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領款單制作,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解除合同是否需要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辭職程序及賠償責任:勞動者可以在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單位同意。勞動者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根據《勞動法》規定,如
勞動者辭職程序及賠償責任:
勞動者可以在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單位同意。勞動者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根據《勞動法》規定,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或保密事項,導致用人單位經濟損失,勞動者應承擔賠償責任,包括招聘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和其他約定的賠償費用。
法律分析
一、勞動者辭職的程序是怎樣的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就能離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勞動者辭職是否需要賠償單位損失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結語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享有絕對的權利,只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用人單位無權拒絕勞動者的解除請求。然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或約定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在勞動關系解除中,雙方權益應得到平衡與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具體:【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t(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t(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t(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t(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t(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t(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t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簡單說,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諸多的違法情形,在解除理由或者辭職理由上,必須寫清楚這些情況,上述六個情形就是這樣的,需要事先告知單位。但對于強迫勞動、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立馬解除的,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分析:勞動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試用期間,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辭職程序及賠償責任:
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在違反勞動法第31條規定的情況下,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義務。然而,勞動法第102條規定,若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或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勞動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包括支付招聘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及其他約定的賠償費用。
法律分析
一、勞動者辭職的程序是怎樣的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就能離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勞動者辭職是否需要賠償單位損失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秳趧臃ā返?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結語
勞動者辭職的程序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的,勞動者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一程序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勞動者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然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如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或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勞動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幾類情形包括:(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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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王靈欣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