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內幕信息罪 拆遷補償,發生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罰,法律分析:內幕交易懲處主要包括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2)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分析:內幕交易懲處主要包括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并處罰款;
(4)警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擅自設立證券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者未經批準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設立的證券公司,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五款規定提供證券融資融券服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分析:內幕交易懲處主要包括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2)沒收違法所得;(3)并處罰款。(4)警告。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擅自設立證券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者未經批準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設立的證券公司,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五款規定提供證券融資融券服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內幕交易罪的最高刑事責任是什么1、內幕交易罪的最高刑事責任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犯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二、內幕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1、客體要件。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證券、期貨市場的運用在客觀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只有如此,證券、期貨市場才能健康地發展。作為證券、期貨管理制度的內容之一的證券、期貨信息保密制度是根據這樣一項原則建立的,在證券、期貨市場中,所有的投資者對于重要情報都享有同等的權利。在重要情報公之于眾之前,掌握這種內幕信息的人員不得利用它為自己和其他個人牟利或者避免損失服務。否則,就使其他的證券、期貨投資者處于極不公平的位置上;2、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建議其他人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3、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4、主體要件。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
一、內幕交易的危害有哪些
1、內幕交易違背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
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被稱作資本市場的基石。而內幕交易行為人在內幕信息公開之前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違反公開原則;憑借其特殊地位,通過便利渠道獲取信息,并以此進行交易,違反公平原則;內幕交易使少數交易者憑借其特殊地位獲得暴利,廣大投資人遭受損失,違反公正原則。因此,禁止內幕交易是公開的投資環境、公平的證券交易、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必然要求。
2、內幕交易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
證券市場上內幕交易行為人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內幕交易行為的產生歸根究底來源于證券市場信息的不對稱。信息量大的市場交易主體往往與證券發行商、上市公司內部人員有著千絲萬縷地聯系,利用他們特殊的優勢地位獲取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與沒有“特殊信息”的普通投資者相比,內幕信息獲得者擁有更多的獲利或減少損失的機會。
3、內幕交易擾亂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
如果證券市場充斥著內幕交易,普通投資者或者不再將投資建立在理性投資分析決策之上,而是想方設法刺探內幕信息,產生惡性循環,擾亂市場秩序。或者對證券市場的投資熱情降低,投資信心喪失,導致證券市場的資金越來越少,最后證券市場逐漸失去籌集資金和優化資本組合的功能。
二、我國法律如何處罰內幕交易的行為
1、行政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并處罰款。對于證券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期貨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警告。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
除行政處罰外,內幕交易行為人還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甚至可能會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構成內幕交易罪: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則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單處或并處違法所得1-5倍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5倍罰金。
3、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賠償投資者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尚未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就內幕交易案件的立案受理、賠償標準等做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的案件數量不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就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進行研討,相信待未來司法解釋出臺后,投資者提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的案件數量將會大幅增加。
法律分析:
行政、民事、刑事都有可能,主要看行為人的情節嚴重程度及是否對投資者造成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百零二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消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二、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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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冬安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