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拆遷補償不合理,應該如何處理?,如果拆遷補償不合理,應該如何處理,拆遷補償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
拆遷補償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問: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內容有哪些?答: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內容有以下這些:(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拆遷補償不合理怎么辦
可以按照下面的途徑維權:1、一般情況下,如果對征地補償不滿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協調。2、如果協調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裁決。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資料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公路拆遷補償不合理怎么辦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補償標準根據要根據具體拆遷項目實施意見和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狀況而定,同時也要結合房子、土地的不同情況。對于拆遷補償不滿足的話需要通過正規的途徑和方式來解決,不要武力對抗,這樣對雙方都沒有好處。
拆遷補償不合理找律師有用嗎
律師并不能將所有不滿意的事情變成滿意,因為每個人對滿意的界定不同。拆遷律師只能做到在補償不合理不合法的時候爭取到合理合法的補償,也就是在法律框架內的利益最大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賓館拆遷補償不合理如何維權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補償費不合理可以拒絕拆遷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地鐵拆遷房屋的,如果拆遷補償不合理的,被拆遷人是可以拒絕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未簽協議就不能拆遷,法律也沒有規定,可以進行強制拆除。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家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安置補償糾紛如何處理?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房屋及土地被征收后,開發商將本來用于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又賣給第三人,此時,糾紛怎么處理?當購房者與住宅房被拆遷人的權利發生沖突時,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一)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產權調換補償安置協議,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積等進行具體約定后,拆遷人將同一房屋出售給購房人的,由于拆遷協議對標的房屋的安置時間上先于房屋對房屋的出售,被拆遷人就明確具體的標的房屋享有的權利是原房屋所有權的延續,因此應優先保護被拆遷人對安置房屋的權利。
(二)出賣人將標的房屋出售后,又就該房屋與被拆遷人簽訂安置協議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房屋買賣合同已經登記,由于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且買賣合同成立在前,應保護購房者的權利。
2、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未登記,應分別情況處理:一是被拆遷人已入住的,由于入住的行為表明拆遷人已經履行拆遷協議的房屋交付義務,被拆遷人已接受交付并對房屋為占有使用,應優先保護已入住的被拆遷人;二是購房者已入住的,同理應優先保護購房者;三是均未入住的,應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時間順序,優先保護合同成立在先的權利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分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產權調換補償安置協議,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積等進行具體約定后,拆遷人將同一房屋出售給購房人的,由于拆遷協議對標的房屋的安置時間上先于房屋買賣合同對房屋的出售,被拆遷人就明確具體的標的房屋享有的權利是原房屋所有權的延續,因此應優先保護被拆遷人對安置房屋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產權調換補償安置協議,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積等進行具體約定后,拆遷人將同一房屋出售給購房人的,由于拆遷協議對標的房屋的安置時間上先于房屋買賣合同對房屋的出售,被拆遷人就明確具體的標的房屋享有的權利是原房屋所有權的延續,因此應優先保護被拆遷人對安置房屋的權利。
一、公有住房拆遷有什么政策
(一)公房拆遷協議由承租人簽
房屋遇到拆遷時,有權利和拆遷人談判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被拆遷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首要條件。一般來說,房屋歸誰所有,誰就有權利對涉及自己財產權利的行為進行處置。因此,對于產權房來說,一旦房屋遇拆遷,有權利和拆遷人進行談判并簽訂補償協議的就是產權人。被拆遷的房屋屬于公有租賃房屋時,誰享有和拆遷人談判簽約的權利呢?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拆遷公有租賃房屋的,拆遷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房屋內的其他居住人,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但無權
(二)空掛戶一般不享有權益
公有房屋承租是社會歷史遺留的產物,也是社會福利性質的房屋安置方式。承租人租賃房屋后,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和承租人一樣享有該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拆遷人給予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這里提到了同住人的概念,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中,明確該《細則》中的同住人是指以下人員:
1、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
2、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時在該房屋處已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
3、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處有無住房條件的限制。
二、企業拆遷法定流程怎么走
根據相關規定,企業拆遷的法定流程具體如下:1、到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2、通過審查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布拆遷公告。3、拆遷人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4、被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了解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和搬遷過渡方式等事項。5、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需要明確約定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另外,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三、拆遷安置人的認定標準
拆遷安置的對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實際使用人。使用人有權要求拆遷人給予安置,拆遷人對使用人進行拆遷安置是拆遷人的法定義務。拆遷安置一般通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以協議的方式進行,就安置的方式、地點、標準等達成協議,規定于拆遷協議中。
但是如果雙方不能就安置事宜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一旦主管部門作出裁決,就成為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安置可以一次性解決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遷人通過周轉房(或者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先行臨時過渡,緩解解決安置用房。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這樣拆遷安置就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種是過渡性安置。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安置對象沒有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具體,只要是被拆除房屋的使有權人都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得以確認和安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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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呂軒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