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方案同意書,征收集體土地流程,1、發布擬征地通告。2、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4、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即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
1、發布擬征地通告。
2、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4、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即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
一、正規的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銜接的兩大塊,即征地的批準程序和征地的實施程序。
1、征地的批準程序(以大型建設項目為例)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后擬訂征收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2、征地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后果:公告發布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3、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5)不辦理登記的后果:列入補償范圍。
4、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5)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準。
二、征地報批程序
(一)發布征地預告(書面告知)
征地單位申請辦理征地預告應當向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選址意見書、同意報批的建設用地預審意見書、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勘測定界報告書;
3、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4、需要委托征地實施單位的必須提供委托書。
項目所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上列材料經審查認為合格后,在擬被征地的村(居委會)發布預告。預告須在村(居委會)公示欄張貼并由村(居委會)送達村(居)民小組。預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立項批準機關和文號、擬征用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權利義務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二)組織征地聽證
對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要求申請聽證的,在征地預告送達后5個工作日內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則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
聽證的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1、當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2、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3、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收到聽證的書面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對符合聽證條件的,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相關事項:1、聽證的事由和依據;2、聽證的時間、地點;3、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4、當事人、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5、注意事項。
(三)現狀調查確認
征地預告后,由征地單位或受委托的征地事務機構組織人員進場核實地類、清點地上附著物,被征地單位及個人負責指認地上附著物歸屬。
征地單位或受委托的征地事務機構要將清點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權屬、種類、面積、數量等結果和補償費用提交被征地單位及村民確認,并將確認結果及補償費用在被征地村(小組)公示欄分別張榜公布(保留五日),張榜公布后五日內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無異議的,上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四)辦理征地報批
各區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或省政府審批的城市(含縣城、建制鎮)、村鎮批次建設、單獨選址項目用地報批材料及圖件要求。
1、文字材料
(1)區分局審查意見
(2)一書三方案(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
(3)用地情況匯總表
(4)各項目立項文件(可研批復)、核準文件或備案登記表
(5)規劃選址意見書或規劃許可證(屬于單獨選址的項目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必須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必須提供建設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6)占用林地的,必須出具占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7)項目清單及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情況匯總表
(8)征地補償費50%的銀行存款證明
(9)征地方案聽證材料
(10)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11)建設擬征(占)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
(12)規定的其他文件(如:屬應申報《補充耕地方案》的,需附補充耕地協議或補充耕地的驗收證明等)
2、圖件材料
(1)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
(2)擬占用土地的1:1萬比例尺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3)土地利用分區規劃圖(可用局部復印件)
(4)單獨選址的項目需附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或線形工程平面圖
(5)需作補充耕地方案的,附補充耕地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注)
法律分析:征用土地的程序如下:1、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征地方案;2、向上級人民政府申報批準;3、批準后,公布方案;4、進行征地補償登記;5、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6、實施方案。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1、發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實施。2、征詢村民意見。3、實地調查與登記。4、一書四方案。5、張貼征地公告。6、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8、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9、土地補償登記。10、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法律分析:一、發布征地通告。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安置途徑及征地用途。
二、征詢村民意見。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所在地鄉鎮政府,就征地內容征詢村集體和村民意見國土局應當將村民對征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上報。對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意見的應當告知被征地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
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收土地的四周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等并由國土部門現場填制調查表由相關上述人員簽字確認。將簽字確認后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四、擬定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定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償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申請報批。
五、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在收到省或國務院批文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內容包括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縣、市人民政府國土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制定征地補償、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和數額、支付對象和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具體措施。方案公告后,應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意見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土部門提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對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確需修改和補充的,依法進行修改。
七、報批征地補償安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法律分析: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發布征地公告;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政府會,并就聽證會修改方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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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湛冬南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