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旅游條例2025全文, 大連市旅游條例2025全文 ? (2017年6月27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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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2年4月26日大連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2年5月3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的《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大連市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遼寧省旅游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組織的到本市以外或者境外的旅游活動,為旅游活動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旅游業發展應當有效保護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突出濱海度假、現代城市休閑和近代歷史文化旅游相結合的特點,堅持品質引領、融合創新、全域參與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旅游工作。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其所屬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事業單位性質的旅游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開展行業交流協作,推動公平競爭和誠信建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
第二章 旅游規劃與促進 ?
第八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游發展規劃。
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和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全市旅游發展規劃的要求,并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意見。
相關部門編制與旅游業發展有關的規劃,應當征求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旅游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評估應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第三方和公眾評價為主,合理選擇參與評估的單位和人員。
第十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濱海旅游、海島旅游、都市旅游、歷史文化旅游及其他旅游資源的普查、評估,建立旅游資源數據庫,協調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十一條 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游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編制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旅游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旅游業發展需要安排資金,用于促進旅游業發展,拓寬旅游投資渠道,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旅游產業。
第十三條 浪漫之都是本市旅游宣傳的核心品牌形象。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組織本地旅游形象推廣。
市及區(市)縣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旅游宣傳計劃,借助各類媒體和國內外旅游展會、節慶活動等,推廣旅游品牌和旅游產品。
第十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旅游業與工業、農業、漁業、商業、體育、科技、文化、教育和衛生等領域融合發展。
第十五條 鼓勵發展海洋海島、海上觀光、通用航空、鄉村旅游等特色旅游產品,并制定相應的推進措施,促進休閑度假旅游與觀光旅游共同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市旅游發展規劃,制定促進郵輪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大連國際郵輪始發港建設。
第十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研發設計和生產經營具有地方特色、景區特色和文化內涵的旅游商品,支持本地特色產品向旅游商品轉化,培育體現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第十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重點景區、商業中心以及機場、車站、碼頭等旅游者集中場所,設置旅游咨詢中心或者旅游多媒體信息查詢設施,向旅游者無償提供旅游景區、交通、氣象、潮汐、餐飲、住宿、醫療急救、游客流量預警等旅游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旅游業發展需要,設置不同層級的旅游集散中心,發揮旅游集散中心服務平臺的線上、線下功能,滿足旅游者個性化旅游需求。
第十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旅游業發展需要,開通旅游客運專線、觀光專線,為短途自助旅游者提供便利。
城市公共客運線路和站點的設置,應當兼顧旅游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自駕車旅居車旅游產業和配套服務體系構建,發展精品自駕車旅居車旅游產品,加快自駕車旅居車營地建設。
引導社會資本建設不同類型、不同檔次、特色突出的自駕車旅居車營地,完善營地基礎設施與配套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旅游院校和旅游專業建設,扶持旅游職業教育,鼓勵校企聯合辦學,培養多語種導游等實用型旅游專業人才。
鼓勵和扶持旅游經營者、行業組織和社會辦學機構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 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應當為注冊的導游建立檔案,進行工作培訓和指導,建立對其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和獎懲的內部管理機制,接受并處理對導游的投訴。
第二十三條 市及區(市)縣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標準化工作管理制度,推動旅游服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貫徹實施。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地方規范。
鼓勵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開展旅游標準化工作。 ?
第三章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 ?
第二十四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
旅游者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軍人等旅游者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景區門票減免待遇。
第二十六條 在本市設立旅行社,應當符合法定條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二十七條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導游服務費用。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與旅游者約定安排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示;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應旅游者要求,增加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但不得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安排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合法營業并向社會公眾開放;
(二)向旅游者告知購物場所、付費旅游項目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費風險;
(三)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條 除依法設立的旅行社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
旅行社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應當與旅游者簽訂合同,并提供導游服務。
旅行社應當在“一日游”車輛的醒目位置公示旅行社名稱、“一日游”線路、價格和旅游投訴電話。
第三十一條 在機場、車站、碼頭、賓館、飯店等場所開展“一日游”宣傳的,相關單位應當查驗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上述單位不得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的,應當訂立書面委托代理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并出具委托書,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委托期限等。
接受其他旅行社委托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的,應當向旅游者明示委托代理關系,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旅游者提示、告知有關事項。
第三十三條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旅游客運服務,應當與客運經營者簽訂服務合同,租用具有營運許可資質的車輛。
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與旅行社約定的旅游線路和標準提供運輸服務,不得中途擅自將旅游者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終止運輸,不得擅自變更運行線路,不得擅自搭載與旅游團隊無關的人員。
客運經營者不得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旅游客運服務。
第三十四條 景區開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聽取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景區應當加強步行道、停車場、廁所、游導覽設施、無障礙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合理設置指示標識。
鼓勵景區實現無線網絡全覆蓋。
第三十六條 景區應當公布由其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設置監控、分流系統。
景區主管部門不明確的,由市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其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景區經營者銷售門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顯著位置標明門票價格等信息,團隊票價優惠幅度不得高于限定標準;
(二)不得強行向旅游者銷售聯票、套票;
(三)不得將門票與索道、觀光車、游船等配套服務捆綁銷售。
第三十八條 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明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編號、經營范圍以及旅游投訴電話和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三方交易平臺向旅游者銷售旅游產品,應當核實旅游產品提供者的身份,并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顯著位置標明旅游產品提供者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提供旅游產品網絡搜索服務的,應當保證旅游產品信息的真實性,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三十九條 取得相應質量標準等級的旅游經營者應當規范使用質量等級稱謂和標識,并按照相應的質量等級提供服務。
未取得相應質量標準等級的旅游經營者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質量等級稱謂。
第四十條 鼓勵旅游經營者開展信息化建設,支持旅游經營者與市旅游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現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旅游主管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并保證統計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
第四章 旅游安全與監管 ?
第四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安全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履行旅游安全監管職責。
第四十三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明確重點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定期培訓旅游從業人員,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旅游活動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經營者應當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和警示,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旅游經營者設置旅游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對旅游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確保旅游設施安全運行。屬于特種設備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經營者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高風險旅游項目經營者應當依法投保責任險,并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提示旅游者投保包含該項目保障的旅游意外險產品。
第四十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向社會公開投訴電話及網絡受理渠道。
第四十六條 市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一日游”和主要旅游線路參考價格,引導旅游者理性消費。
第四十七條 旅游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各類旅游違法行為。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與公安、交通、工商、質監、安監、食品藥品監管、行政執法、價格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維護旅游市場管理秩序。
第四十八條 市旅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游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完善旅游行業誠信記錄檔案和信息共享機制,聯合懲戒失信行為。
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及旅游者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等行為,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依照《遼寧省旅游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未及時足額支付其臨時聘用的導游服務費的,由旅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與旅游者約定安排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未在旅游合同中明示的;
(二)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應旅游者要求,增加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未簽訂補充協議的;
(三)從事“一日游”經營業務,未與旅游者簽訂合同的;
(四)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未訂立書面委托代理合同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依照《遼寧省旅游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購物場所屬于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二)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旅行社租用不具有營運許可資質的車輛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客運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道路運輸主管部門依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一百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景區未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開放的,由景區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景區在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的,由景區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景區經營者未標明門票價格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景區經營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或者將門票與配套服務捆綁銷售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依照《遼寧省旅游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處罰。其他旅游經營者違反該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處罰。其他旅游經營者違反該條規定的,由統計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 旅游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旅游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
第六章 附 則 ?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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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大連市旅游條例2025全文,大連市旅游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