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全部輸光,違規公款購買花卉的情況說明是,重點治理元旦春節期間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問題(慰問困難群眾職工不在此限)。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以任何名
重點治理元旦春節期間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問題(慰問困難群眾職工不在此限)。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2.公款吃喝。重點治理以下違規違紀行為: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接受可能直接影響或間接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上級機關、單位接受下級機關、單位、企業的宴請;各級機關部門、單位之間互相宴請;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陪餐人數安排工作餐,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其他違反規定用公款大吃大喝行為。3.公車私用。重點治理節日期間未有特殊工作需要,未經書面申報并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的用車情況。節日期間公務用車一律集中封存,不得使用。無固定停車場地的,由單位各自明確統一集中封存地點。4.奢侈浪費。重點治理年底突擊花錢;違反規定舉辦各類節慶和檢查評比達標活動(含節會、慶典、表彰會、娛樂性晚會、聯誼聯歡會等);組織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開展重復性考察,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超標準接待,違反規定組織迎送活動和安排陪同、住宿、警衛和車輛,組織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安排專場文藝演出,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以及其他違反接待經費管理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法律分析:
重點治理元旦春節期間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問題(慰問困難群眾職工不在此限)。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2.公款吃喝。重點治理以下違規違紀行為: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接受可能直接影響或間接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上級機關、單位接受下級機關、單位、企業的宴請;各級機關部門、單位之間互相宴請;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陪餐人數安排工作餐,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其他違反規定用公款大吃大喝行為。3.公車私用。重點治理節日期間未有特殊工作需要,未經書面申報并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的用車情況。節日期間公務用車一律集中封存,不得使用。無固定停車場地的,由單位各自明確統一集中封存地點。4.奢侈浪費。重點治理年底突擊花錢;違反規定舉辦各類節慶和檢查評比達標活動(含節會、慶典、表彰會、娛樂性晚會、聯誼聯歡會等);組織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開展重復性考察,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超標準接待,違反規定組織迎送活動和安排陪同、住宿、警衛和車輛,組織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安排專場文藝演出,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以及其他違反接待經費管理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法律分析:一、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挪用公款后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2條、383條的規定按貪污罪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說明其主觀故意已經轉化,即由暫時使用轉變為永久占有,客觀上使被挪用單位對挪用人和物都失去控制,這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故以貪污罪定罪處罰。這個比較容易理解。但司法實踐中如何理解\"潛逃\"呢?目前,法律與司法解釋對\"潛逃\"沒有明確的界定。筆者認為:案發前或案后,行為人請假外出或辭職,而致發案單位與之無法聯系的即可認定為\"潛逃\"。二、挪用公款后用虛假發票平賬或銷毀有關賬目。 某國有企業老總李某,嗜賭成性,在輸光了自己的積蓄后,為了撈回賭資,將手伸向公款。從2002年6月始至2003年5月止,先后多次挪用公款共計95萬元參加賭博,結果全部輸光。李某怕被發現,叫當時正承建單位辦公樓的張某虛開96萬 元的工程款發票平賬。案發后,李某無力退還公款。李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本案中,李某的前行為是公款私用,主觀意圖是暫時使用,屬于挪用公款的行為。后來,李某以虛開的工程款發票平賬,說明其主觀故意發生了轉變,客觀上其所挪 用的公款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已不能反映出來,財產的所有權事實上已發生轉移。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李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行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偽造單據、涂改賬目、銷毀憑證、變賣獲利、贈送他人等方法,使所挪用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的,其挪用公款的行為被完全 掩蓋,可以達到侵吞公款的目的,這種情況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平帳。