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廠房拆遷補償標準企業(yè)2025,鑫某公司、威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上訴二審改判詳細,改判要點:雖然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租賃協(xié)議中約定,鑫某公司在合同到期時必須無條件搬空所有設施財物,但該約定僅是對搬遷時房屋騰空義務的約定,并未涉及拆遷過程中
改判要點:雖然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租賃協(xié)議中約定,鑫某公司在合同到期時必須無條件搬空所有設施財物,但該約定僅是對搬遷時房屋騰空義務的約定,并未涉及拆遷過程中拆遷款項的分配問題,并不排除鑫某公司取得設備搬遷費的權利。因天某公司與鑫某公司實為同一家企業(yè),且天某公司在訴訟中明確表示由鑫某公司向威某公司主張設備搬遷費,加之鑫某公司轉租部分的次承租人只能基于合同相對性向鑫某公司主張拆遷利益,而無法直接向威某公司主張拆遷利益,因此,如果某某街道向威某公司支付的拆遷補償款中包含對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補償,則鑫某公司作為承租人有權獲得該補償,并負有在次承租人主張相應拆遷補償時直接與次承租人進行結算的義務。
鑫某公司因與威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陰市人民法院(2023)蘇0281民初5852號民事判決,向中院提起上訴。
鑫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或者發(fā)回重審;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威某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其公司有資格享受相應的征收補償利益。承租人作為房屋實際使用人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酌情享有拆遷中的經(jīng)營性損失補償。拆遷協(xié)議并非雙方協(xié)商的結果,協(xié)議中各個補償項目金額來源于拆遷部門委托的權威評估機構,設備搬遷損失補償款基于承租人的物品而產(chǎn)生,應當認定為對承租人的補償。評估表中的物品一旦搬遷就會發(fā)生損失,且其公司確實在2022年11月26日之前陸續(xù)完成了全部物品搬遷,必然產(chǎn)生搬遷費用。2.拆遷部門在2013年就公布了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了損失補償評估,征收補償法律關系已經(jīng)形成,不因之后租賃期限屆滿而消滅。本案雙方租賃關系穩(wěn)定存續(xù),因受拆遷影響才最終在最后一份租賃合同到期后未續(xù)約,不能因實際拆遷發(fā)生在租賃合同到期之后就認為承租人沒有搬遷損失。
威某公司辯稱,1.鑫某公司在2021年6月就將涉案廠房轉租給浩某公司,鑫某公司在拆遷之前已不在涉案廠房經(jīng)營,故鑫某公司沒有實際的搬遷損失。2.根據(jù)雙方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約定,租期屆滿搬遷是鑫某公司的義務,搬遷費用應也由鑫某公司自行承擔。3.拆遷發(fā)生在租賃期限屆滿及次承租人搬遷之后,是否拆遷與鑫某公司無實際關聯(lián)。4.威某公司與政府之間關于拆遷補償?shù)募s定僅與雙方有關,與鑫某公司無關。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鑫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威某公司支付搬遷損失補償款18665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威某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自2009年8月起,鑫某公司長期租賃威某公司位于江陰××鎮(zhèn)××路××號的廠房。2022年4月18日,威某公司(甲方)與鑫某公司(乙方)簽訂最后一份租賃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甲方將鎮(zhèn)澄路xxxx號廠區(qū)內4000平米車間、辦公樓、門衛(wèi)及空地租賃給乙方使用,租賃期限為半年,從2022年4月18日開始至2022年10月17日止,到期不再續(xù)租。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擅自租賃給第三方,未經(jīng)甲方同意的第三方租戶,甲方一概不認可,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都由乙方承擔。合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7日,到期時乙方必須無條件的搬空所有設施財物及垃圾,還原甲方原有的設施及場所。至2022年10月18日把大門鑰匙交還給甲方。如果到期未能收房,拖延一天則按原租金的一倍收取租金。以上協(xié)議內容為打印,在該協(xié)議尾部,另以手寫方式進行了添加,內容為“注:租期延長,按政府拆遷文件為準,乙方無條件配合!”。上述合同自動履行終止后,雙方未續(xù)簽合同。
2022年9月13日,江陰市某某辦事處(甲方、以下簡稱某某街道)與威某公司(乙方)簽訂拆遷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約定設備搬遷費為548710元[含天某公司(以下簡稱天某公司)名下設備搬遷費186650元],本協(xié)議簽訂后,乙方應于2022年11月10日前,將該企業(yè)及企業(yè)內租賃企業(yè)的所有設備、物資、辦公設施搬離待拆,該企業(yè)職工由乙方自行消化解決,所涉及的所有用工矛盾由乙方負責解決。原有建筑物由甲方負責拆除,但乙方應保持門窗完好。2022年11月26日,上述案涉廠房完成搬遷清場。本案審理過程中,鑫某公司未提供將部分廠房轉租給次承租人和租賃合同到期后實際產(chǎn)生設備搬遷費用的相關證據(jù)。
