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和普通合伙企業的區別,有限合伙企業和普通合伙企業的區別,法律分析: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對合伙組織的債務,有限合伙人僅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而普通合伙人則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同時普通合伙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對合伙組織的債務,有限合伙人僅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而普通合伙人則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同時普通合伙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而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具體如下:1、承擔責任形式不同:(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2、合伙人數不同:(1)合伙企業應由2個以上的合伙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伙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資設立;(2)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3、出資方式要求不同:(1)合伙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使用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2)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此外,首次設立時,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百分之三十;4、注冊資金的要求不同:(1)合伙企業注冊資金沒有要求;(2)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5、合伙事務的執行(公司的組織機構)不同:(1)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2)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6、合伙人同合伙企業之間的交易(董事高管對公司的義務)不同:(1)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7、財產份額出質不同:(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8、企業稅收繳納要求不同:(1)合伙企業企業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合伙人就個人從合伙企業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2)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就企業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還需要就個人從公司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9、利潤分配不同:(1)原則上,利潤分配方式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分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2)原則上,利潤分配方式按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是約定不以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10、出資轉讓、優先購買權不同:(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11、企業行為依據不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1、設立要求不同:(1)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伙人;(2)由1到50個股東出資設立,不能以勞務出資;2、風險承擔不同:(1)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2)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3、治理結構不同:(1)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權利。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2)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會、董事會是權力機構。4、份額或股權轉讓不同:(1)對外轉讓,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協議約定除外),對內互相轉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2)章程有規定按照規定,沒有規定,其他股東過半同意,可進行轉讓,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對內互相轉讓,自由轉讓;5、新增合伙人或股東不同:(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2)股東會全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同意即可增資,引入新股東;6、利潤分配不同:(1)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同股同權,按照占有股權的比例相應分配利潤,承擔風險,更強調資本的聯合。7、稅務承擔不同:(1)先分后稅,對合伙企業本身不征稅,只對合伙人征稅。合伙人是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繳納企業所得稅。(2)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自然人的股東分紅,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伙協議;(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限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區別:1、設立要求不同:(1)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伙人;(2)由1到50個股東出資設立,不能以勞務出資;2、風險承擔不同:(1)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2)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3、治理結構不同:(1)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權利。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2)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會、董事會是權力機構。4、份額或股權轉讓不同:(1)對外轉讓,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協議約定除外),對內互相轉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2)章程有規定按照規定,沒有規定,其他股東過半同意,可進行轉讓,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對內互相轉讓,自由轉讓;5、新增合伙人或股東不同:(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2)股東會全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同意即可增資,引入新股東;6、利潤分配不同:(1)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同股同權,按照占有股權的比例相應分配利潤,承擔風險,更強調資本的聯合。7、稅務承擔不同:(1)先分后稅,對合伙企業本身不征稅,只對合伙人征稅。合伙人是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繳納企業所得稅。(2)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自然人的股東分紅,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伙協議;(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區別主要是:(1)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而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當然,根據合伙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委托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而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中的事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伙協議;(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七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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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賀黛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