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誰負責?,醫療事故誰負責,若診所中出現醫療事故的,則應當由該醫療機構(診所)進行負責。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且具體的賠償責任等民事賠償,由
若診所中出現醫療事故的,則應當由該醫療機構(診所)進行負責。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且具體的賠償責任等民事賠償,由雙方協議確認,協議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提起訴訟。
一、短暫性截癱在復診后能和外傷醫院打官司嗎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賠償責任;醫務人員未盡到在診療活動中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賠償責任。
二、民法典對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對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如下:
1、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直接認定醫院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直接認定醫院賠償責任的情形有:
1、醫療機構不能舉證;
2、醫療機構不履行告知重要醫療風險的義務;
3、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非法行醫;
4、提供不合格的藥品或醫療器械;
5、醫療過錯非常明顯。
根據相關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一、醫療事故責任怎么認定1、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標準具體如下:(1)完全責任,對醫療事故需要承擔100%的責任;(2)主要責任,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60%至90%的責任;(3)次要責任,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20%至40%的責任;(4)輕微責任,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2、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二、醫療事故爭議處理辦法有哪些醫療事故爭議處理辦法有以下:1、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應提出書面申請;2、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3、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法律分析: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
醫療事故醫院應承擔相關的責任。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每當發生了醫療事故后,都會有醫療事故責任程度劃分的問題存在,那么就需要醫療事故鑒定機構,醫療事故鑒定的任務是綜合分析醫療過失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一、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實踐中還存在同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醫療事故鑒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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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涵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