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區拆遷補償公告,白山市2023年拆遷項目,法律主觀:最新白山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二十四條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的補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
最新白山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二十四條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的補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但核發證照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臨時建筑的批準期限,以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所核定的使用期限為準。第二十五條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住戶一次性搬遷補助費300元;自行安排過渡用房的按戶每月100元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搬遷的,減發50%補助費。實行強制拆遷的不發搬遷補助費;強制遷出所發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自行承擔。對在公告規定搬遷截止日期5日前(不含5日)完成搬遷的每戶給予一次性獎勵800元;對按期實行貨幣安置的每戶給予一次性獎勵500元;其他時間搬遷的住戶不發給任何獎勵。第二十六條拆遷后的新建項目為8層以下房屋的,被拆遷住戶過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安置時需要過冬的,每戶補助400元。拆遷人未能按拆遷安置協議規定時間組織被拆遷人回遷超期6個月以內的,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補助費標準增加1倍,超過6個月以上的增加2倍發放,直至回遷為止。第二十七條對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一)磚木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150元/平方米(二)土瓦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100元/平方米(三)磚砼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250元/平方米(四)磚砼不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120元/平方米(五)磚木倉房按建筑面積計算100元/平方米(六)磚圍墻(高1.5米以上)20元/延長米(七)菜窖按建筑面積計算50元/平方米(八)營業性用電(須持有用電許可執照)按每千瓦550元,供用電線路的遷移及其所發生的費用等補償標準,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對拆遷農村農民的地上物按下列標準實施補償,并在補償后由其自行拆除:(一)塑料大棚按建筑面積計算6元/平方米(二)磚砼溫室按建筑面積計算12元/平方米(三)各類蔬菜5元/平方米(四)各類果樹:胸徑2公分以下(不含2公分)每株10元胸徑2─5公分(不含5公分)每株30元胸徑5公分以上每株50元(五)其他各類樹木:胸徑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每株10元胸徑5─10公分(不含10公分)每株20元胸徑10─20公分(不含20公分)每株30元胸徑20─30公分(不含30公分)每株40元胸徑30公分以上每株50元(六)手壓式水井每口100元。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承擔被拆遷人的電話、有線電視遷移費用。第二十九條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按照下列規定對從事經營者實施補助:(一)拆遷國有、集體房屋回遷安置的工資補助,拆遷人應按照拆遷范圍內的在冊職工人數,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60%逐月發給,直至回遷安置為止。對在拆遷范圍內停產停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全額發給離退休金。其中,未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由拆遷人支付給離退休人員所在單位,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其應當上繳給社會保險部門的保險費用,由拆遷人支付。經營利潤補助,以稅務部門征收該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計算利潤總額的20%,予以一次性補助。(二)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產設備、附屬設施、原輔材料等由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拆除,搬遷等費用由拆遷人承擔。遇有特殊情況,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定。(三)私營、個體經營利潤補助,以上一年度上繳所得稅總額的30%予以一次性補助。(四)拆遷個體工商戶和非住宅房屋產權屬私有的,由拆遷人依據建設周期按被拆遷人的從業人數給予補助。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按房屋建筑面積每10平方米補助1人,超過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的按1人計算。(五)對租賃經營的承租人的生活補助費,按每人每月100元發給,其補助期限為3個月。對需要回遷安置的房屋出租人,按合同規定租金標準的50%發給,其補助期限依據建設周期計算。第三十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或者作價補償的,按省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一條拆遷范圍的非法建筑物、臨時攤點或拆遷調查后改建、擴建、裝飾的設施,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應當無條件拆除。第三十二條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及公用設施建設拆遷時,對臨時建筑物和違法建筑物由城建監察部門負責組織無償拆除。第三十三條拆除有合法證照的私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補償:(一)原拆遷范圍內回遷安置的,償還面積應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需增加面積在15平方米以內的住戶,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收取成本價(建設成本價格以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與物價部門公布的價格為準);增加面積超過15平方米以上部分執行商品房價格。