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是怎么分配的?,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是怎么分配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總的來說,被征地根本上講是屬于農村集體所有,被征地的農民實質是享有該承包地的使用權,那么土地被征,原則上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總的來說,被征地根本上講是屬于農村集體所有,被征地的農民實質是享有該承包地的使用權,那么土地被征,原則上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總體歸集體所有。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第十五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用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根據這個規定,土地補償費主要支付給被征地人,具體的比例由省級政府決定具體的分配辦法。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對于土地補償費具體的分配辦法,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民主決議,在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決定具體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辦法。
一、征地補償費應該歸誰所有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是村集體(并非村委會)有的是村民小組集體。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于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征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征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對于安置補償費的歸屬,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被征地土地上的個人支付的因土地征用而喪失賴以生存的土地的一種補助性費用,是對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的一個社會保障。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2款之規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安置補助費并非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需要安置的村民,而是根據具體情況據以支付或者安置。具體包括:
(1)如果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需要安置的村民,則征地單位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然后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對需要安置的村民進行安置。
(2)如果是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比如有的地方征地時成立了具體負責安置的公司,則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支付給此類安置公司,由安置公司對安置補助費統一進行支配和安置。
(3)如果需要安置的村民不需要統一安置,則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被安置的村民.,或者征得被安置村民的同意用于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一、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怎么分配1、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分配如下:(1)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應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分配;(2)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應面向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分配;(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應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分配。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二、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如下:1、提出用地申請、擬定征用土地的方案;2、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以書面形式公告;3、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4、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5、交付土地。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區別在于:1、適用法律法規不同:(1)集體土地上征收主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規定流程進行;(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來進行;2、拆遷對象不同:(1)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是針對農村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是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的鄉、村、村民小組等集體經濟或村民;(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是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單位或城市居民;3、付出的成本不同:(1)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村民自治組織內部成員就可獲得;(2)而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向國家購買使用權才能獲得;4、補償內容不同:(1)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5、權利人救濟渠道不同:(1)集體土地征收時: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采取裁決的方式解決補償糾紛;(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時,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拆遷區別如下:1、拆遷的原因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原因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基于商業開發,由開發商與被拆遷人達成一致后拆除。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征地拆遷)則應當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依法定程序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后,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后,才能進行拆除;2、適用的法律不同;3、批準部門不同。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拆由國務院、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復;4、補償標準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所給予的補償以房屋評估價值為依據,而評估價值必須由有資質的評估公司依據房屋的市場價值確定。除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房屋本身的補償;5、實施部門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一般由住建局承辦相關事項;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但一般由國土資源局負責具體實施;6、強制執行程序不同。綜上所述,集體土地拆遷和國有土地拆遷的區別主要是拆遷的原因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批準部門不同、補償標準不同、實施部門不同、強制執行程序不同。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流程是申請、調查、審核、審批。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集體土地在征地拆遷時如果農田里面有種了水稻和油菜等農作物,必須要補償征收土地的青苗費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一些附著物的補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費用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用于被征地單位的生產發展,安置被征地后的農民。縣、鄉政府直接管理和使用土地補償費是不合法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這樣分配: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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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傅然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