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權利人與發明人,專利的權利人與發明人,法律分析:發明人與專利權人的區別:專利權人是指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的專利權的所有人,即專利權人一定享有專利權。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只能是發明創造
法律分析:發明人與專利權人的區別:專利權人是指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的專利權的所有人,即專利權人一定享有專利權。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只能是發明創造的完成者,發明人不一定享有專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法律分析:1、專利權人是指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的專利權的所有人。2、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只能是發明創造的完成者。3、發明人對專利享有署名權,除此之外發明人對專利不享有任何權利,自己不能實施專利也不能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發現他人侵犯專利權的,也無權加以制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法律分析:主要是三個權利。
第一個權利就是獨占權。任何其他的人不得對其產品進行非法的使用,只有專利權人才有資格制造和使用。
第二個權利是許可權,專利權人有條件的可以讓其他的人來使用它自己的專利。當然,這個前提一定要是專利權人自己同意,允許對方使用。一旦其他的人沒有經過允許就擅自使用,那么就是侵權的行為。一旦侵權需要對專利權人進行賠償。
第三個權利就是轉讓權。專利權人可以把自己的專利轉讓給另外的人。雙方必須簽訂一定的合同,經過合法的手段來實現專利權的轉讓。如果是國家與國家,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專利轉讓,則需要更高一級部門的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專利權人享有的權利有獨占實施權、許可權、轉讓權、獨占權、標記權、請求保護權和質押權。獨占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獨占權,也稱專有權。許可權是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轉讓權是指專利權人享有的將自己的專利所有權依法轉讓給他人的權利。標記權是指專利權人享有的在其專利產品或該產品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請求保護權是指在受到專利侵權時,有權向人民法院和專利管理部門請求停止侵權。質押權是指專利權人可以將自己的專利權進行質押融資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自2021年6月1日實施)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自2021年6月1日實施)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自2021年6月1日實施)第六十五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1、授權發明專利,是指通過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后,認為其技術等符合專利的授權要求,給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權證書。 2、我國專利申請是申請授權制;申請 授權,只有授權之后,您的技術方案才可以稱為專利,沒授權的只能叫做技術方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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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鄭璇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