合戶、分戶回遷安置的住戶,只享受一次15平方米的成本價格。拆遷人收取被拆遷人的擴大面積平方米造價,不得高于其銷售價格。(二)不要產權需要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三)不要產權也不需要安置的,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物價部門組織測定的市場價格結合成新對原房屋作價收買。(四)拆遷人不能組織原拆遷范圍回遷的,可按照本地段商品房基礎層價格的95%實行貨幣安置。(五)回遷安置的住宅樓房基礎樓層定為1層和7層;其樓層差價的標準,按物價部門制定的價格執行。(六)拆除單位自管、直管產房屋的,其補償標準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第三十四條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標準補償:(一)原拆遷范圍內回遷安置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結算結構差價,擴大面積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二)不要產權采取自行安置的,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物價部門組織測定的本地段原非住宅房屋的市場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三)拆遷人不能組織原拆遷范圍內回遷的,可按照本拆遷范圍內,上一年度臨近非住宅商品房屋每平方米銷售平均價格予以貨幣安置。其標準:原房屋為磚砼結構的最高不突破55%,磚木結構的最高不突破50%。第三十五條因市政、環衛、園林綠化和其他公益事業等建設需要拆除房屋的,其安置方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第三十六條對于不臨城市規劃命名街或路的非住宅房屋,在拆遷時實行自行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其補償標準應當低于臨街或路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的25%。第三十七條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將公有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在拆遷時對從業人員的經濟補助,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未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將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在拆遷時對從業人員不予實施經濟補助。第三十八條回遷安置住宅房屋的住戶,原面積大于回遷面積部分,拆遷人應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執行。回遷安置非住宅房屋的住戶,原面積大于回遷面積部分,拆遷人應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白山市區棚戶區和煤礦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第一條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環境,保證市區棚戶區和煤礦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由政府確定的市區棚戶區和煤礦棚戶區改造項目,在房屋拆遷時,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施的補償安置,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規定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本規定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房標準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第四條拆遷補償安置,實行以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安置為主、以貨幣補償安置為輔的方式進行。第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按本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六條產權調換安置:(一)拆遷私有產權的平房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原面積(指房屋產權證照載明的建筑面積)拆一還一。其中:選擇基礎層的,原面積部分不結算樓層差價款;選擇其他樓層的,原面積部分結算樓層差價款。其他樓層的差價款,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150元。擴大面積在8m2(含8m2)以內的,八道江區享受優惠價每平方米860元、江源區每平方米820元(均需結算樓層差價),超出8m2(不含8m2)以上的,按實際銷售價格交納擴大面積款。被拆遷人選擇高層住宅回遷的,原面積拆一還一,除基礎層外,需結算樓層差價款,樓層差價款總計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350元。擴大面積在8m2(含8m2)以內的,享受優惠價每平方米1200元(需結算樓層差價);超出8m2以上的,按實際銷售價格交納擴大面積款。拆遷磚混結構的住宅樓房回遷磚混結構多層住宅同等樓層的,原面積有照部分不結算樓層差價;回遷其它樓層的,需交納樓層差價款,樓層差價款總計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100元。拆遷磚混結構的住宅樓房回遷框架結構高層住宅樓房的,原面積有照部分拆一還一,除基礎層外,需結算樓層差價款,樓層差價款總計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250元。在拆遷區域內,被拆遷人要求分戶、合戶回遷安置的,享受一戶優惠政策。(二)公有房承租人交納擴大面積款的,擴大面積部分產權歸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平房的,原建筑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由承租人購買產權;承租的公有住房是非采暖樓的,原建筑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85元由承租人購買產權;承租的公有住房是磚混采暖樓的,原建筑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由承租人購買產權。