應當給付采暖補助費;被拆遷人同意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向被拆遷人提供采暖條件的,不給付采暖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采暖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當地的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退還周轉房。 第三十七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除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還應當支付采暖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適當補償。 第三十九條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擅自轉讓拆遷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未按房地產評估規范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 第四十三條對房屋拆遷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處罰的,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給予處罰;仍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直接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房屋拆遷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濫用職權,非法干涉房屋拆遷活動,徇私舞弊的
法律分析: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于宅基地的產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各地的拆遷補償標準都是不一樣的。延慶也不例外,建議具體咨詢延慶當地拆遷部門以確定具體的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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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晨亮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