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公正規定2025,拆遷補償顯失公平有時間規定嗎,拆遷補償顯失公平是否有時間規定,主要取決于相關法律程序和具體案情。以下是對這一問題的詳細分析:一、拆遷補償訴訟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
拆遷補償顯失公平是否有時間規定,主要取決于相關法律程序和具體案情。以下是對這一問題的詳細分析:
一、拆遷補償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意味著,如果拆遷補償被認為顯失公平,相關方需在此期限內提起訴訟。
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案件,如拆遷補償涉及房屋等不動產,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同樣不予受理。這為拆遷補償顯失公平案件設定了最長訴訟時效。
二、拆遷補償程序與時間點
在拆遷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會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對房屋權屬、區位、用途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結果。這是拆遷補償的起始階段,也是確定補償是否公平的關鍵環節。
拆遷凍結期限與拆遷許可證的取得情況密切相關。根據相關規定,拆遷凍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特定條件下可延長,但最長不超過三年。在此期間,拆遷補償的協商和確定工作會進行。如果補償顯失公平,相關方應在此階段提出異議。
綜上所述,拆遷補償顯失公平的時間規定主要涉及訴訟時效和拆遷過程中的關鍵時間點。相關方應在法定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并密切關注拆遷過程中的各個環節,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妥善保障。
拆遷補償的合理性應考慮程序、條件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房屋市場價格。農村拆遷補償與戶口無關,只有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才能獲得補償。根據法律規定,被征收房屋應給予公平補償,不低于市場價格,以保證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不降低。
法律分析
一、怎么判斷拆遷補償合理不合理?
判斷補償決定是否合理公平應注意補償決定作出的程序和條件、補償決定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征收補償應以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國土部門房屋測繪數據為基礎確定,同時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二、農村拆遷房屋補償按戶口分配嗎
拆遷與戶口是無關的。
(一)在當事人是指拆、遷(房屋)補償的前提下,當事人沒有房產的,是不能享受該待遇的:
(二)該項與當事人的戶口所在地是無關的,只有當事人的房屋產權登記證上登記的是本人的名字的前提下,房屋拆、遷的后,當事人才能獲得相應的補償(房屋的所有權,以房產證上登記的為準);
(三)但是房產所在地的宅基地被征用時,當事人戶口在當地的村(居)委會登記在冊,并且屬于農業戶口的,是可以享受相應的補償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相關內容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三、拆遷法對拆遷補償的規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內容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結語
合理公平的拆遷補償判斷需考慮程序、條件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補償應以宅基地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為基礎,且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價格。農村拆遷補償與戶口無關,僅與房屋產權登記相關。當事人無房產、非產權登記者不享受補償。宅基地被征用時,屬農業戶口可享受補償。根據《民法典》和《戶口登記條例》規定,不動產登記確保權益生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要求公平補償,不低于市場價,考慮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價格,保障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不降低。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家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拆遷的補償標準一般會在征收公告中進行公示,至于每戶的分戶報告,是應當公示的,但是拆遷方一般不會公示,但是你可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其公開,拆遷許可證也是需要公示的,這屬于征收的合法性問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可以向國家有關自然資源督察機關反映拆遷違法情況: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和派駐地方的家自然資源督察局省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2.第一時間委托律師介入處理,越早越好。拆遷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在沒有征地公告和拆遷項目信息的情況下,如果遇到不合理的拆遷補償,一定堅持走法律途徑維權。拆遷是要有正式的公告、聽證等正規程序的,如果拆遷程序不合法或者拆遷補償不合理的話,建議積極與政府協商,協商不成的話要考慮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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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褚軒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