(三)拆遷經營性的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原面積部分拆一還一,并依據拆遷區域內不同區位,根據市政府發布的市場房屋指導價結算差價,結算的差價最高不得超過政府市場房屋指導價的20%.需擴大面積部分,按商品房銷售價格繳納擴大面積款。對嚴重污染及影響周邊環境不適宜回遷安置的生產經營性房屋,在拆遷時予以貨幣方式補償安置。對其生產經營性房屋的設備、原輔材料等由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所需費用經拆遷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后,由拆遷人全額支付;未能達成協議的,憑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的金額,由拆遷人予以承擔支付。(四)拆遷棚戶區范圍內涉及無籍房產權確認的,按照《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一次性無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白山政辦發(2003)14號)的規定,符合始建于1999年12月31日以前并投入使用的主房,且院內副房與主房間距超過6米以上(含6米)的,經房屋所有人申請,由棚改辦牽頭,組織規劃、產權管理等部門進行現場認定,并各自出具認定手續后,報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地下室及墻體改動的房屋不予確認。(五)拆遷住宅兼營業性房屋使用性質的認定,按下列標準執行:1.住宅兼營業的房屋,產權人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并按規定進行年檢、依法繳納各種稅費(免稅的由稅務機關出具免稅證明),且自下發拆遷公告之日起向前計算連續經營期限滿一年以上,并于2007年3月1日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2.住宅兼營業性房屋使用性質的認定,以直接對外經營場所的經營面積為準(辦公、庫房、加工車間等非經營房屋不予核定經營面積)。在拆遷時須經拆遷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棚改辦提出申請,由棚改辦牽頭,組織規劃、產權等行政管理部門到現場確認,并出具相關手續,認定與否,須以書面形式告之申請人,并報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3.只取得行業許可但無工商營業執照的,不予確認營業房屋。第七條棚戶區改造范圍內回遷戶的各項入戶費用須在拆遷安置協議中予以注明,注明之外的費用不得收取,不得捆綁、搭車收取其他費用。各項入戶費用明細另行公布。第八條貨幣補償安置:(一)貨幣補償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市政府制定和公布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格予以評估。(二)拆遷有證照的私有住宅房屋,按照房屋證照所載明的建筑面積乘以該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三)拆遷有證照的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屋證照所載明的建筑面積乘以該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四)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賃的公產住房且其承租人要求貨幣補償的,對承租人按其承租住房市場評估價的85%給予補償;對產權人按其市場評估價的15%給予補償。對產權人補償所得資金由財政專戶存儲,作為政府投資用于棚戶區改造項目。(五)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遷人,在接到評估報告后對房屋評估價格不能接受的,可自接到評估報告之日起3日內另行選擇其他評估機構進行二次評估,費用自理。兩次評估價格相差3%以上,拆遷雙方當事人就拆遷補償安置不能達成協議的,以房屋專家鑒定委員會依法裁定的價格為準。被拆遷人自接到評估報告之日起3日內不選擇二次評估的,視為自動放棄。(六)被拆遷人回遷面積小于原拆遷面積部分,按評估價格予以貨幣補償。第九條特困戶、低保戶及其他特殊住戶的安置補償標準:對特困戶、低保戶的確認,由區人民政府會同市民政局出具相關手續認定,同時予以公示,由監察部門監督執行。(一)對特困戶回遷安置有照面積部分,按原面積拆一還一,免交8m2(含8m2)以內的擴大面積款;對低保戶回遷安置有照面積部分,按原面積拆一還一,免交4m2(含4m2)以內的擴大面積款。免交擴大面積款部分需結算樓層差價款,產權歸個人所有。(二)特困戶、低保戶同時享受8m2的優惠價;如需再擴大面積,按回遷樓房實際銷售價格交納擴大面積款。(三)對特困戶、低保戶原有照面積較小,經有關部門審查并出具相關證明,確無能力交納擴大面積款,原則上回遷安置面積人均不超過10m2的,擴大面積部分由政府負責,確定為公產,按廉租房有關規定交納租金。(四)在城市棚戶區內居住的農村特困戶、低保戶比照城市特困戶、低保戶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五)產權人是建國前軍人及遺孀、建國后殘疾軍人或抗美援朝軍人和三級以上殘疾人的院前無照住人房屋,不符合產權確認條件的,拆遷安置分別按原面積的100%、70%和50%給予確認產權,產權為私產,確認的產權部分不享受其它住房優惠政策。第十條在棚戶區域內實行產權調換的,其戶型設計面積最小不得低于55m2.第十一條拆遷住宅房屋,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每證照500元的標準給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未按期搬遷的,減發50%的搬遷補助費。第十二條對在搬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截止日前完成搬遷的,由拆遷人以房照為準并按每戶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第十三條在過渡期內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不能回遷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一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第十四條在過渡期內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一采暖期以房照為準每戶1000元的標準發給采暖補助費。第十五條拆遷非住宅房屋,由拆遷人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助:拆遷國有、集體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人員工資補助,按照拆遷范圍內的在崗人數,依據過渡周期,按照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130元的規定執行;其經營利潤補助,以稅務部門征收該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計算利潤總額的20%予以一次性補助。