說明行為人主觀目的發生了變化,想永久控制財物,客觀上財產所有權發生了轉移,符合貪污 罪的構成特征。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當然,是否平帳只是判斷構成貪污罪還是挪用公款罪的一般標準,而不是唯一標準。例如,行為人挪用公款后為應付查帳而暫 時平帳,不能因其暫時平帳改變挪用公款的定性;又如行為人直接侵吞公款并揮霍殆盡,即使未平帳也應認定其構成貪污罪。因此,對行為人行為定性的關鍵還在于 看主觀上對于公共財物是具有非法占有還是非法使用的故意。判斷行為人主觀故意,除了行為人自己的供述外,更重要的是通過客觀的行為表現來分析,其中包括行 為人動用公款的手段、對帳目的處理、公款的用途和歸還情況等。三、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而作其它用途 。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采取的手段均有截取單位收入不入帳的手段,但如何區分確有一定的難度。筆者認為,對于截取單位收入不入帳,要看其是否對其挪用的公款行使了處分權,某縣國有土產公司所屬倉庫保管員鄭某,于1998年10月至1999年2月,先后三次將土產公司從縣農資公司調進的價值共3萬余元的尿素入庫后,不造商品驗收單入賬,自行將尿素銷售而不交款,將款用于歸還個人借款和借給他人使用。案發后,鄭某退還了全部贓款。對鄭某應如何定罪? 這 一案件中,雖然鄭某擅自挪用營業款,將其借給他人和歸還借款,表面上與挪用公款罪十分相似,但是作為倉庫保管員的鄭某對其入庫的尿素擅自行使了處分權,將 尿素自行銷售,并且沒有造商品驗收單,屬于一種直接侵吞的行為,從其行為方式上就可以反映出鄭某意欲永久占有該營業款的目的。因此,對鄭某應認定貪污罪。四、挪用公款后,隱瞞公款去向不退還 。被告人劉某,系國有林場商店主任。2000年10月起,私自先后多次挪用商店購貨款234000元 用于與他人合伙做生意和借給其兒子購買商品房。案發后,劉某到檢察院投案,承認其挪用公款的事實,但其編造謊言,隱瞞贓款去向,并明確表示不退還。對劉應 如何定罪?本案中,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劉某,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將單位公款挪作個人使用。其行為開始時,主觀意圖是想利用挪用得到一定的收益,并 非不還,但后來編造謊言,隱瞞贓款去向,并明確表示不退還時,說明其主觀意圖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挪用目的轉化為非法占有目的,由開始的暫時占有轉變為長 期或永久占有,侵犯的客體已轉化為公款的所有權。因此,其挪用行為的性質相應也發生了變化,即挪用變成了貪污的一種手段,并非屬于\"因客觀原因不能退還\",應認定為貪污罪。 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且不退還的,要分析不退還的原因,是\"不能還\",還是\"不想還\"。 如果是客觀上無力退還,如賭博輸光了、經營賠本了,行為人主觀上只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不能因公款未還而不問原由就推定行為人主觀上要 非法占有公款,這種客觀歸罪對于行為人有失公允,已被新刑法廢止。筆者認為,如果無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而不歸還,就不能推定其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 意。則仍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如果是主觀上的原因,即有證據證明有能力退還,但就是不還的(如破罐子破摔或者積極轉移、隱匿財產的等),則主觀上就具有了非 法將這公款據為己有的目的了,這就符合貪污罪的構成特征。綜上 ,我們認定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犯罪時,要以行為人主觀故意為基準,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基本原則,正確定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重點治理元旦春節期間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問題(慰問困難群眾職工不在此限)。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2.公款吃喝。重點治理以下違規違紀行為: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接受可能直接影響或間接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上級機關、單位接受下級機關、單位、企業的宴請;各級機關部門、單位之間互相宴請;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陪餐人數安排工作餐,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其他違反規定用公款大吃大喝行為。3.公車私用。重點治理節日期間未有特殊工作需要,未經書面申報并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的用車情況。節日期間公務用車一律集中封存,不得使用。無固定停車場地的,由單位各自明確統一集中封存地點。4.奢侈浪費。重點治理年底突擊花錢;違反規定舉辦各類節慶和檢查評比達標活動(含節會、慶典、表彰會、娛樂性晚會、聯誼聯歡會等);組織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開展重復性考察,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超標準接待,違反規定組織迎送活動和安排陪同、住宿、警衛和車輛,組織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安排專場文藝演出,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以及其他違反接待經費管理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律師分析:
