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征地補償新標準,河南省征地補償新標準,法律分析:區片地價標準繼續執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16〕48號)發布的《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詳見附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法律分析:區片地價標準繼續執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16〕48號)發布的《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詳見附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貫徹落實新法對區片地價的名稱、內涵、制定依據、調整方式等作的進一步規范,2020年5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了《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更名為“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征收農用地”5個字的表述明確了本輪征地補償標準的適用范圍,即農村集體土地農用地,不包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不包括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由各省轄市政府、濟源示范區管委會、各省直管縣(市)政府按規定調整公布(其中經濟林補償標準由省林業局調整公布),并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調整公布。
一般在三四萬元/畝到十幾萬元/畝之間。政府征收土地,要給予原土地使用權人相應的補償。補償的標準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確保被征收土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地價標準執行。征地區片地價標準,每3年調整公布一次。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執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1、搬遷費:住宅類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發放,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發放。如果是期房安置,要發兩次。非住宅類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發放,期房安置要發兩次。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賃期間,搬遷費要發給房屋承租人。
2、安置費:住宅類房屋,如果要進行期房安置,且房主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房的,在臨時安置期間,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標準發放,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發放。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提供周轉用房的,可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期限,多層建筑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筑不超過36個月。如果超過安置期限還未得到安置,安置費用則要適當增加。
3、物業管理補償:被征收住宅,按照所有權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3年物業管理費用補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河南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規定農用地是每畝地68500元,未利用土地是每畝地18700元。河南省在城鎮化推進過程中,征用到農村的土地,征地部門要妥善解決好補償方面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關系到農民的經濟利益和今后的生活。農民因為征地補償發生糾紛,也應該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F2122
一、土地補償費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三、青苗補償費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四、其他附著物補償費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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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熊海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