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結案時間,法律主觀: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一)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二)適用調解程序的案件達成協議并已履行的。(三)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法律客觀:《
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一)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二)適用調解程序的案件達成協議并已履行的。(三)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分析:治安案件最長結案時間為60日。但是這并不代表著治安案件都是60天自動結案,因為這不包含調查案情的時間以及如果未調查清楚之后,繼續調查的時間。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些都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并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治安案件會在30日內結案。若遇到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批準,可延長30日,即30-60日內結案。但是,由于違法嫌疑人逃跑等原因,導致案件無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調查取證。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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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治安案件結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