另查明,2013年,因威某公司位于江陰××鎮(zhèn)××路××號廠區(qū)地塊計劃拆遷,屬地政府部門委托評估機構對天某公司設備搬遷損失進行了評估,評估基準日為10月15日,機器設備搬遷損失清查評估表中載明評估值為186650元。2023年3月10日,天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說明他公司與鑫某公司是關聯(lián)企業(yè),即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因2013年10月份拆遷部門進行機器設備搬遷損失清查評估時是以他公司的名義進行登記,而與出租方威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是鑫某公司,因此,他公司同意由鑫某公司向出租方主張拆遷部門支付的搬遷損失補償款186650元,并且承諾他公司絕不重復向出租方主張該權利。本案審理過程中,威某公司認可天某公司與鑫某公司實為同一家企業(yè),2022年9月13日簽訂的拆遷協(xié)議中所涉其位于江陰××鎮(zhèn)××路××號廠區(qū)的設備搬遷費亦是在2013年屬地政府部門委托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值基礎上進行商定。
上述事實,有租賃協(xié)議、拆遷協(xié)議書、拆遷審計匯總表、搬遷損失清查評估表、照片等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予以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本案中,威某公司與鑫某公司之間訂立的租賃合同成立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上述租賃合同履行期間,鑫某公司認可自2021年6月起即將所承租的約2000平方米的廠房進行了轉租,威某公司在簽訂最后一份租賃合同時亦已知道承租人事實上已經(jīng)進行了轉租,但未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解除租賃合同或提出異議,并仍續(xù)簽了租賃合同,應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但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承租人剩余的租賃期限,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無論是承租人,還是次承租人,主張權利均不能超出威某公司與鑫某公司所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范圍。
某某街道對江陰××鎮(zhèn)××路××號房屋予以征收后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威某公司進行拆遷補償。雖然拆遷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設備搬遷費補償標準采用了依2013年承租人租賃案涉廠房時在場設備核定的數(shù)據(jù),而未按照拆遷時發(fā)生的設備搬遷費進行據(jù)實補償,但不能因此就認定是對承租人的補償。因為,相應設備搬遷費仍是基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權所產(chǎn)生的拆遷利益,上述補償方案也是拆遷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的結果,承租人鑫某公司并不是案涉拆遷補償?shù)膶ο螅幌碛幸罁?jù)征收補償法律關系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
對于威某公司是否應向鑫某公司轉移支付案涉廠房因拆遷取得的相應設備搬遷費,基于債的相對性,需根據(jù)雙方訂立的租賃合同來確定。在威某公司與鑫某公司訂立最后一份廠房租賃合同時,雙方已經(jīng)預見到案涉廠房可能會發(fā)生拆遷,故縮短租期約定為半年,但并未對出租人因拆遷取得設備搬遷補償費后再分配歸承租人作出特別約定,僅約定了租賃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無條件搬遷。雖然,該約定并不能排除承租人可以獲得因拆遷產(chǎn)生的設備搬遷費,且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發(fā)生在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內,但上述租賃合同確系自然履行終止,并未因拆遷導致租賃合同提前解除或轉場繼續(xù)履行而產(chǎn)生租賃合同約定之外的設備搬遷費用,出租人也未構成違約,故無論是發(fā)生全部轉租或是部分轉租,承租人或次承租人所產(chǎn)生的設備搬遷費,皆是因租賃合同到期后產(chǎn)生的搬離費用,該設備搬遷費用在租賃合同中已約定由承租人承擔,應當從約定。故案涉拆遷對承租人未造成設備搬遷損失。另,鑫某公司也未提供實際支出設備搬遷費用的相關證據(jù)。
綜上,鑫某公司基于公平原則和損失填平原則要求威某公司支付因拆遷取得的設備搬遷費18665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七百一十七條、第七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鑫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4034元,由鑫某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經(jīng)審理,中院對一審法院已查明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威某公司與鑫某公司簽訂的第一份租賃協(xié)議的期限為2009年10月18日至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期間,雙方簽訂了數(shù)份短期租賃協(xié)議,期限半年或一年不等。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鑫某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威某公司支付設備搬遷費186650元。
中院認為,據(jù)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房屋征收的補償對象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承租人不是被征收補償?shù)闹黧w,不能直接向負責征收行為的政府相關部門主張自己的補償權利,但并不能據(jù)此否認房屋承租人有獲得相關補償款的權利。從設備搬遷費的性質來看,該費用是對設備搬遷、安裝的費用,以及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予以的補償,補償對象一般應為設備所有權人,在設備所有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一致的情況下,該項費用應歸屬設備所有權人更為適宜。
