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公證需要哪些材料,事實收養公證需要哪些材料,法律解析:1、要辦好收養公證,首先收養要符合法律規定。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2、收養公證在當事人住所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收養公證由當事人住
法律解析:
1、要辦好收養公證,首先收養要符合法律規定。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2、收養公證在當事人住所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收養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機關管轄。實踐中當事人往往不在一個公證處的管轄區,可以本著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到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公證機關辦理。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如果被收養人是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征得本人的同意。3、辦理收養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提供以下證明材料。(l)當事人的身份證明。(2)收養人的職業、經濟收入的證明。(3)收養人和送養人家庭成員的狀況證明。(4)收養人身體狀況證明。(5)收養協議。(6)其它公證機關要求提供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法律分析:事實收養可以辦理公證。根據法律規定,凡當事人能夠證實雙方確實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稱,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且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已消除的,可以為當事人辦理收養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收養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該收養人婚后無子女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證明;縣以上醫院出具的關于收養人身體檢査證明以及不育或絕育的證明等。送養人應提供有關醫院出具的被收養嬰兒的出生證、自己有兩個以上子女的證明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果委托別人代理的,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托、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鑒的,不得委托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派代表到公證處。代表人應當提出有代表權的證件。
公證處依法是可以辦理收養公證的。
1.收養關系可以公證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2.公證處不受理收養公證的原因分析
所以,收養關系是可以公證的,但辦理收養關系公證,收養關系必須符合民法典有關能夠成立收養關系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的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所以,如果屬于違法抱養等情形,被收養人和收養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是不能成立有效的收養關系,也不能辦理公證。
法律分析:辦了收養公證可以辦理戶口。公民合法收養的棄嬰,或者從社會福利機構領養的棄嬰,收養人憑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辦理被收養人的戶口落戶或遷移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十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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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祁濤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