第十六條拆遷個體工商戶有合法產權證照的私有房屋,其房屋所有人自行經營實行產權調換的,依據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按從業人數向經營者發給生活補助費;其從業人數的確定,以該房屋營業面積每10m2按一人計算,補助標準按照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標準執行。對持有工商執照的私有房屋以及在無照房屋內經營的實行貨幣補償的從業人員生活補助,按本條前款的規定執行,其補助期限為2個月。第十七條對個體工商戶經營利潤的補助,以上年度繳納所得稅總額的30%予以一次性補助。對拆遷國有、集體、民營企業的房屋,在拆遷前已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停發職工工資的單位,不發給任何補助費。對個體經營者在拆遷前已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不發給從業人員生活補助費。第十八條對被拆遷房屋附屬物的補償按下列標準執行:(一)磚混無照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50元(江源區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二)磚木無照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0元(江源區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三)土木無照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江源區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四)木板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江源區每座100元);(五)磚圍墻高度在1.5米以上,每延長米20元;(七)手壓井每眼100元(江源區每眼200元)。各類樹木,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一)各類果樹:已達產果齡的每棵50元,未達到產果齡的每棵10元(江源區胸徑2公分以下的每棵10元,胸徑2?5公分的每棵30元,5公分以上的每棵50元);(二)其他各類樹木:胸徑5公分每棵10元;胸徑5?10公分每棵20元;胸徑10?20公分每棵30元;胸徑20?30公分每棵40元;胸徑30公分以上每棵50元。(三)未達到本條第二款第(二)項所列標準的樹木,按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十九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標準、搬遷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裁決。對達到裁決限定的搬遷期限,被拆遷人不履行搬遷義務,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于被拆遷人不履行搬遷義務被強制執行拆遷的,所發生強制執行等一切費用由被執行人自行承擔。強制執行不影響當事人依法提起拆遷安置補償的訴訟。第二十條本規定對其他事項未作出規定的,依照市政府第22號令《白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白山市區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僅適用于市區棚戶區和煤礦棚戶區拆遷改造。
法律客觀:白山市區棚戶區和煤礦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第一條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環境,保證市區棚戶區和煤礦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由政府確定的市區棚戶區和煤礦棚戶區改造項目,在房屋拆遷時,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施的補償安置,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規定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本規定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房標準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第四條拆遷補償安置,實行以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安置為主、以貨幣補償安置為輔的方式進行。第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按本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六條產權調換安置:(一)拆遷私有產權的平房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原面積(指房屋產權證照載明的建筑面積)拆一還一。其中:選擇基礎層的,原面積部分不結算樓層差價款;選擇其他樓層的,原面積部分結算樓層差價款。其他樓層的差價款,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150元。擴大面積在8m2(含8m2)以內的,八道江區享受優惠價每平方米860元、江源區每平方米820元(均需結算樓層差價),超出8m2(不含8m2)以上的,按實際銷售價格交納擴大面積款。被拆遷人選擇高層住宅回遷的,原面積拆一還一,除基礎層外,需結算樓層差價款,樓層差價款總計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350元。擴大面積在8m2(含8m2)以內的,享受優惠價每平方米1200元(需結算樓層差價);超出8m2以上的,按實際銷售價格交納擴大面積款。拆遷磚混結構的住宅樓房回遷磚混結構多層住宅同等樓層的,原面積有照部分不結算樓層差價;回遷其它樓層的,需交納樓層差價款,樓層差價款總計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100元。拆遷磚混結構的住宅樓房回遷框架結構高層住宅樓房的,原面積有照部分拆一還一,除基礎層外,需結算樓層差價款,樓層差價款總計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250元。在拆遷區域內,被拆遷人要求分戶、合戶回遷安置的,享受一戶優惠政策。(二)公有房承租人交納擴大面積款的,擴大面積部分產權歸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平房的,原建筑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由承租人購買產權;承租的公有住房是非采暖樓的,原建筑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85元由承租人購買產權;承租的公有住房是磚混采暖樓的,原建筑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由承租人購買產權。