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征地補償,如何申請征地補償,如何申請征地補償申請人:請求事項:請求對某某市某某區某某鎮某某村被征用的1155.049畝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進行協調提高。事實與理由:2006年1月20日,某某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與某某村村民委員會簽訂
如何申請征地補償
申請人:
請求事項:
請求對某某市某某區某某鎮某某村被征用的1155.049畝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進行協調提高。
事實與理由:
2006年1月20日,某某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與某某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及《征地補償安置補充協議》,約定將我村1155.049畝集體農用地征為國有,適用某某市政府2004年4月15日印發的《某某市區征用土地補償費用標準暫行規定》對征占土地實施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為每畝6.5萬元,青苗補償費每畝3000元。申請人認為,征地補償標準過低且沒有征求村民意見,不能滿足失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理由如下:
一、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及《征地補償安置補充協議》時是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簽訂的,在協議上簽字的是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的成員,對于征收數目如此巨大的集體土地、直接關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征地前未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不聽取廣大村民的意見,瞞天過海,因此簽訂該協議并私訂補償標準的行為嚴重違法。
二、《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中所涉1155.049畝土地截止目前,經某某市人民政府報某某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某某村集體土地僅300多畝,涉三個批次即《某某省人民政府關于某某市2005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某某省人民政府關于某某市2006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某某省人民政府關于某某市2006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時隔四年之后,在《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中約定征收的土地絕大多數至今未取得征地批文的情況下,仍然按照原來的補償標準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其不合理性和違法性顯而易見。
三、某某市政府依據自己制訂的“寧政[2004]文72號”對其征收某某村土地進行補償未考慮社會實際情況,脫離實際、有失公平。某某村被征的1155.049畝土地是全村近三千村民賴以生存的保障,人多地少應是某某市政府熟知的事實。自土地承包經營至今大多數農戶已從剛承包經營時的三口之家增至四口、五口之家甚至更多,但土地從未增長過,也就是說,原來養活三口之家的土地現在要養活四五口人之多;以征地補償每畝6.5萬元計算,一個四口之家得到的補償平均大概在9萬元左右,合每人得到2.25萬元補償費。試想,如果一個人沒有別的生活來源,此生的生活保障就是2.25萬元,按現在的社會生活水平,能生活多長時間?按這樣的標準補償違背了《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脫離了社會實際生活水平,有失公平。
四、申請人等至今未得到征地補償安置。自2006年1月20日至今,政府曾于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三次出動2000多人的警力,還有社會閑散人員用推土機填埋毀壞農作物和蔬菜。在最近的2009年12月24日的行動中,還打傷了前往阻止的村民,并有十幾位村民被以防害公務罪刑事拘留。
《國務院關于深化嚴格改革土地管理的決定》:“(十五)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管。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二、規范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十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市、縣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在本案中申請人等至今未簽訂土地補償協議,未得到征地補償安置、未領取土地補償費等,即強占申請人的承包經營的土地。申請人認為,正是由于政府的征地補償標準太低、嚴重不合理,不能維持原有生計和生活水平,失地后生活得不到保障,才不得已采取自己都認為愚蠢和無力的維權自救行為來對抗政府的強權與暴力。
綜上,申請人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之規定,申請對補償標準進行協調提高,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利。
此致
申請人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分別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同時土地補償費必須嚴格執行區片綜合地價。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3、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土地征地手續辦理流程:1、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由擬定征收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其中征收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和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情況擬定,城市建設用地以外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按建設項目實施征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及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申請擬定;2、審查報批。征收土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府批準;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4、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制定征地補償、人員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方案;5、清理土地和實施征收土地。征收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后,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的土地進行清理,并組織實施征收土地和供地。綜上所述,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申請征地補償主要有三種途徑:
1、與 房屋征收部門協商確定訂立補償協議。
2、申請行政復議。
3、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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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王惠依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