本案中,威某公司與鑫某公司之間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雖然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租賃協(xié)議中約定,鑫某公司在合同到期時必須無條件搬空所有設施財物,但該約定僅是對搬遷時房屋騰空義務的約定,并未涉及拆遷過程中拆遷款項的分配問題,并不排除鑫某公司取得設備搬遷費的權利。因天某公司與鑫某公司實為同一家企業(yè),且天某公司在訴訟中明確表示由鑫某公司向威某公司主張設備搬遷費,加之鑫某公司轉租部分的次承租人只能基于合同相對性向鑫某公司主張拆遷利益,而無法直接向威某公司主張拆遷利益,因此,如果某某街道向威某公司支付的拆遷補償款中包含對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補償,則鑫某公司作為承租人有權獲得該補償,并負有在次承租人主張相應拆遷補償時直接與次承租人進行結算的義務。
威某公司與某某街道于2022年9月13日簽訂拆遷協(xié)議書時,雙方達成的補償金額中設備搬遷費為548710元,其中包括天某公司名下設備搬遷費186650元,該186650元費用標準直接采用屬地政府部門計劃拆遷時委托評估機構對天某公司設備搬遷損失進行評估的數(shù)據(jù)。評估基準日為2013年10月15日,拆遷協(xié)議書簽訂時間為2022年9月13日,雖然簽訂拆遷協(xié)議書時實際留存在涉案廠房內的設備發(fā)生了部分變化,且存在鑫某公司將部分廠房轉租的情形,但該時間點鑫某公司與威某公司的租賃協(xié)議并未終止,天某公司及鑫某公司的次承租人尚有設備在涉案廠房運行,且某某街道已另行給予威某公司設備搬遷費362060元,故應當認定該186650元是某某街道基于鑫某公司仍在承租涉案廠房的事實,簡單采用之前評估的標準,對鑫某公司承租廠房內設備搬遷造成的損失給予的補償,并非是對威某公司的補償。鑫某公司在本案中雖未提供實際支出設備搬遷費用的相關證據(jù),但不能據(jù)此否認相關設備在拆遷協(xié)議簽訂后進行搬遷的事實,鑫某公司有權主張相應設備搬遷費。
此外,結合雙方在第一份協(xié)議到期后又簽訂數(shù)份短期租賃協(xié)議,以及最后一份租賃協(xié)議中關于“租期延長,按政府拆遷文件為準,乙方無條件配合”的明確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在拆遷前均有維持長期穩(wěn)定租賃關系的意愿,之所以計劃拆遷之后多次簽訂短期租賃協(xié)議,也是為了最終的實際拆遷做準備。且拆遷協(xié)議書簽訂時間點在雙方租賃協(xié)議存續(xù)期間,拆遷事由的發(fā)生使得雙方無法再續(xù)簽租賃合同,實際設備所有人需要對機器設備整體搬遷、另租房屋和場地,勢必產(chǎn)生相關的各項損失。
綜上所述,鑫某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中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陰市人民法院(2023)蘇0281民初5852號民事判決;
二、威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鑫某公司支付設備搬遷費186650元。
如果威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03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034元,均由威某公司負擔。上述費用均由鑫某公司預交,威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內直接給付鑫某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二審案號:(2024)蘇02民終382號
《改判研究》主編:韋濤(律師)、陳英(律師助理)整理
法律分析:租賃合同糾紛判決書是法院對于合同糾紛審理之后一種的判決結果,當事人應當按照判決書的結果承擔責任,如果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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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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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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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法律分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與不動產(chǎn)發(fā)生牽連,但因訴爭法律關系發(fā)生的依據(jù)是當事人間存在的合同,其性質仍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并非不動產(chǎn)物權糾紛。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案例)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字第00936號原告某某,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委托代理人某某,系昌圖縣維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委托代理人某某,系昌圖縣148法律服務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某某(系被告父親),男,1962年10月20日生,漢族,無職業(yè)。原告某某訴被告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褚亞興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被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某某訴稱:2014年5月原告將自己所有的門店出租給被告,租期為一年,合同到期后,被告既未續(xù)簽合同,也未繳納租金。