(三)拆遷經營性的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原面積部分拆一還一,并依據拆遷區域內不同區位,根據市政府發布的市場房屋指導價結算差價,結算的差價最高不得超過政府市場房屋指導價的20%.需擴大面積部分,按商品房銷售價格繳納擴大面積款。對嚴重污染及影響周邊環境不適宜回遷安置的生產經營性房屋,在拆遷時予以貨幣方式補償安置。對其生產經營性房屋的設備、原輔材料等由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所需費用經拆遷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后,由拆遷人全額支付;未能達成協議的,憑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的金額,由拆遷人予以承擔支付。(四)拆遷棚戶區范圍內涉及無籍房產權確認的,按照《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一次性無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白山政辦發(2003)14號)的規定,符合始建于1999年12月31日以前并投入使用的主房,且院內副房與主房間距超過6米以上(含6米)的,經房屋所有人申請,由棚改辦牽頭,組織規劃、產權管理等部門進行現場認定,并各自出具認定手續后,報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地下室及墻體改動的房屋不予確認。(五)拆遷住宅兼營業性房屋使用性質的認定,按下列標準執行:1.住宅兼營業的房屋,產權人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并按規定進行年檢、依法繳納各種稅費(免稅的由稅務機關出具免稅證明),且自下發拆遷公告之日起向前計算連續經營期限滿一年以上,并于2007年3月1日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2.住宅兼營業性房屋使用性質的認定,以直接對外經營場所的經營面積為準(辦公、庫房、加工車間等非經營房屋不予核定經營面積)。在拆遷時須經拆遷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棚改辦提出申請,由棚改辦牽頭,組織規劃、產權等行政管理部門到現場確認,并出具相關手續,認定與否,須以書面形式告之申請人,并報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3.只取得行業許可但無工商營業執照的,不予確認營業房屋。第七條棚戶區改造范圍內回遷戶的各項入戶費用須在拆遷安置協議中予以注明,注明之外的費用不得收取,不得捆綁、搭車收取其他費用。各項入戶費用明細另行公布。第八條貨幣補償安置:(一)貨幣補償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市政府制定和公布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格予以評估。(二)拆遷有證照的私有住宅房屋,按照房屋證照所載明的建筑面積乘以該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三)拆遷有證照的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屋證照所載明的建筑面積乘以該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四)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賃的公產住房且其承租人要求貨幣補償的,對承租人按其承租住房市場評估價的85%給予補償;對產權人按其市場評估價的15%給予補償。對產權人補償所得資金由財政專戶存儲,作為政府投資用于棚戶區改造項目。(五)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遷人,在接到評估報告后對房屋評估價格不能接受的,可自接到評估報告之日起3日內另行選擇其他評估機構進行二次評估,費用自理。兩次評估價格相差3%以上,拆遷雙方當事人就拆遷補償安置不能達成協議的,以房屋專家鑒定委員會依法裁定的價格為準。被拆遷人自接到評估報告之日起3日內不選擇二次評估的,視為自動放棄。(六)被拆遷人回遷面積小于原拆遷面積部分,按評估價格予以貨幣補償。第九條特困戶、低保戶及其他特殊住戶的安置補償標準:對特困戶、低保戶的確認,由區人民政府會同市民政局出具相關手續認定,同時予以公示,由監察部門監督執行。(一)對特困戶回遷安置有照面積部分,按原面積拆一還一,免交8m2(含8m2)以內的擴大面積款;對低保戶回遷安置有照面積部分,按原面積拆一還一,免交4m2(含4m2)以內的擴大面積款。免交擴大面積款部分需結算樓層差價款,產權歸個人所有。(二)特困戶、低保戶同時享受8m2的優惠價;如需再擴大面積,按回遷樓房實際銷售價格交納擴大面積款。(三)對特困戶、低保戶原有照面積較小,經有關部門審查并出具相關證明,確無能力交納擴大面積款,原則上回遷安置面積人均不超過10m2的,擴大面積部分由政府負責,確定為公產,按廉租房有關規定交納租金。(四)在城市棚戶區內居住的農村特困戶、低保戶比照城市特困戶、低保戶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五)產權人是建國前軍人及遺孀、建國后殘疾軍人或抗美援朝軍人和三級以上殘疾人的院前無照住人房屋,不符合產權確認條件的,拆遷安置分別按原面積的100%、70%和50%給予確認產權,產權為私產,確認的產權部分不享受其它住房優惠政策。第十條在棚戶區域內實行產權調換的,其戶型設計面積最小不得低于55m2.第十一條拆遷住宅房屋,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每證照500元的標準給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未按期搬遷的,減發50%的搬遷補助費。第十二條對在搬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截止日前完成搬遷的,由拆遷人以房照為準并按每戶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第十三條在過渡期內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不能回遷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一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第十四條在過渡期內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一采暖期以房照為準每戶1000元的標準發給采暖補助費。第十五條拆遷非住宅房屋,由拆遷人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助:拆遷國有、集體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人員工資補助,按照拆遷范圍內的在崗人數,依據過渡周期,按照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130元的規定執行;其經營利潤補助,以稅務部門征收該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計算利潤總額的20%予以一次性補助。