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代簽,親屬代簽的拆遷補償協議有效嗎,親屬代簽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沒有效力的。因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征收補償協議應該由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如果是以被征收人的親屬簽訂的,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親屬代簽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沒有效力的。因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征收補償協議應該由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如果是以被征收人的親屬簽訂的,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一、親屬代簽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有效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征收補償協議應該由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如果被征收人的親屬代簽的,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有書面或口頭委托的除外。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如何防范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存在的簽字風險?
第一,未與任何拆遷主體簽訂書面協議,或只是簽了空白協議。
很多被拆遷戶來咨詢律師時,總是會提出自己沒有任何材料。有的被拆遷戶甚至領了部分拆遷款,但是沒有人跟他們簽協議。有的被拆遷戶被逼迫簽了空白協議,但是具體協議內容一概不清楚。
這是在簽署拆遷安置協議時,常常會遇到的風險之一,該風險一方面因被拆遷戶不懂法而起,另一方面因政府的強勢或自身違法而生。因此,不簽協議或逼迫被拆遷戶簽署空白協議,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尤其是對補償款數額、安置房套數等問題上,都極容易產生糾紛。
第二,雖然簽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是簽訂協議的雙方主體并不適格。
在多起非正規房屋征收項目中,諸多房地產開發商作為協議甲方與被拆遷戶簽署拆遷協議。這直接與拆遷相應法律法規相違背,也與合同相對方主體是否適格存在沖突。除了開發商作為合同甲方外,還有政府設置的臨時拆遷指揮部與被拆遷人簽署的拆遷協議。
目前對于這種情形,法律上并不存在太大的障礙,但是一旦涉及訴訟,對于被告主體的選擇,同樣需要進行明確。當然,現實項目中,合同乙方,即被拆遷戶也存在合同簽訂主體不適格的情形,比如房屋性質是公房,房屋產權人屬于父輩,或者有其他權利人等等。因此,當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一方簽署了拆遷補償協議,同樣存在協議效力與協議履行等法律障礙。
第三,拆遷雙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中,對于房屋的具體面積、門牌號等在協議中約定不清。
造成潛在的協議約定不明,繼而造成協議雙方,尤其是協議甲方在履行協議時相互扯皮。對于此種情形,《民法典》也做了明文規定,即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因此,即便合同約定不明,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拆遷協議簽訂雙方完全可以協議補充,無法協議補充時,應當依照合同相應條款或交易習慣進行確定。
以上知識就是愛土拆遷律師團對親屬代簽補償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征收補償協議應該由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面是以被征收人的親屬簽訂的,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經過被征收人委托的情況除外。
一、親屬代簽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有效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征收補償協議應該由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如果被征收人的親屬代簽的,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有書面或口頭委托的除外。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如何防范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存在的簽字風險?
第一,未與任何拆遷主體簽訂書面協議,或只是簽了空白協議。
很多被拆遷戶來咨詢律師時,總是會提出自己沒有任何材料。有的被拆遷戶甚至領了部分拆遷款,但是沒有人跟他們簽協議。有的被拆遷戶被逼迫簽了空白協議,但是具體協議內容一概不清楚。
這是在簽署拆遷安置協議時,常常會遇到的風險之一,該風險一方面因被拆遷戶不懂法而起,另一方面因政府的強勢或自身違法而生。因此,不簽協議或逼迫被拆遷戶簽署空白協議,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尤其是對補償款數額、安置房套數等問題上,都極容易產生糾紛。
第二,雖然簽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是簽訂協議的雙方主體并不適格。
在多起非正規房屋征收項目中,諸多房地產開發商作為協議甲方與被拆遷戶簽署拆遷協議。這直接與拆遷相應法律法規相違背,也與合同相對方主體是否適格存在沖突。除了開發商作為合同甲方外,還有政府設置的臨時拆遷指揮部與被拆遷人簽署的拆遷協議。
目前對于這種情形,法律上并不存在太大的障礙,但是一旦涉及訴訟,對于被告主體的選擇,同樣需要進行明確。當然,現實項目中,合同乙方,即被拆遷戶也存在合同簽訂主體不適格的情形,比如房屋性質是公房,房屋產權人屬于父輩,或者有其他權利人等等。因此,當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一方簽署了拆遷補償協議,同樣存在協議效力與協議履行等法律障礙。
第三,拆遷雙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中,對于房屋的具體面積、門牌號等在協議中約定不清。
造成潛在的協議約定不明,繼而造成協議雙方,尤其是協議甲方在履行協議時相互扯皮。對于此種情形,《民法典》也做了明文規定,即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因此,即便合同約定不明,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拆遷協議簽訂雙方完全可以協議補充,無法協議補充時,應當依照合同相應條款或交易習慣進行確定。
以上知識就是愛土拆遷律師團對親屬代簽補償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征收補償協議應該由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面是以被征收人的親屬簽訂的,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經過被征收人委托的情況除外。
法律分析:這種情況常見于夫妻雙方作為被拆遷房屋的共有人,都具有被拆遷人的身份,故拆遷人應當與產權人進行充分的協商,簽署補償安置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一、征地拆遷子女代簽有效嗎1、征地拆遷子女代簽經產權人授權有效。產權人授權子女代簽的、或者產權人雖不知情但事后仍對該合同內容進行追認的,代簽的征地拆遷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二、簽合同可以代簽嗎1、合同可以委托別人代簽,同時應當向受托人出具委托書,否則可能導致代簽的合同不生效;或者因為委托代簽的內容不明確而產生糾紛。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兩種情況;2、法定代理,即根據法律規定直接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比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監護人,精神病人的,都有權代替未成年的子女簽署文書。委托代理是按照委托人的授權而產生的代理簽字權限。委托代理是代理中適用最廣泛、最普遍的代理方式,除結婚、離婚之類的具有人身關系性質的民事活動之外,一般民事活動都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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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孫一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