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村拆遷補償政策,拆通州這7村棚改加速推進最新安置政策解讀發布,加速推進! 期盼了多年的“通州區張灣鎮村、立禪庵、唐小莊、施園、寬街、南許場及瓜廠村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終于迎實質性進展! 獲悉在入戶征詢、發布
加速推進!
期盼了多年的“通州區張灣鎮村、立禪庵、唐小莊、施園、寬街、南許場及瓜廠村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終于迎實質性進展!
獲悉在入戶征詢、發布房屋搬遷補償與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的同時,相關網站已發布拆遷、測繪、評估等一系列招標公告。
各標段中標后,期盼加速推進,大家的生活實現改善!
據了解,日前張家灣六小村棚改項目發布了“張家灣鎮“六小村”棚改項目政策解讀”,大家快來了解下~
未來通州其他有望拆遷的村莊,也可關注了解下最新的棚改政策~
政
策
解
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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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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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提問
曾(外)孫子女是否可以享受安置?
A
回答
被搬遷人為本村農業戶籍人員,其第四代曾(外)孫子女在本村報出生且戶籍未發生遷入遷出變化的,經五方工作小組認定公示無異議后,報綜合問題處理組研究確定,可享受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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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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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提問
按被安置人數選擇安置房時,應安置面積標準如何規定?
A
回答
按被安置人數計算應安置面積時,應安置面積標準為每人不高于45平方米,同時需結合本宗宅基地宜居人數確定被安置人員的應安置面積。宜居人數之內的被安置人員應安置面積標準為每人不高于45平方米,超過宜居人數的每人不高于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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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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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提問
按被安置人數選擇安置房時,符合哪些條件的被安置人員可優先納入宜居人數范圍且不受宜居人數限制?
A
回答
對于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被安置人員,在應安置面積標準每人不高于45平方米的基礎上,可優先納入宜居人數范圍且不受宜居人數限制:
(一)1982年12月31日(不含)至2009年1月1日(不含)戶籍遷入本村,且之后戶籍未發生過遷入遷出變化,一直在本址生活居住;
(二)長期在此居住的被安置人員與其非京籍配偶均為初婚,其非京籍配偶戶籍在2009年1月1日(含)之后已遷入本村或因政策限制戶籍尚未遷入本村的;
(三)長期在此居住的被安置人員與其配偶均為初婚,自婚姻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被安置人員的配偶戶籍遷入本村,且遷入戶籍的時間在搬遷公告規定簽約期屆滿之日(含)止;
(四)2009年1月1日(含)之后至搬遷公告規定簽約期屆滿之日(含)止,本址報出生且戶籍未發生過遷入遷出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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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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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提問
符合哪些條件的被安置人員可以在應安置面積標準45平方米的基礎上增加不高于5平方米的安置面積?
A
回答
對于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被安置人員,可在應安置面積標準每人不高于45平方米的基礎上,每人增加不高于5平方米的應安置面積,同時優先納入宜居人數范圍且不受宜居人數限制:
(一)本村在冊農業戶籍人員;
(二)1982年12月31日(含)之前,戶籍遷入本村且之后戶籍未發生過遷入遷出變化,經五方工作小組認定一直在本址生活居住;
(三)2009年1月1日(不含)之前本址報出生且戶籍未發生過遷入遷出變化;
(四)被搬遷人的直系血親正在就學、服兵役、服刑,因政策原因戶籍從本址遷出至學校、部隊、服刑地的;被搬遷人的直系血親因考學戶籍從本址遷出至學校且在30周歲前遷回本村的;被搬遷人的直系血親因服兵役、服刑戶籍遷出本址且在服兵役、服刑結束后6個月內戶籍遷回本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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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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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提問
按被安置人數選擇房屋安置的,未婚正在服兵役人員的安置面積如何規定?
A
回答
按被安置人數選擇房屋安置時,達到適婚年齡未婚正在服兵役人員,系被搬遷人直系血親,且未在部隊分配過住房的,經五方工作小組認定公示無異議后,可在應安置面積基礎上再增加不高于45平方米安置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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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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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提問
不享受安置的人員有哪些?
A
回答
被安置人員以不得重復安置為原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均不可認定為被安置人員:
(一)在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前已故的人員;
(二)在本市范圍內享受過征收、拆遷(搬遷)安置(含本項目范圍內)或舊城區舊村改造房屋安置的人員;
(三)享受過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包括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和通過市場交易行為出售保障性住房的人員(已辦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續,其保障性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回購的除外);
(四)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在職、離職職工享受過福利分房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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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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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提問
合法宅基地面積認定依據?
A
回答
合法宅基地面積嚴格以方案規定的“有效文件”為認定依據,并結合實測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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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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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提問
按合法宅基地面積選擇安置房時,應安置面積及補助如何計算?
A
回答
選擇按合法宅基地面積計算應安置面積的,應安置面積為認定合法宅基地面積的70%,且最終計算的應安置面積不超過267平方米;若應安置面積超過267平方米的,只給予267平方米應安置面積,其超出部分依據方案第三十一條給與“階梯式”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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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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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提問
空院安置原則是什么?
A
回答
因原宅基地使用人已故或其他原因,導致一宗或多宗宅基地上無戶籍在冊人口,在本村范圍內認定的宅基地中形成“空院”情形的,對該宗宅基地的補償與安置原則如下:
(一)向“空院”平移一個已婚家庭或獨立的戶籍人口,且在不增加總安置面積的前提下,該“空院”可享受單獨一宗宅基地的補償與安置。
(二)該“空院”無戶籍在冊被安置人員,選擇按合法宅基地面積70%安置補償的,應扣減45平方米的應安置面積。
(三)該“空院”無戶籍在冊被安置人員,選擇貨幣安置的,應扣減60平方米的宅基地區位價補償及放棄房屋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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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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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提問
享受新生兒安置和新生兒補助費的情形有哪些?