第十六條拆遷個體工商戶有合法產權證照的私有房屋,其房屋所有人自行經營實行產權調換的,依據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按從業人數向經營者發給生活補助費;其從業人數的確定,以該房屋營業面積每10m2按一人計算,補助標準按照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標準執行。對持有工商執照的私有房屋以及在無照房屋內經營的實行貨幣補償的從業人員生活補助,按本條前款的規定執行,其補助期限為2個月。第十七條對個體工商戶經營利潤的補助,以上年度繳納所得稅總額的30%予以一次性補助。對拆遷國有、集體、民營企業的房屋,在拆遷前已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停發職工工資的單位,不發給任何補助費。對個體經營者在拆遷前已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不發給從業人員生活補助費。第十八條對被拆遷房屋附屬物的補償按下列標準執行:(一)磚混無照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50元(江源區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二)磚木無照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0元(江源區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三)土木無照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江源區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四)木板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江源區每座100元);(五)磚圍墻高度在1.5米以上,每延長米20元;(七)手壓井每眼100元(江源區每眼200元)。各類樹木,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一)各類果樹:已達產果齡的每棵50元,未達到產果齡的每棵10元(江源區胸徑2公分以下的每棵10元,胸徑2?5公分的每棵30元,5公分以上的每棵50元);(二)其他各類樹木:胸徑5公分每棵10元;胸徑5?10公分每棵20元;胸徑10?20公分每棵30元;胸徑20?30公分每棵40元;胸徑30公分以上每棵50元。(三)未達到本條第二款第(二)項所列標準的樹木,按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十九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標準、搬遷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裁決。對達到裁決限定的搬遷期限,被拆遷人不履行搬遷義務,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于被拆遷人不履行搬遷義務被強制執行拆遷的,所發生強制執行等一切費用由被執行人自行承擔。強制執行不影響當事人依法提起拆遷安置補償的訴訟。第二十條本規定對其他事項未作出規定的,依照市政府第22號令《白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白山市區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僅適用于市區棚戶區和煤礦棚戶區拆遷改造。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的補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但核發證照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臨時建筑的批準期限,以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所核定的使用期限為準。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住戶一次性搬遷補助費300元;自行安排過渡用房的按戶每月100元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搬遷的,減發50%補助費。實行強制拆遷的不發搬遷補助費;強制遷出所發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自行承擔。對在公告規定搬遷截止日期5日前(不含5日)完成搬遷的每戶給予一次性獎勵800元;對按期實行貨幣安置的每戶給予一次性獎勵500元;其他時間搬遷的住戶不發給任何獎勵。
第二十六條拆遷后的新建項目為8層以下房屋的,被拆遷住戶過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安置時需要過冬的,每戶補助400元。拆遷人未能按拆遷安置協議規定時間組織被拆遷人回遷超期6個月以內的,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補助費標準增加1倍,超過6個月以上的增加2倍發放,直至回遷為止。
第二十七條對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一)磚木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150元/平方米(二)土瓦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100元/平方米(三)磚砼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250元/平方米(四)磚砼不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120元/平方米(五)磚木倉房按建筑面積計算100元/平方米(六)磚圍墻(高1.5米以上)20元/延長米(七)菜窖按建筑面積計算50元/平方米(八)營業性用電(須持有用電許可執照)按每千瓦550元,供用電線路的遷移及其所發生的費用等補償標準,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對拆遷農村農民的地上物按下列標準實施補償,并在補償后由其自行拆除:(一)塑料大棚按建筑面積計算6元/平方米(二)磚砼溫室按建筑面積計算12元/平方米(三)各類蔬菜5元/平方米(四)各類果樹:胸徑2公分以下(不含2公分)每株10元胸徑2─5公分(不含5公分)每株30元胸徑5公分以上每株50元(五)其他各類樹木:胸徑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每株10元胸徑5─10公分(不含10公分)每株20元胸徑10─20公分(不含20公分)每株30元胸徑20─30公分(不含30公分)每株40元胸徑30公分以上每株50元(六)手壓式水井每口100元。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承擔被拆遷人的電話、有線電視遷移費用。
