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拆后還能維權嗎?,司法強拆后還能維權嗎,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被司法強拆后,房屋已經被拆除的,對司法強拆不服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被司法強拆后,房屋已經被拆除的,對司法強拆不服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強制拆遷的主體
1、強制拆遷的授權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按此規定,強制拆遷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機關和組織沒有強制拆遷的權力。
特別注意:人民法院只是授權主體,并不是實施強制拆遷的主體,法院也無權執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直接規定為“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拆除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強制拆除權均屬于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職權,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責成規劃、土地、建設、城管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執行。
3、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強制拆除的優勢
(1)其一基層法院人員少、任務重是當前一個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執行機構更是壓力巨大,其二法院可謂是拆遷戶維權的最后一道屏障了,如果也淪為強制拆遷的執行部門,那我們權益就徹底淪陷了,所以規定強制拆遷的主體為行政部門是法律的需要。
(2)在我國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力量是法院不能相比的。制止和拆除違建本身即是土地、規劃、城管等部門的份內職責。
(3)拆除違法建筑涉及當事人的重大人身和財產權益,是重大嚴肅的執法活動。一要合法慎重,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前,行政機關應確保執法行為合法,實體上程序上均應符合法律的規定;二要周密部署,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實施。
一、司法強拆后還能維權嗎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被司法強拆后,房屋已經被拆除的,對司法強拆不服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強制拆遷的主體
1、強制拆遷的授權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按此規定,強制拆遷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機關和組織沒有強制拆遷的權力。
特別注意:人民法院只是授權主體,并不是實施強制拆遷的主體,法院也無權執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直接規定為“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拆除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強制拆除權均屬于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職權,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責成規劃、土地、建設、城管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執行。
3、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強制拆除的優勢
(1)其一基層法院人員少、任務重是當前一個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執行機構更是壓力巨大,其二法院可謂是拆遷戶維權的最后一道屏障了,如果也淪為強制拆遷的執行部門,那我們權益就徹底淪陷了,所以規定強制拆遷的主體為行政部門是法律的需要。
(2)在我國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力量是法院不能相比的。制止和拆除違建本身即是土地、規劃、城管等部門的份內職責。
(3)拆除違法建筑涉及當事人的重大人身和財產權益,是重大嚴肅的執法活動。一要合法慎重,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前,行政機關應確保執法行為合法,實體上程序上均應符合法律的規定;二要周密部署,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實施。
房屋遭受到司法強拆的,如果司法強拆違反法律規定的,被拆遷人是可以合法維權的,被拆遷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和申請國家賠償維護自己的利益,維權的過程是建議委托律師。
一、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一、司法強拆的前提是什么1、司法強拆的前提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上述情況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二、司法強制拆遷流程是什么司法強制拆遷流程如下:1、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2、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3、到場強制拆除被執行人的房屋。
被強拆之后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賠償數額以損失為基礎。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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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金瑤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