A
回答
一宗宅基地內,按被安置人數方式進行安置且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享受新生兒安置或補助費:
(一)享受新生兒安置的情形:被安置人員在簽約獎勵期結束之日前(含)已婚,且至2024年3月31日(含)之間婚姻關系未發生變化并生育新生兒,該新生兒為被搬遷人直系血親并落戶本村的,可享受新生兒安置;
(二)享受新生兒補助費的情形:在簽約獎勵期結束之日(不含)至2024年3月31日(含)之間婚姻關系發生變化的被安置人員,在此期間生育的新生兒,為被搬遷人直系血親并落戶本村,該新生兒可享受新生兒補助費。另外,2024年3月31日(不含)至《安置房入住辦理通知書》送達前,在此期間生育的新生兒,為被搬遷人直系血親并落戶本村,該新生兒可享受新生兒補助費。
2024年3月31日為安置房基本建設完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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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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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提問
不能享受新生兒安置面積和新生兒補助費的情形有哪些?
A
回答
(一)新生兒在《安置房入住辦理通知書》送達之后出生;
(二)選擇按宅基地面積進行房屋安置的;
(三)選擇一次性貨幣安置方式的;
(四)被安置人員簽約后再婚并生育子女的,所生育子女可享受新生兒補助費,不得享受新生兒安置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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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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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提問
應安置面積購房價格為10000元/平方米的情形及特殊規定。
A
回答
(一)被安置人數在6人以上;
(二)存在非農戶籍被安置人員且在2009年1月1日(含)之后戶籍遷入本村;
(三)應安置面積超出認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積1.5倍;
(四)任何一名被安置人員名下存在商品住宅房屋。
同時存在上述情形的,超出認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積1.5倍部分的應安置面積購房價格為10000元/平方米。
一宗宅基地內存在因公共利益需要與原項目實施主體簽訂合法補償協議中的被補償人員和被搬遷人的直系血親正在就學、服兵役、服刑,因政策原因戶籍從本址遷出至學校、部隊、服刑地的人員不受本條第二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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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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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提問
被安置人員自愿放棄安置資格的程序是什么?
A
回答
一宗宅基地內,全部被安置人員協商一致后,被搬遷人可申請減少本宗宅基地被安置人員,或被安置人員本人放棄安置資格。具體程序為:由全部被安置人員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前向五方工作小組共同提出書面申請,經五方工作小組確認并公示無異議后視為其放棄安置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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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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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提問
安置房的產權性質是什么?
A
回答
本項目安置房產權性質為參照經濟適用房管理的定向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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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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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提問
被安置人員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是什么?
A
回答
享受每人5萬元安置補助費的被安置人員包括:1.本村農業戶口人員;2.因服兵役、就學、服刑戶籍已轉出不在本村的非在冊人員;3.本村戶籍人員的非京籍配偶,且為農業戶口的。
其他被安置人員享受每人2.5萬元安置補助費。
據了解,張灣鎮村、立禪庵、唐小莊、施園、寬街及南許場村棚戶區改造及安置房項目占地面積約227公頃,未來將成為通州重要文旅文創設計產業基地。
此前透露,六小村棚改項目共涉及戶籍人口約8468人,宅基地1984戶,騰退用地規模約227.19公頃,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約144.98萬平方米。
據悉,規劃中的張家灣古鎮項目位于副中心11組團1101街區內,在大運河故道與副中心創新發展軸的交匯處,西隔六環路是北京環球影城主題公園和文化旅游區,北側是城市綠心,東側是張家灣設計小鎮,南側是涼水河,位于副中心南部文化旅游功能匯聚的核心地區。
張家灣古鎮根據歷史空間格局與自然空間格局,將形成“一帶,兩軸,三區”的規劃空間結構。
一帶即依托玉帶河、蕭太后河、涼水河等歷史文化漕運河道,
律師分析:
通州區是北京市的一個較為貧窮的地區,而其棚戶區居民生活環境惡劣,住房條件差。因此,政府采取行動,通過對這些區域進行基礎設施改善和住宅建設來幫助當地居民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改造項目涉及到大量土地征收和拆遷,因此一些居民可能對這個計劃感到不滿,但政府已經采取了措施來保護權益,并向居民提供適當的補償。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實行公益性、均衡性、合法性原則。拆遷安置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按照拆遷區域周邊的市場價格確定貨幣補償標準和條件,以及物業補償標準和條件。
一、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
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后,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征地補償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原則,結合近年來征地實施情況,制定完善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報省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征地批后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二、關于征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國發〔2004〕28號:完善征地補償和安置制度(十二)完善征地補償辦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訂并公布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征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費用足額列入概算。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當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應當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提出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性意見。
第二十二條【拆遷補償】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補償方式】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房屋產權調換】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用于拆遷安置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過。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搬遷補助費與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過渡期限】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未取得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處罰】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拆遷實施主體、范圍、期限違法的處罰】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違法轉讓拆遷業務的處罰】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拆遷管理部門違法的處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網小編提醒您,公房拆遷補償的實際數字并不固定,還依賴多方商討確定。對于公房拆遷補償還存在疑問,可以找個專業的法律界認識來幫助你解決,本網上面就有許多律師可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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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通州村拆遷補償政策,通州區要拆的村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周辰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