第二十九條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按照下列規定對從事經營者實施補助:(一)拆遷國有、集體房屋回遷安置的工資補助,拆遷人應按照拆遷范圍內的在冊職工人數,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60%逐月發給,直至回遷安置為止。對在拆遷范圍內停產停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全額發給離退休金。其中,未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由拆遷人支付給離退休人員所在單位,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其應當上繳給社會保險部門的保險費用,由拆遷人支付。經營利潤補助,以稅務部門征收該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計算利潤總額的20%,予以一次性補助。(二)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產設備、附屬設施、原輔材料等由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拆除,搬遷等費用由拆遷人承擔。遇有特殊情況,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定。(三)私營、個體經營利潤補助,以上一年度上繳所得稅總額的30%予以一次性補助。(四)拆遷個體工商戶和非住宅房屋產權屬私有的,由拆遷人依據建設周期按被拆遷人的從業人數給予補助。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按房屋建筑面積每10平方米補助1人,超過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的按1人計算。(五)對租賃經營的承租人的生活補助費,按每人每月100元發給,其補助期限為3個月。對需要回遷安置的房屋出租人,按合同規定租金標準的50%發給,其補助期限依據建設周期計算。
第三十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或者作價補償的,按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拆遷范圍的非法建筑物、臨時攤點或拆遷調查后改建、擴建、裝飾的設施,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應當無條件拆除。
第三十二條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及公用設施建設拆遷時,對臨時建筑物和違法建筑物由城建監察部門負責組織無償拆除。
第三十三條拆除有合法證照的私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補償:(一)原拆遷范圍內回遷安置的,償還面積應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需增加面積在15平方米以內的住戶,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收取成本價(建設成本價格以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與物價部門公布的價格為準);增加面積超過15平方米以上部分執行商品房價格。合戶、分戶回遷安置的住戶,只享受一次15平方米的成本價格。拆遷人收取被拆遷人的擴大面積平方米造價,不得高于其銷售價格。(二)不要產權需要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三)不要產權也不需要安置的,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物價部門組織測定的市場價格結合成新對原房屋作價收買。(四)拆遷人不能組織原拆遷范圍回遷的,可按照本地段商品房基礎層價格的95%實行貨幣安置。(五)回遷安置的住宅樓房基礎樓層定為1層和7層;其樓層差價的標準,按物價部門制定的價格執行。(六)拆除單位自管、直管產房屋的,其補償標準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標準補償:(一)原拆遷范圍內回遷安置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結算結構差價,擴大面積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二)不要產權采取自行安置的,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物價部門組織測定的本地段原非住宅房屋的市場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三)拆遷人不能組織原拆遷范圍內回遷的,可按照本拆遷范圍內,上一年度臨近非住宅商品房屋每平方米銷售平均價格予以貨幣安置。其標準:原房屋為磚砼結構的最高不突破55%,磚木結構的最高不突破50%。
第三十五條因市政、環衛、園林綠化和其他公益事業等建設需要拆除房屋的,其安置方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六條對于不臨城市規劃命名街或路的非住宅房屋,在拆遷時實行自行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其補償標準應當低于臨街或路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的25%。
第三十七條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將公有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在拆遷時對從業人員的經濟補助,按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未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將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在拆遷時對從業人員不予實施經濟補助。
第三十八條回遷安置住宅房屋的住戶,原面積大于回遷面積部分,拆遷人應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執行。回遷安置非住宅房屋的住戶,原面積大于回遷面積部分,拆遷人應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執行。
法律主觀: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 征地補償標準 、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土地補償費 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 安置補助費 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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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桂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