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房承租人拆遷補償規定2025,公房承租人的資格如何認定遇征地拆遷時補償方面有什么規定,法律分析:公房承租人的資格認定方法如下:1、承租人一直存在并且到房屋征收期間未做過變更也未搬離出房屋的,承租人很明確;2、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之前做過
法律分析:公房承租人的資格認定方法如下:1、承租人一直存在并且到房屋征收期間未做過變更也未搬離出房屋的,承租人很明確;2、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之前做過變更,經變更的這個人就不能認定為公房的承租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公房承租人的資格認定方法如下:
1、承租人一直存在并且到房屋征收期間未做過變更也未搬離出房屋的,承租人很明確;
2、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之前做過變更,經變更的這個人就不能認定為公房的承租人;
3、承租人去世或者外遷后沒有辦理承租人變更,認定房屋承租人的方式就是看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情況和繳納房租的狀況。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如何認定公房承租人的幾種情況:
第一種,承租人一直存在并且到房屋征收期間未做過變更也未搬離出房屋,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是非常明確的,所以是非常容易認定的。
第二種,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之前做過變更,針對這種情況,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給與房屋征收時的承租人,其實這并不一定,如果變更承租人是違反法律相關的規定變更的,那么經變更的這個人就不能認定為公房的承租人了。
第三種,承租人去世或者外遷后沒有辦理承租人變更。這種情況下認定房屋承租人的方式就是看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情況和繳納房租的狀況。
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后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政府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被拆遷人住房超過房改政策規定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于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并分別上繳或者返還。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一、公房租賃關系的終止
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權的,自房屋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權人與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賃關系自動終止。
二、承租人愿意購買公房的
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的,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購買,房屋所有權人應當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購房后公房承租人作為被征收人與區、縣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三、承租人不愿意購買公房的
公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與公房承租人協商達成書面一致意見,通過貨幣補償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達成書面協議的,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四、不愿購買公房,也未就安置補償達成一致的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且與房屋所有權人未協商一致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按照重置成新價款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房屋價值補償總額扣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款后的部分進行補償,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分別與房屋所有權人和公房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補償方案選擇房屋安置,取得的補償款與房屋安置的購房款之間的差額由公房承租人承擔。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公房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五、承租人已承租或購買其他公房的
經審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購買的其它公房已達標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產權人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不予補償;按照本市審核配租配售規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需騰退原承租公房的,對公房承租人不予補償。
法律分析:公房拆遷,承租人是可以拿到拆遷補償的,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是拆遷安置補償款。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具體是需要根據合同規定確定的,公房拆遷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補償款、安置房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二、【法律依據】: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釋義(一至十五條)》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釋義】本條是關于征收房屋的前提、條例適用范圍及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的規定。一、征收房屋的前提本條明確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只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這就明確了實施房屋征收的前提。該規定主要依據的是憲法和有關法律:一是《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二是《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三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二、適用范圍本條例只適用于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不適用于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征收是分別由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調整的。根據《憲法》和《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原拆遷條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的房屋拆遷活動,本條例適用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動,但不限于城市規劃區內。從法律上講,本條例應當只適用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但這并不意味著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有所忽視,而是要區分不同情況,既依法維護好其合法權益,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征收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從法律關系上講,給予補償的應當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而不應對承租人補償。但實踐中承租情況較復雜,承租人分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從目前全國情況看,城鎮居民住房自有率已經達到80%,拆遷中涉及的公房承租的比例不大。公房分為政府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政府直管公房由于所有權本就屬于政府,理應不屬于本條例適用范圍。但由于公房承租是歷史形成的,關系到承租人的基本生活生存條件,當其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時,必須切實維護好這部分人的合法權益。從實踐情況看,為了保障公房承租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各地采取了先房改再拆遷等多種措施,對公房承租人的權益予以保護,這樣做是合適的,是以人為本的??紤]到實踐中各地公房情況不同,形成的歷史原因不同,各地政府對承租人的保護政策也不同,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問題,難以在全國層面上做出統一規定,還是由各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關政策為宜。至于私房承租是私有房屋所有權人和承租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逗贤ā返诰攀臈l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國家征收導致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作為出租人的被征收人對租賃關系享有法定的單方解除權,可以直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自通知到達承租人時合同即解除。在因征收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下,對承租人如何進行補償,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綜合上述情況,本條例沒有對承租人的補償作出規定,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問題,各地可以自行制定辦法,對私房承租人的問題,則應依據相關的法律規范來解決。三、公平補償本條強調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的,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公平補償,一方面是指補償與被征收財產價值相當,體現了政府征收雖然有強制性,但是在補償上不應讓為公共利益作出貢獻的被征收人吃虧;另一方面是指對全體被征收人應當適用統一的標準,體現被征收人之間的公平。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看,對被征收財產補償的規定有合理補償、正當補償、公平補償、相當補償等。采用公平補償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有法國、瑞典、波蘭、新加坡、印度、菲律賓、巴西、我國臺灣地區等。公平補償是依賴相應的標準和規則而存在的。本條例從補償范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償程序、住房保障等各方面對被征收人的補償作出了具體規定,就是為了保障補償公平。只有通過公平補償,保護被征收群眾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的群眾居住條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才能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和房屋被征收群眾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有下列情況除外: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法律分析:
公房承租人的資格認定方法如下:
1、承租人一直存在并且到房屋征收期間未做過變更也未搬離出房屋的,承租人很明確;
2、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之前做過變更,經變更的這個人就不能認定為公房的承租人;
3、承租人去世或者外遷后沒有辦理承租人變更,認定房屋承租人的方式就是看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情況和繳納房租的狀況。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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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俞志瑞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