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老屋補償規定2025,真給拆遷得時候,宅基地收回法律依據,在拆遷過程中,宅基地的收回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第六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為鄉(鎮)村公共
在拆遷過程中,宅基地的收回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第六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以及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此外,對于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注銷其土地登記,并由集體收回土地。
拆遷中的宅基地收回
在拆遷時,如果宅基地屬于上述可收回的情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宅基地。這通常涉及到拆遷補償和安置問題,其中補償應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對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于其產權屬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應歸村民所有。
收回宅基地的程序
收回宅基地的程序應依法進行,包括事先通知相關人員、進行合法的公告、以及給予合理的補償等。在公告期限內,有關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或申訴。此外,如果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沒有其他宅基地,村集體應給予重新分配宅基地或提供其他適當的安置方式。
法律依據的重要性
在處理拆遷中的宅基地收回問題時,必須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這不僅是保護村民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確保拆遷工作順利進行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關鍵。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對不按照規定使用宅基地或已經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宅基地占有人,以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出現法定回收情形時,可以將其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由宅基地所有者予以收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農村拆遷宅基地的補償標準如下:第一,房屋補償費,該費用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第二,周轉補償費,該費用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第三,獎勵性補償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老屋拆了宅基地歸誰1、老屋拆了宅基地歸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無論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拆除,個人對宅基地均只具有使用權。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二、人死后宅基地歸誰農村的宅基地屬于村集體所有,按規定,宅基地不可以作為財產繼承,但是房屋是可以作為財產繼承的,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的兒女擁有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戶口已經遷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2、子女戶口遷出的,農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繼承,不論子女戶口是否在本村內。在房屋存續期限內,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至房屋消滅時止。3、原是農村居民,子女參加工作已為城鎮人口,在農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交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房屋還存在的,其房屋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宅基地允許房屋繼承人使用。
法律分析:宅基地拆遷應當補償住宅費用,具體的補償表標準以當地的規定為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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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宸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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