一、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挪用公款后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2條、383條的規定按貪污罪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說明其主觀故意已經轉化,即由暫時使用轉變為永久占有,客觀上使被挪用單位對挪用人和物都失去控制,這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故以貪污罪定罪處罰。這個比較容易理解。但司法實踐中如何理解\"潛逃\"呢?目前,法律與司法解釋對\"潛逃\"沒有明確的界定。筆者認為:案發前或案后,行為人請假外出或辭職,而致發案單位與之無法聯系的即可認定為\"潛逃\"。
二、挪用公款后用虛假發票平賬或銷毀有關賬目。 某國有企業老總李某,嗜賭成性,在輸光了自己的積蓄后,為了撈回賭資,將手伸向公款。從2002年6月始至2003年5月止,先后多次挪用公款共計95萬元參加賭博,結果全部輸光。李某怕被發現,叫當時正承建單位辦公樓的張某虛開96萬 元的工程款發票平賬。案發后,李某無力退還公款。李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本案中,李某的前行為是公款私用,主觀意圖是暫時使用,屬于挪用公款的行為。后來,李某以虛開的工程款發票平賬,說明其主觀故意發生了轉變,客觀上其所挪 用的公款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已不能反映出來,財產的所有權事實上已發生轉移。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李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行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偽造單據、涂改賬目、銷毀憑證、變賣獲利、贈送他人等方法,使所挪用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的,其挪用公款的行為被完全 掩蓋,可以達到侵吞公款的目的,這種情況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平帳。說明行為人主觀目的發生了變化,想永久控制財物,客觀上財產所有權發生了轉移,符合貪污 罪的構成特征。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當然,是否平帳只是判斷構成貪污罪還是挪用公款罪的一般標準,而不是唯一標準。例如,行為人挪用公款后為應付查帳而暫 時平帳,不能因其暫時平帳改變挪用公款的定性;又如行為人直接侵吞公款并揮霍殆盡,即使未平帳也應認定其構成貪污罪。因此,對行為人行為定性的關鍵還在于 看主觀上對于公共財物是具有非法占有還是非法使用的故意。判斷行為人主觀故意,除了行為人自己的供述外,更重要的是通過客觀的行為表現來分析,其中包括行 為人動用公款的手段、對帳目的處理、公款的用途和歸還情況等。
三、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而作其它用途 。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采取的手段均有截取單位收入不入帳的手段,但如何區分確有一定的難度。筆者認為,對于截取單位收入不入帳,要看其是否對其挪用的公款行使了處分權,某縣國有土產公司所屬倉庫保管員鄭某,于1998年10月至1999年2月,先后三次將土產公司從縣農資公司調進的價值共3萬余元的尿素入庫后,不造商品驗收單入賬,自行將尿素銷售而不交款,將款用于歸還個人借款和借給他人使用。案發后,鄭某退還了全部贓款。對鄭某應如何定罪? 這 一案件中,雖然鄭某擅自挪用營業款,將其借給他人和歸還借款,表面上與挪用公款罪十分相似,但是作為倉庫保管員的鄭某對其入庫的尿素擅自行使了處分權,將 尿素自行銷售,并且沒有造商品驗收單,屬于一種直接侵吞的行為,從其行為方式上就可以反映出鄭某意欲永久占有該營業款的目的。因此,對鄭某應認定貪污罪。
四、挪用公款后,隱瞞公款去向不退還 。被告人劉某,系國有林場商店主任。2000年10月起,私自先后多次挪用商店購貨款234000元 用于與他人合伙做生意和借給其兒子購買商品房。案發后,劉某到檢察院投案,承認其挪用公款的事實,但其編造謊言,隱瞞贓款去向,并明確表示不退還。對劉應 如何定罪?本案中,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劉某,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將單位公款挪作個人使用。其行為開始時,主觀意圖是想利用挪用得到一定的收益,并 非不還,但后來編造謊言,隱瞞贓款去向,并明確表示不退還時,說明其主觀意圖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挪用目的轉化為非法占有目的,由開始的暫時占有轉變為長 期或永久占有,侵犯的客體已轉化為公款的所有權。因此,其挪用行為的性質相應也發生了變化,即挪用變成了貪污的一種手段,并非屬于\"因客觀原因不能退還\",應認定為貪污罪。 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且不退還的,要分析不退還的原因,是\"不能還\",還是\"不想還\"。 如果是客觀上無力退還,如賭博輸光了、經營賠本了,行為人主觀上只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不能因公款未還而不問原由就推定行為人主觀上要 非法占有公款,這種客觀歸罪對于行為人有失公允,已被新刑法廢止。筆者認為,如果無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而不歸還,就不能推定其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 意。則仍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如果是主觀上的原因,即有證據證明有能力退還,但就是不還的(如破罐子破摔或者積極轉移、隱匿財產的等),則主觀上就具有了非 法將這公款據為己有的目的了,這就符合貪污罪的構成特征。
綜上 ,我們認定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犯罪時,要以行為人主觀故意為基準,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基本原則,正確定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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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中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