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現(xiàn)要求被告立即騰退租用的房屋,給付從2015年5月8日至騰退房屋日為止的租房費2000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被告某某未做書面答辯,庭審中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原、被告的租賃合同不是一年而是五年,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1、商業(yè)門店房屋租賃合同一份,欲證明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租賃期為一年,租金為每年80000元的事實。該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未能對租賃期限為五年提供充分證據(jù)加以證明,故對原告的證明目的予以確認。被告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1、房屋轉租協(xié)議一份,欲證明被告自2013年3月21日承租原告房屋的事實。該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原告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沒有原告的簽字,不能確認原、被告形成租賃關系的事實。但同時承認該房屋于2013年3月出租給某某朋友的事實。故對被告通過轉租形式于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5月9日承租原告房屋的事實予以確認。2、省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預算書、授權委托書、某某身份證復印件(系該裝修公司員工)各一份,欲證明2013年3月28日到2013年5月28日被告租住原告房屋裝修費397800元的事實。該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3、某某證人證言一份,欲證明被告裝修花費397800元的事實。該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4、某某證人證言一份(內容如下:原、被告都是朋友關系,被告要租房子,我就帶被告去原告哪里了,當初說一年租金8萬元,被告說想多簽幾年,原告說一年一簽吧,當初說有我在,這事不能差),欲證明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時約定租賃五年,一年一簽的事實。該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5、某某證人證言一份(內容如下:2013年5月份租房子的時候去原告的門店,開始的時候我們說5年,說一年一簽,原告說有信仰的人,不能因為這個差事,今年簽合同的時候,我給我弟弟送房費,去原告家里簽合同去了,我弟弟說不用了,房租漲價了,漲到15萬元),欲證明原、被告租賃期限為五年,一年一簽,被告因房租漲價沒有續(xù)簽合同的事實。該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6、音頻資料一份,欲證明2015年5月3日晚上7點30分,原告、原告丈夫、被告、被告父親,原告將房租漲到15萬元,原、被告沒有達成協(xié)議的事實。該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原告無異議。予以確認。依據(jù)上述證據(jù)及結合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確認本案的事實為:2014年5月7日,經(jīng)原、被告協(xié)商,原告將位于昌圖鎮(zhèn)站前街原水利打井隊樓,現(xiàn)千福賓館南側一、二層門店出租給被告經(jīng)營。該合同到期后,雙方于2014年5月14日續(xù)簽了商業(yè)門面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出租期限為一年,自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止,年租金為8萬元整。同時約定合同到期后,如被告續(xù)租,下一年房租隨行就市,租賃期滿原告有權收回出租房屋。租賃方應如期交還,租賃方要求續(xù)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兩個月通知出租方,經(jīng)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后雙方因租金事宜未達成協(xié)議,致使雙方未能達成續(xù)租協(xié)議。本院認為,原告某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與被告簽訂的房租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現(xiàn)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現(xiàn)雙方因房屋租金未達成續(xù)簽協(xié)議,原告要求收回房屋的要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應將該房屋交付給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逾期占用房屋房租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一款(七)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將占用原告的一、二層門店交還原告。二、被告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某某逾期占用房屋房費19710.00元(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7元,由被告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年月日書記員【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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