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間遇拆遷 以訴促調獲補償,【案情簡介】17日,吳某與卞某簽訂租約,約定卞某將自己的二間半房屋出租給吳某經營大排擋,吳某隨后領取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述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由南京市某園林綠化管理所作為拆遷人負責拆遷。拆遷開始后,園林
【案情簡介】
17日,吳某與卞某簽訂租約,約定卞某將自己的二間半房屋出租給吳某經營大排擋,吳某隨后領取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述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由南京市某園林綠化管理所作為拆遷人負責拆遷。
拆遷開始后,園林綠化管理所只與卞某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吳某去找時,其辯稱只與產權人簽、不管承租人,找卞某時,卞某更是推得一干二凈。后卞某又將吳某起訴至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解除租賃合同、吳某騰退房屋,并要求吳某支付所欠房租1000余元。
【律師代理】
張*中律師代理本案吳某。對案情認真梳理后,張律師一方面對租賃糾紛案積極應訴,另一方面重點對吳某拆遷補償案進行準備。
10日,張律師以園林綠化管理所與卞某為被申請人,向六合區房產管理局申請裁決,要求支付因申請人改變房屋用途增加的補償款的50%、搬遷補助費、過渡補助費、設施搬運費、停業補償費等各項費用約9萬元。但是該局12月13日以“涉案房屋正在發生訴訟”為由,不予受理。
與吳某溝通后,12月21日,張律師以六合區房產管理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要求其依法受理原告的拆遷裁決申請。
15日,六合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張律師提出代理意見如下:
一、涉案房屋沒有發生拆遷補償訴訟,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決定沒有事實根據。被告依據的文件原文是“被拆遷房屋正在發生訴訟或仲裁”的不予受理,這里的“訴訟”顯然是指與拆遷補償有關的訴訟,本意是指拆遷糾紛如果已由人民法院受理,則行政權力不再介入。但是本案房屋并未發生此類拆遷補償訴訟,唯一正在發生的是卞某訴原告的“租賃合同”糾紛,稍具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租賃糾紛和拆遷補償糾紛顯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壓根不是同一回事,但被告作為具備相當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行政機關,卻不加分析、牽強附會,硬將原告拒之門外,明顯是一種推諉托詞。
二、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決定沒有法律依據。被告作出決定依據的是《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該規程是江蘇省建設廳的文件,但是在其上位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行政法規)、《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建設部規章、第八條)里,并沒有將“被拆遷房屋正在發生訴訟或仲裁”列為不予受理的情形,而省建設廳卻創設了這一規定,明顯違反了《立法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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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頭條-租房期間遇拆遷 以訴促調獲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