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規定違規宅基地拆遷補償2025,物權法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法律主觀:《 物權法 》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 宅基地使用權 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
《 物權法 》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 宅基地使用權 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 注銷登記 。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征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筑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二、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 (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法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至三百六十五條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法律分析: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使用權屬于村內房屋所有權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如何繼承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不屬于當事人遺留的合法財產故不能成為遺產。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二、農村的宅基地申請條件是什么農村的宅基地申請條件如下: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實需要分戶,而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3、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征: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4、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并對宅基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范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之間可以流轉宅基地,但是宅基地不可以單獨轉讓、買賣、出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物權法上的宅基地使用權包括以下要點:一、宅基地歸集體所有這是宅基地使用權能夠成為用益物權的前提。根據憲法第十條的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一樣,屬于集體所有。因此,農民使用宅基地是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二、宅基地的用途是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土地的利用必須符合國家對土地的用途管制。我國人多地少,只有最嚴格地管制土地用途,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保護耕地,才能有效地保護資源,實現優化配置。所以農民取得宅基地,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不得超量多占,也不得違反有關規劃,改變土地用途。三、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是農民的安身之本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樣,由作為集體成員的農民無償取得,無償使用。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于集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尚未覆蓋廣大農村的現實下,土地承包經營權解決了農民的基本衣食來源,宅基地使用權解決了農民的基本居住問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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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蘇君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